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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分析广州市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有利条件,认为广州市应积极稳妥地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现阶段重点应建立政府主导的以突发性事故环境责任为主要承保内容的政策性、强制性、事故型环境责任保险机制,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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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运用保险机制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的一种有效途径.本文结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历程,探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偿机制,基于我国发展实践分析赔偿机制运行面临的诸如环境污染损害难以量化、保险费率难以厘定等瓶颈问题,提出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水平、营造发展社会氛围等相关建议,以期为有效推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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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可行性
所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排污单位(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公司)和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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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初衷是为企业降低风险,为什么企业对投保并不积极?
伊生:从国家层面来说,首先是国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没有立法,企业可保可不保;目前企业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一般情况下治污还是主要由政府买单。其次,国家的处罚力度不高,地方政府对当地经济支柱型的污染企业有所保护。企业投保不积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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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显。不少地方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受害者得不到及时合理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过利用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善后处理,有效地减轻因污染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利于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缓解社会矛盾、促进企业与社会平稳发展,推动建立环境管理社会化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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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ISO14000认证》2008,(1):9-10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可以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环境污染受害者又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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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和江苏省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和探讨,梳理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进一步阐述政府为什么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并通过江苏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践探索,对该项制度推进缓慢的原因做出分析,提出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破解的建议,以期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其他地区的进一步探索和实施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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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10,(11):14-14
我国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加快建立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我国将加快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以有效化解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环境保护部核安全总工程师杨朝飞近日在"2010中国绿色经济政策高层研讨会"上表示,当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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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俗来说是由保险公司向存在污染风险的企业提供保险,一旦企业发生污染事故,保险公司负责帮助企业理赔,企业仅需支付一定数量的日常保险购置费用的保险方式。保险模式依据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可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为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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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在严峻的环境形势下,各地急需大力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然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进展比较缓慢。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存在4个不足亟待破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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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国际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运用已经十分广泛。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瑞典等发达国家,以及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其中,美国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工程保险的一部分,无论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咨询设计商,如果涉及到该险种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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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尚不完善,环境成本并没有完全体现在产品和服务当中,运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经验非常匮乏,推行依靠市场机制调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着不小的挑战。因此,应根据经济形势和国家经济发展重心的变化,适度调整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策略。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方面,可保持现有试点的规模,集中在几个环境风险高、事故频发的区域和行业进行试点探索,积累经验和教训,逐步完善相关机制和政策,为今后全面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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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环境责任保险须再保险配套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8年2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正式公布了其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底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的全文。该《意见》提出“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为此须“建立健全国家立法和地方配套法规建设”和“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