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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环境污染成为了一个世界性问题。环境公益诉讼从制度层面上找寻出了解决环境案件的措施,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验证,然而我国并没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概述,对其概念及特征进行了分析;其次介绍了国外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以此来完善我国法律中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弥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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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关键或重点就是确认环境权特别是公民的环境权。明确了环境权也就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环境维权行为奠定了法律权利基础。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权利";"一切单位和个人,对污染破坏环境、侵犯环境公益的行为,都有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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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新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这部法律从2001年开始修订,到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之前已审议了三次,但每次都因争议太大没有通过。在这些争议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在二审稿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其实是局限于一家官方机构,此举引发公众强烈质疑。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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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伟康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2)
环境问题从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便一直与人类社会发展相伴随,且愈加严重,环境权由此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环境权是宪法权利还是具体权利,环境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为何?环境权与其他权利的界限如何划定?可谓众说纷纭,尚不能明确回答。但环境之保护无暇坐看百家争鸣,可退而次之,通过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暂时弥补环境权定性不明带来的维权缺位问题,实现环境权益的保护救济并向环境权的直接保护过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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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环保法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符合特定资质的环保社会组织。但是我国环保组织发展历程和现状表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与域外环保组织不尽相同。我国"自上而下"发展的环保组织存在缺乏社会基础,组织活动受到行政因素影响,"社会性"不明显等问题。在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并赋予环保组织诉讼权利的同时,对我国本土环保组织的实际状况进行理性分析,是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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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新型诉讼形式,准确把握其定义和定位至关重要。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按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化路径进行制度构建,其现行定义为特殊私益诉讼,现行定位为环境行政替代工具。这种定义与定位导致其与环境公益诉讼割裂,运行序位上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国家机关角色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救济和保护的利益均为环境公益,其定义应回归公益诉讼本位;政府在环境公益保护上有着广泛的职权和手段,是环境公共治理的优先主体,仅在少数行政不能的情形下才有借助司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在定位上应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补充机制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据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制度体系上应与既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置于同一诉讼系属统筹立法,在诉讼序位上应让位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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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在国际上称为NGO,其定义为“志愿性的以非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十几年来,我国民间环保组织用异于政府和个人的社会角度,以独立的地位接受政府、私人的资源,用于社会公益目的,并发挥出培养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促进环境领域的公众参与以及实现环境权利的救济等作用,发挥着政府与公众之间、国内国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及监督和维权的作用,成为推动我国和世界环境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民间环保组织还属于小荷才露尖尖角的幼年时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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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5)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救济制度发展迅速,其中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环境公益诉讼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经验,而以政府为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铺开。然而,政府所进行的磋商与诉讼仍然面临着性质不清的问题,为两种制度的衔接带来了阻碍。因此,有必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的性质,以及社会组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同社会组织公益诉讼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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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施行,环境民事诉讼的雏形已经基本搭建,但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问题也日益凸显。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机关和组织,在面临日益增多的环境污染事件和复杂的案情时,其缺乏天生的"动力",使得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的对抗减弱。此时,需要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增设对原告的奖励机制,完善法律援助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明确环境赔偿金的归属,以期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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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维权不是与政府作对,首先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环保NGO的环境维权之所以处境艰难.很大程度是由于官员的误解,未等真正开始维权便被扣上了“不安定分子”的大帽子.另一方面还因为地方官员与环境侵权者的微妙关系。在环境维权过程中.我们需要汇集个体的力量,充分发挥环保NGO的组织力量。环境维权也并不单是追求金钱赔偿.维护人的生存环境才是我们最终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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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对马尼拉政府环保政策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Fr.Francis Lucas 《绿叶》2004,(1)
菲律宾非政府组织致力于公众参与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在菲律宾注册的5000-6000个面向发展的非政府组织中有3000个主要集中于环境方面的工作。这些非政府组织依靠其在基层的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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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4)
拉夫运河事件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在美国发生的典型的有毒废气物掩埋造成严重污染的事件,该事件对运河周围居民的健康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威胁。人们在路易斯·吉布斯的领导下,以拉夫运河户主协会为组织,同污染企业及政府进行了艰难的斗争。在经历了疑惑、失望、绝望之后,最终,拉夫运河居民在这场漫长的环境维权运动中赢得了胜利。在这一维权运动中,有很多经验教训值得我们深思,并对当今中国的环境维权运动有很大的启示:首先,在一场环境维权运动中必须要有一个有组织的公民团体;其次,新闻媒体在环境维权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最后,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在环境维权运动中同样是必不可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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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破坏农村生态环境打击力度不断加强、公民生态环境权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不断加大对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力度。虽然农药污染领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了一些探索,但仍存在立法空白、政府治理缺失、司法机关未高效纳入共治体系、检察建议约束力淡化、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参与度低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对完善农药污染领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提出制定农药专门性法律、加强政府监管、建立社会多主体高效共治体系、提升检察建议质效等建议,进一步发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保护公民环境权利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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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的大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备受关注。无论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还是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均首次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予以确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应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2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环境公益诉讼迎来新的篇章。但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虽优势明显,却任重道远,相关制度与机制仍在试点与完善之中。因此,本文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梳理,以对此问题做有益探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