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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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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职工刘某于1934年4月到某外资企业工作,工作岗位为维修班检修工。双方最后一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2004年12月15日上午,刘某所在班组班长姜某依照权安排本班职工维修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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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于1999年在被申请人某贸易中心担任副经理兼工会主席职务.分管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同年11月1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时间是2004年10月51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乙方符合提前5年内退的.在合同期限内下岗,由甲方负责足额缴纳5年的养老保险费,乙方到退休年龄时.甲方负责办理退休手续。2001年4月29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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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周某于2007年12月4日进入某配件公司工作,2011年1月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安排其在雪龙生产区上班。2012年7月,公司为响应市政府"退二进三"号召,开始陆续整体搬迁至常昆生产区,员工亦将全部安置到新厂区上班。公司就搬迁事宜征求员工意见后,周某等员工表示"孩子上学、路太远、晕车",不同意至新厂址上班。2012年7月26日,公司向周某等员工发出《报到上班通知》,通知8月3日前至公司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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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原是甲厂的职工。1998年3月,甲厂与乙公司合并成立乙公司。陈某与乙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0年8月,乙公司通知陈某下岗。同年11月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歇业,并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此后,乙公司书面通知陈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但陈某拒绝签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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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在结束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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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系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加坡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公司)于2001年2月投资成立的子公司;2001年6月,北京克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德公司)也成为新加坡公司的子公司。王某于1995年4月进入克德公司工作,2001年4月,新加坡公司收购克德公司期间,王某被安排到北京公司工作,并与北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4年5月,月薪为5500元。2003年8月25日,北京公司因经营困难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在克德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或其他途径另行解决。依据该协议,王某领取了在北京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后,即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支付其在克德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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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为法定解除。从性质上讲,法定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权人只需在具备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将解除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送达对方当事人,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法定解除是劳动合同最为重要的解除方式,对劳动关系双方尤其是对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劳动者一方影响甚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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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4月10日,赵、钱、孙、李与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前,某公司人事管理人员吴某2011年3月8日单独交给四人已盖章、与原劳动合同条件相同的新劳动合同各一份,但四人提出带回宿舍考虑。4月15日,四人将签好字的劳动合同交该公司。7月5日,四人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其续订而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3000元/月)和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0元整。某公司同意与四人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续签劳动合同未成立的责任不在己,不应承担双倍工资赔偿责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认为,四人之劳动合同签名均非本人签字、劳动合同不成立,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四份劳动合同签名系劳动者伪造,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支付四人赔偿款、补偿金共计78000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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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张某于2004年7月经招聘到被诉人青岛某外资公司从事化验员工作,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5年。合同中约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10小时,月工资1800元。因合同中约定的工时不合法,2006年5月,张某要求缩短工作时间,但公司经理马某当场宣布:“既然合同的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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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为协商解除。由于此种解除基于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行为所致,故又称双方解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以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达成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就性质而言,属于成立一个新合同从而使原劳动合同失去效力。因此,从实体上看,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问题所约定的内容应当合法;从程序上看,协商解除应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关于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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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5年5月22日张某与一家制药公司签订了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5年12月4日止,合同上注明张某的工作岗位是SMR(高级医药代表)。其主要工作是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并向公司指定的客户传达信息。制药公司根据张某拜访客户的次数和频率对张某进行考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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