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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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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确认定环境行政违法事实,恰当地对违法者予以行政处罚,是环境行政处罚主体(下称执法者)追究违法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要求。但是,实际工作中,违法不罚,合法受罚,畸轻畸重的现象时有发生,至于给违法者环境行政处罚偏轻偏  相似文献   

2.
中国《环境保护法》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其产生的经济、社会、科技和环境状况背景完全不同于当今的市场经济社会。目前,该法修订的紧迫性已取得有关部门和广大学者的共识。《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应明确其立法地位,完善其立法体例的设计,在具体立法措施上,界定好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构建和完善重要的法律制度,安排好环境纠纷处理和法律责任追究的机制。  相似文献   

3.
随着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不断加深,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对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加重追究法律责任。这不仅表现在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上,而且也表现在刑事责任方面,主要是: 一、扩大了对违犯环境保护法规行为刑事制裁的范围,  相似文献   

4.
目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并逐渐扩大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下称执法者),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同时在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中,执法者根据案情及违法者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的条款也大量增加。这势必存在着执法者如何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以及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等问题。自由裁量权就是执法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的条款,如“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此幅度内,根据案情、违法行为及违法者(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具体情况,视情节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处罚形式和处罚轻重程度的一种自由裁量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发展和完善环境纠纷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谷德近 《绿叶》2011,(1):59-62
环境司法实践中常常见到,一方面是对环境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追究不力,另一方面是环境污染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为补救此弊,需要在违法检举、环境诉讼、公私损害赔偿、损害评估等方面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6.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贯彻新环境保护法,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直接体现,也是一个企业的环境管理乃至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具体表现。  相似文献   

7.
纵观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现状,通过对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原因探究, 对环境行政主体违法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促使经济发展进程中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制度建设得到不断完善和创新。  相似文献   

8.
环境保护法中的行政赔偿,即环境行政赌偿,是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实行这一制度,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促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下统称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一、环境行政赔偿的概念和作用  相似文献   

9.
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发展战略。清洁生产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内核,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途径。清洁生产法律制度尚未成为环境保护法基本法律制度之要义,相关法律规范呈现倡导性法律规范特质,强制性不足,清洁生产较难落实。宜将该制度上升至环境保护法基本法律制度之高度,将清洁生产规范调整为强制性规范,完善强制审核规范,强化政府和企业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强化了环境的监督管理,加强了法律责任,有很强的操作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必须实施法律制裁。该法针对不同性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相应规定了必须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一、行政责任在环保法中的行政责任,是指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规定拥有  相似文献   

11.
为了强化环境管理,有效地促进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越来越注重并逐渐扩大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与此相适应,就势必存在着不服这种处罚决定的申诉,为了保障环境管理相对人(被  相似文献   

12.
为了建立完整的大气保护制度,更好地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将其付诸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对造成大气污染,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 (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大气法》的规定,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大气法》规定的对违法者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惩罚措施,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1、行政处罚:是指根据《大气法》的规定,由专门的国家行政机关(环保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铁道部门、渔业管  相似文献   

13.
所谓“无过失责任”就是当加害单位和加害人在客观上造成受害单位或受害人财产的损失时,即使在主观上并不是故意或过失,照例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实行的是无过失责任制。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是实行严格的过失责任制,这是罗马法留传下来的。赔偿责任即意味着过失责任,没有过失即没有责任。但在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时,却突破了这一原则而实行无过失责任制。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章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并分为下述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是由国家机关对犯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的一种制裁措施。这类违法行为通常较轻微,不足以构成刑事责任。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这种制裁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赔偿国家损失及其他行政限制措施,如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的费用等。民事责任是指肇事者应当负责赔偿因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而对集体或个人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  相似文献   

15.
万劲波  陈赛 《绿叶》2011,(8):94-100
《环境保护法》的修订重在提高立法质量,其修订目标显然应该聚焦其应有的和可能的功能定位进行适度拓展,既维护与环境有关的社会秩序,也维护环境—社会系统秩序,同时应尽量避免条块化倾向,健全强化责任追究机制。《环境保护法》修订的现实选择是修改为环境保护基本法,明确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管体制,理顺相关部门的权责关系。  相似文献   

16.
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相当严重,要实现中国跨世纪环保政策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有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作保障。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末,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的经济发展要求。本文从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环境法律制度等方面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对违法行为的罚款规定,没有具体罚款标准和实施细则,因此随意性大,在执罚实践中遇到不少问题。为此,我们对违反“三同时”规定、“三废”排放、污染事故、噪声损害等违法行为,实行罚款的具体办法以及执罚程序进行了初步探讨。一、罚款标准的探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实施罚款处罚时如何“量罚”,实质上就是对那些违法行为该强制行为人(法人、自然人)支付多少“金钱”作出判断。如果这种方法由特定的机构颁布或统一掌握使用,就成为“量罚标准”。由于它的使用,关系到社会和被罚者的经济活动,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法  相似文献   

18.
三、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制度一共介绍13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打“*”和“**”号的,就是我们习惯上所称的八项制度,其中有6项在《环境保护法》中做了规定;有2项在环保法上没有做法律规定,而在1990年的国务院《关于  相似文献   

19.
关于未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已经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如何适用环保法律的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作出解释 ,全文如下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 ,应当依法受到处罚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 ,均应依法予以处罚。对既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也未执行“三同时”制度 ,并已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局曾于 1999年在《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环法 [1999]95号 )和《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相似文献   

20.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已经在环境执法中显示了巨大的威慑力,但"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模式不符合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在违法行为"先轻后重"或者"先重后轻"的情形下,都可能造成"过罚不当"的问题。对于初始违法情节类似,但复查时违法情节大相径庭的不同违法者,会出现"不同情节相同处罚"的不公平情形。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对于"先重后轻"的违法行为,可以考虑在违法者的改正行为已经取得显著成效的情形下不予按日连续处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将该已经显著减轻的违法排污行为视为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于"先轻后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在进行按日连续处罚时,视具体违法情节动用限产停产、查封扣押或者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理想状态下,应当摒弃"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计罚的规定,改为数据值式的按日计罚,即规定"……拒不改正的,处每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更好地实现"过罚相当"。为了避免持续性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更大的损害,按日计罚的最长期限不宜超过三十日。违法者超过三十日仍然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责令限产停产、查封扣押或责令关闭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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