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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有中央至地方的、健全的劳动行政管理体系,即中央及地方的劳动基准局的基准监督署,全国有3300名国家任命的劳动基准检察官,他们都是通晓劳动法律、专业、特种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的专家,负责对全国企业的劳动基准执法监督,权威极大。(二)日本有全国性及产业性的防灾团体及安全卫生团体,对全国企业安全卫生防灾工作实行有力的监督和指导。这些组织具有常设性和半官方性质,对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防灾法律、法挽起到极为重要的监督指导作用,比我国的劳动保护科学学术性群众团体所起的作用更大些。(三)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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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有中央至地方的、健全的劳动行政管理体系。即中央及地方的劳动基准局的基准监督署,全国有3300名国家任命的劳动基准检察官,他们都是通晓劳动法律。专业、特种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的专家,负责对全国企业的劳动基准执法监督,权威极大。(二)日本有全国性及产业性的防灾团体及安全卫生团体,对全国企业安全卫生防灾工作实行有力的监督和指导。这些组织具有常设性和半官方性质,对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防灾法律、法规起到极为重要监督指导作用,比我国的劳动保护科学学术性群众团体所起的作用更大些。(三)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完…  相似文献   

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日合作项目在顺利进行中,日本JICA、中灾防给为中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者提供了学习进修机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有关人员参加了进修培训,访问了日本厚生劳动省劳动基准局、爱知县劳动局、名北劳动基准监督署和中灾防中部安全卫生服务中心、名北劳动基准协会、京都工场保健会等日本劳动安全卫生行政机构及有关社会团体,参观了零灾害运动开展很好的积水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等。了解了日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概况、动安全卫生法制建设情况、工伤保险情况、劳动安全卫生信息统计情况、社会团体发挥作用情况、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情况。日本作为世界经济强国,始终把劳动安全卫生放在优先位置,安全、生产、效益协同发展,相互促进,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相似文献   

4.
日本国家安全卫生管理为内阁劳动大臣负责制。劳动大臣是主管劳动事务的最高行政长官,全权负责全国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政府内阁劳动省的劳动基准局,主要管理劳动安全卫生事宜。劳动省还附设有产业安全研究会、产业医学综合研究所、劳动研修所以及劳动基准审议会等研修组织。 劳动基准局下设安全卫生部和工资工时部,业务范围包括工资、劳动时间、休息制度、产业安全(不包括矿山安全)、劳动卫生(不包括矿山通风和事故救护)、事故补偿、事故保险,劳动福利,以及掌管有关劳动基准、产业安全卫生、劳动者福利、劳动保险等法令。除此之外,劳动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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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在1987年12月28日的临时内阁会议上,决定了1988年度旨在推行安全卫生新政策的预算方案。其预算额为1兆4600亿日元,比1987年度增加了218亿8千万,日元。 1988年2月23日,日本劳动省向各都、道、府、县劳动基准局下达的1988年劳动基准行政运营方针中,重要课题有两个:一、积极推行劳动时间对策(即1990年实现每周40小时工作制);二、积极实施明确劳动者安全卫生的对策,开始实施第七个防止生产事故计划。 1988年3月18日,日本劳动省公布了第七个防止生产事故计划。该计划是根据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第6条的规定制定的,从1958年开始,每五年制定…  相似文献   

6.
日本有关劳动安全健康的代表性法律是《劳动安全健康法》,另外还有《劳动基准法》、《矿山法》、《尘肺法》、《作业环境测定法》等。日本的劳动安全健康法经过近30年的制订、修改、实施及不断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体系,即以《劳动安全健康法》为中心的法令体系,它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常与日本的其他法规相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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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简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在1947年制定《劳动基准法》、1960年制定《尘肺法》、1964年制定《劳动灾害防止团体法》、1967年制定《对煤矿灾害所致一氧化碳中毒的特别措施法》、1972年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法》、1975年制定《作业环境测定法》、1985年制定《确保劳动者派遣事业适当运营和配备派遣劳动者就业条件的法律》 ,为了使这些法律便于操作 ,制定了很多相应的规则 ,到目前为止 ,均已经过多次修订。这里概要地介绍《劳动安全卫生法》(1996年6月19日最新修订)。在第一章的总则条文中 ,指出制定本法律的目的 ;本法律中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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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针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特别是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歧视,国家出台了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相似文献   

9.
企业员工从被招收录用、签订劳动合同起,到整个生产、工作全过程,在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中处于何种地位,有哪些法定的权利?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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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的国家监督检查是俄罗斯劳动法最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也是劳动者劳动权利保护的基本方式之一。《俄联邦劳动法典》于2002年2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期间几经修订。新《劳动法典》(《俄联邦劳动法典》在俄罗斯历史上是第四部法典式劳动法,因此,也可称为新《劳动法典》)是俄罗斯转制以来制定的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共分为14编,424条。法典第五部分第五十七章专章(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了国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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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规体系日本对于化学品的管理有一套自上而下的制度:由国会制定及颁布《劳动安全卫生法》;在此基础上,由政府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令》(由政府颁布的属政令)作为实施细则;再由厚生劳动省制定《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特定化学物质障害预防规则》《有机溶剂中毒预防规则》(由厚生劳动省颁布的属省令)等各项相关的具体规则。比如,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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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日本先后颁布了《促进个别劳动争议解决法》(2001年)与《劳动审判法》(2004年)两部法律用以完善企业外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促进个别劳动争议解决法》主要为了强化行政机构处理个别劳动争议的能力;《劳动审判法》主要为了简化司法程序,以更加便捷、廉价、快速的方式处理个别劳动争议.这两部法律相继出台,标志从二战结束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以处理集体争议为主的劳动关系委员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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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称弱化了“安全第一” 安全立法历经20余年,起草牵头单位多次变更,由原国家劳动总局、劳动部、国家经贸委最后到国家经贸委管理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律草案名称也是一变再变,从《劳动保护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到《安全生产法》,再到《劳动安全卫生法》、《职业安全法》,最终定名为《安全生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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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关系调整工具体系中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工具。目前,劳动基准立法存在法律位阶低、出台时间不一、部分基准缺失、基准规定不明确、基准水平地区差异等问题。我国目前仍处在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阶段,劳动力供过于求,资方强而劳方弱,集体协商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应有职能未能充分发挥,都对劳动基准立法提出更为迫切的需求。我们希望通过这次讨论,能对劳动基准立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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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韩国对职业安全十分重视,充分发挥政府、社团和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业的作用,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国家安全管理体制和企业运行机制。在实践中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日、韩两国产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日本60年代就出台了《劳动安全卫生法》,韩国也出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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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查找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增强和鼓励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进一步改善全市安全生产环境,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厦门市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法律、行政规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制定《厦门市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这项举措在省尚属首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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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安全生产工作在世界上处于较高的水平。20世纪50年代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化水平提高,日本的安全生产问题突显。1961年,日本工伤事故死亡人数达到了历史最高的6712人。为加强安全生产和减少伤亡事故,日本政府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法》、《矿山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制,形成了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了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计划,加强了监察员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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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劳动基准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关系调整体系中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环节。尤其是在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中的我国现阶段,由于劳资双方经济实力不对等、实际地位不均衡,集体谈判和个人协商还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职能,体现国家强制力的劳动基准更加具有现实意义。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劳动基准基本上呈现为分散规定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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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体系中一项基础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国家层面的立法中,仅有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第三章对“劳动合同”进行过初步的规定。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机制日臻完善的情况下,《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显然已不能满足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此外,各省市自行出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虽有其积极意义,但也造成劳动合同法律规范地位的降低,易引发不同地域在法律规定与适用上的冲突与混乱。因此,制定一部具有国家级权威性、统一性和时效性的《劳动合同法》,不仅是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基础性劳动关系的需要,而且也为《集体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专门法的立法工作提供宝贵经验,从而为整个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做出积极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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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修改《《劳动法》》的呼声很高,但作为一部法律整体上修改有其难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首先启动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一般来说,行政法规和一般法律作为我国法律的两种表现形式,存在着位阶上的差别,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若《劳动合同法》由国务院制定作为一部较低效力行政法规,是可以理解的。但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将成为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较高效力的法律。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可以并且应该在内容上对不符合现实的法律制度进行纠正和突破,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规制,弥补《劳动法》的不足。但这次《劳动合同法》只是在原来的框架内进行了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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