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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都应向环保部门申报其排污状况。环保部门认真审核其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等申报内容,并予以公告,数据作为计征排污费的依据。一、核定工作主体。市、区县两级环保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核定及征收工作,省级机构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排污费的核定及征收工作。二、排污申报内容。排污者向环保机构申报其生产、经营、办公、服务及生活活动中的各类污染物排放状况,主要内容有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排放情况。其中:废水主要是排放量(或自来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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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采取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费政策
实行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我国经历了试行、实施和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过程。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我国从1982年开始实行排污收费制度,2003年又进行了重大改革,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向大气、海洋、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其中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要加倍缴纳排污费,对固体废弃物以及超标排放的噪声也要缴纳排污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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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排污收费在环境管理中的地位 排污收费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依照一定的法规、标准,对向环境和超标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金额的环境补偿费用。开展征收排污费工作,对强化环境管理、促进污染防治、推动环保部门自身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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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陈述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征收排污费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某市环保局于1993年12月1日向各厂矿、砖瓦窑发出了关于征收1992年度排污费的通知,并向排污单位发出了《污染物排放申报审核表》。同年12月31日,某市金矿向市环保局进行了书面排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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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排污收费经济政策 促进环保设施运营市场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 目前排污收费的几种方式1.1 协商收费 协商收费是指环保部门与排污单位之间达成的一种非法收费协议 ,并予以实施的行为 ,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超标排污费的收取可以协商 ,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可以协调 ,而且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主要原因为 :1.1.1 执法不严 环保部门对环保法制工作中的法律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违法不究 ,环保部门为了容易征收排污费 ,采取协商方式 ,不是依法办事1.1.2 地方保护主义 为了地方利益、小集团利益 ,保护一批“首长工程”、“利税大户” ,为了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获胜 ,总想少缴或不缴排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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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环保和营业税条例法规,阐述了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不应交营业税。因为排污费是由环保行政机关直接征收的,它不属于营养性收费,是纳入预算内管理的专项资金;是对超标排污单位的一种惩罚,对治理污染的一种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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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拒缴水污染物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大气污染物超标准排污费、环境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或者固体废物排污费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有些环保执法人员不假思索,误认为对拒缴二氧化硫排污费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也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殊不知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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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今年国家公布了哪些排污收费的新法规、规章和文件? 答:迄今已公布一个行政法规、两个部门规章和三个规范性文件: 一、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公布了行政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该行政法规全面规定了缴纳排污费的义务人、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排污费征收使用的原则、排污申报和核定的基本程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制定机关、排污费的种类和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的条件、排污费的使用范围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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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实施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出现新的变化。《条例》与1982年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以及1988年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相比,出现九大亮点。个体工商户成为收缴对象《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缴纳排污费。”目前的排污收费征收对象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和较大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条例》实施后,个体工商户也将成为排污收费主要征收对象,这不仅为以经济手段控制面广量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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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于1997年11月在全国率先推行了水污染物总量收费试点工作,经一年多的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此基础上,江苏省最近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水污染物总量收费,制定实施了《江苏省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省境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执行总量收费办法,按若干种主要污染物同时计征排污费。对新建、扩建、改建的超标排污项目,淮河、太湖流域的超标排污单位以及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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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少数排污单位故意拖欠或者拒缴排污费。环保部门好象无可奈何,只好反复催。对此,笔者不以为然。理由如下: 一、从法理上看,没必要催。因为:环保部门是征收排污费的行政主体,依法征收排污费是环保部门的法定职权,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下达缴费通知单是依法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从排污单位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该具体行政行为即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并不以“催”为必要条件,既不因为反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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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为何要进行排污收费制度改革? 王子葵:排污收费制度作为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污染治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排污收费制度已经难以适应环境保护新形势的需要,如规定超标排污才收费,而且只是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征收标准也较低等等。这些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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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试行)》第18条第3款规定:“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据此,各省,市先后制定了征收超标排污费的标准和办法。1982年2月,国务院颁发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此作出了统一的规定。这标志了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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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调查分析大气氟污染现状,排污费征收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根据略高于治理费用原则,测算氟化物超标排放污收费单价,对治理工程费用分的方法及地区经济水平,污染物危害性,排放方式调整系数的核定方法进行探讨,最终出推荐征收标准,并进行实用验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