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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6)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违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新近实施的《环境保护法》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法律性质、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定性不准确、责任设置单一或责任不清晰、排污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等诸多不足。因此,应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法律地位,设置多样化的责任形式,并且让公众参与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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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79-7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钒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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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6-6
(GB27632-20112012-01-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橡胶制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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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环境》1994,(1)
全国统一的污水排污费征收最近开始实施。这是对污染物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一项重要政策。 为了控制日益严重的工业污染,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对污染物的控制已由过去的以浓度控制为主转向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并重。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标准和有关政策,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国家环保局会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和财政部制定的。 据介绍,污水排污是指排污单位向水体排放的废水,虽未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增加了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或数量,按照规定每排放1吨污水收费0.05元。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仍按现行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不再重复计征污水排污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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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授权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关于标准的法律规则还不够全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排放标准的功能发挥,也给标准限值确定带来了困难。当前国家正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为完善相关标准条款,本文在对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立法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标准的立法规则和我国标准实践经验,提出了适用于我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主要法律原则和程序建议。研究认为,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考虑污染物对公众健康、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可采取的污染控制技术措施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排放限值和相关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减排效益突出。标准制定过程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经标准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按照部门规章批准发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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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已经初次审议并公布草案全文征求意见,本文对草案中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期望这些建议能为修改法律草案条文提供参考。关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建议按照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三类区分;关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税范围与方法,建议近期将大气污染物中的重金属项目也纳入应税污染物,与水污染物征税范围保持一致,远期考虑与排放标准脱钩,重新审视、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范围、筛选原则与当量值;关于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征收环境保护税问题,建议对综合利用过程在满足环保标准要求条件下,免征环境保护税,而综合利用形成的原材料或产品则不适用本法。另外本文还提出了未来环境保护税应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生产、使用、废弃等环节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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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施排污申报和许可证制度为主要形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已在全国展开。排放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是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无锡市根据国家法律和当地水环境保护的需要,1990年制定了《无锡市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管理办法》(下称《申报管理办法》。在两年的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政策性很强的新问题。提出来与各位专家同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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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一项内容。但是我国现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存在不少问题,本期所载《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此做了深刻的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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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排污费是带有税收和补偿性质的环保补助资金。它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强行征收,并由国家作为财政收入纳入预算的。征收排污费就是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标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标准征收一定的费用。征收排污费工作,是环境保护法律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国务院(82)21号文件《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江苏省政府(83)83号文件规定,南京市从1983年7月1日起正式向排污单位开征排污费,采用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办法。1987年起又改为劳务托收。具体方法是;由各区统一按市环保局开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