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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关系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关系经济的持续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为进一步摸清全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建立职业卫生监管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安监总局试点开展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工作,我市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试点为契机,以工业生产企业为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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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已经于2002年5月12日颁布实施,作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本条例对于规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条例的出台背景、立法定位、几个特别的法律制度和规定、条例的几个特点等方面进行简要介绍。一、起草条例的背景(一)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客观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18条“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的规定,客观上要求尽快出台高毒作业特殊管理条例。卫生部经过多次论证,早在2000年《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前就已委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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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防治职业病法律体系 1.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必将开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新局面。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使用有毒化学品劳动保护条例》、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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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 ,这是山东省第一部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地方法规。《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共7章46条 ,除总则和附则外 ,其余5章分别就职业病的预防、职业危害的检测、劳动者健康保护、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详尽具体的规定。这一条例的出台 ,为全省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了一道强有力的法律屏障。山东施行《职业病防治条例》@夏祥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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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对劳动者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确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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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为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康复和经济补偿提供了法制保障,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也还存在一些弊端,笔者在此阐述一些个人观点。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应该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款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此项规定涉及到两个概念:一是对事故的归属和赔偿主体问题,二是伤者享受的待遇问题。笔者认为:1.机动车伤害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应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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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 《中国个体防护装备》2005,(2):10-10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落实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的规定,卫生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期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进行了认真研究,以卫监督发[2005]31号文下发了通知,明确了两部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的分工与协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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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冶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江苏省实际,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5年2月初发布了《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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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共8章64条,其中涉及保险待遇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条款占有绝对多数,字里行间都能体会到。在《条例》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讲到,《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这一主旨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劳动者利益的维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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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与《职业病防治法》有密切的联系。《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集中在两点上:一是强调对职业病的防治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宗旨,二是职业病防治的最终落脚点,必须立足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关于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受害者(职业病患者)的权益保护,法律只作了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面对如何补偿权益的损失没有具体规定。如《职业病防治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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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非法用工单位向伤亡人员赔偿的标准和争议解决的程序,但是非法用工单位不属于法律上合法的主体,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不能对不存在的主体作出裁定和判决,就算作出裁判,也不可能得到执行,从而使得该条例规定的对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成为一纸空文。为此,笔者从劳动争议和诉讼主体认定,程序保障和伤亡人员及时得到救助三个方面提出建议,以确保条例得到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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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们是一家水泥厂。最近一名职工患肺病,要求按照工伤处理,享受工伤待遇。请问:这名职工患肺病能否算工伤,今后遇到这类情况,我们应怎样确定职工是否患有职业病?贵州李朝贤李朝贤先生: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厂职工患肺病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款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这里所指的职业病,应具备4个条件:患病者必须是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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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明确了煤矿企业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要求的同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