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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环境关注、环境规制与中国能源密集型产业动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十八大以来,公众环境治理与环境规制成为影响能源密集型产业动态的重要因素。基于2011—2016年百度指数数据与中国海关进出口数据库,将能源密集型产业面临的环境压力划分为公众环境关注、非正式环境规制和正式环境规制,采用Logit模型综合探讨了环境压力对能源密集型产业动态的影响。研究发现:公众环境关注显著降低了能源密集型产业进入的概率,除环境建议与提案外,其他非正式与正式的环境规制均能够抑制能源密集型产业的进入。此外,在公众环境关注度高的区域,非正式和正式的环境规制对能源密集型产业进入的抑制作用更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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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规则的完善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落脚点和着力点。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规则的完善性和实施的有效性方面还存在薄弱之处。为适应构建现代环境治理规则体系的要求,本文从党规政纪、法律法规、环境道德三个层面系统认识环境治理规则的层级结构及其对环境治理主体间关系的影响,并从主体间的规制互动关系、督政互动关系和督企互动关系方面探讨改进完善环境治理规则的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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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我国环境治理中的一个必不可少而又唯一的作为依法居中裁判者对政府和企业等主体实施监督的职能部门。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环境治理中的这种特殊的"监督者"角色定位有所淡化,有向"规制者"逐渐偏移的倾向。应当注意克服这种倾向,维护法院的"监督者"规范定位。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实现法院监督功能的回归,在坚持法院监督独特性的同时兼顾环保事业特殊性对法院监督的新要求,实现法院监督功能的优化和提升。具体措施包括:打破司法与行政联动的路径依赖,理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关系,遵循职权有限原则,积极回应社会重大环保关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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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主要集中于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旨在提升国家能力和制度能力。在污染防治攻坚战背景下,急需强化环境社会治理这一薄弱环节,明确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各自权利和责任,实现社会治理的手段方式与目的目标的有效衔接,以提升环境社会治理水平和层级,促进环境治理体系各主体互动共赢、各手段协同增效,以应对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出现的总体环境治理效果难以达到公众预期、部分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问题公众参与意愿强烈、部分直接作用于公众个人和家庭的环境政策社会矛盾纠纷多等新问题新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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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既是我国环境治理中的环境规制者,又是经济发展的领导者和规划者。本文总结了地方政府在我国环境治理体系中角色定位的现状及问题,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有:地方政府发展观偏差导致对官员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激励偏差;政府环境责任未落实导致惩罚威慑不足;行政权力运行缺乏约束与监督导致政府短视与权力滥用。因此,需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和正确环保政绩观,完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作为环境质量责任者的激励制度;落实政府及其官员环境责任,完善其作为环境治理责任者的惩罚制度;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完善环保履职的第三方主体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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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任务繁重,需要立法者、管理者和研究者探索环境治理研究的新范式,从整体视角考察和研究环境治理(包括其主体、互动和规则)。本文在结合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理论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环境治理概念模型,为探索环境治理研究的新范式提供了一个有用的理论工具。模型围绕着消除企业生产和经营所产生的环境负外部性这个目标,对环境治理的主体(企业、地方党政、第三方主体)、主体间关系(规制关系、督政关系、督企关系)和规则对主体间关系的影响做了高度的抽象和概括。它逻辑自洽并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可供环境治理各方主体和研究者参考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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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行有效监督,是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当前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监督体制包括司法监督、行政内部监督和公众监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