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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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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不可能成为权利的对象,环境权论和公共信托理论都无法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理论支撑.多人利益意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以公民财产权、人身权等为根据,无须再虚构其他的理论根据.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私人实施法律理论是国家论、权力论,这种理论和我国法律中的公民检举权都以"积极公民"的存在为前提."积极公民"存在于个体与利益共同体关系中.国家、民族、自然环境决定的特定区域中的人的集合等都构成一个共同体.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的责任是公民担当"私人总检察长"、公益起诉人的理由.集体利益环境诉讼的理论基础是作为环境共同体成员的公民对共同的环境利益的责任.多人利益环境诉讼实际上是私益诉讼,只有集体公益的环境诉讼才是需要我们努力建设的环境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2.
为了厘清中国能源正义的现况,为《能源法》的制定提供直接参考,本文选择中国农村能源正义作为具体的研究对象,主要采用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从能源正义和农村能源正义的概念界定入手,描述了中国农村能源不正义的事实现况和法律现况,指出了中国农村环境正义法律实现的路径,并阐释了法律实现的关键。本文认为,农村能源正义是指,能源的所有方、供给服务方、消费方等主体不因其农民的身份性质、农村的地域分布和农业的禀赋强弱等因素,而应在能源的勘探开发、加工转换、仓储运输、供给服务等领域享有平等的对待和实质的参与;农村能源不正义的事实现况主要表现为农村能源并未全面体现能源的自然、经济、安全和生态等多维价值,而其法律现况则主要表现为现有的能源立法并未对农村能源在分配、程序、矫正和社会正义上做系统的表达。本文指出,中国农村能源正义法律实现的路径,其逻辑起点在于保障农民的能源权,应首先从法律上正面规定公民的能源权,进而采用《能源法》的集中表达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分散表达相结合的具体方式和步骤。本文建议,中国农村能源正义法律实现的关键是科学制定《能源法》,首先要明确其核心地位,处理好与《农业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其次要在总则中,重述立法目的、规定公民能源权、完善能源普遍服务;最后在《能源法》的分则中专设"农村能源"的章节,整合现有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并从原则、规划、保障、生态化、公众参与、授权、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优化。  相似文献   

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我国环境政策系统中首次提出了"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我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前所未有的理念与制度创新,其背后的政策选择与价值判断是要求环境污染治理的理念与路径从管制模式向互动模式的转换。本文的主要目的即在研究管制模式向互动模式转变的背景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理论基础、现实必要性及其制度路径。文章主要运用理论分析、规范分析、比较分析与价值判断的方法,辨析管制模式与互动模式下环境污染治理理念与路径的差异,归纳当前管制模式下环境污染治理制度的内生缺陷,证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必要性。本文的基本结论是,在管制模式下以行政赋权、"命令—服从"为特征的环境污染防治制度的内在逻辑体现为,制度目标围绕环境行政管理为主线,制度类型以"命令—服从"为重心,这导致了环保目标悬置与制度异化、运动式环境执法以及执法者与污染者合谋形成法律规避等诸多弊病。管制模式下的现行环境污染防治制度缺陷之原因在于,规制机制断裂与制度抵牾、制度结构的单向性和封闭性以及闭环逻辑导致的制度僵化与规制俘虏。当前的制度现状亟待秉持互动模式为理念进行矫正。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提出的"损害担责"原则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环境代执行制度已初具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雏形,我们应当从污染防治市场制度的体系化、环境代执行制度的改进、设立清洁水和清洁空气基金和引入环境污染治理等第三方机构等几个方面构建体系完整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微观经济学角度阐释生态产品的市场化实现路径及其价格机制。认为生态产品市场化路径的前提是存在有形的,能够体现劳动价值,可交换的产品实体。鉴于现有研究所讨论的生态产品价值的体现皆源于各环境要素的支撑,因此可将清洁的水、空气、土壤等优质环境要素凝练为生态产品的基本有形载体。在此基础上,本文指出政府提供生态产品的有效路径有三条:创造、维系改善及修复。其中修复路径是现阶段市场化的优先选择方式。通过结合现阶段我国新的环保商业化模式——合同环境服务这一新命题,本文构建了生态产品合同环境服务政府采购的有效市场化路径,即政府通过绩效合同采购第三方环保服务,以综合环境目标为合同标的,通过所采购的一体化环境修复项目实现提供良好的生态产品。在此基础上围绕生态产品价格组成,本文提出生态产品的二元价格体系:指出生态产品买入与卖出的不同经济行为对应着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开发两种对立的发展模式,这两种市场行为的外部性存在正负两种情景。综合考虑生产资料所有者属性,本文创新性地提出生态产品市场交易应采用买入-卖出二元价格体系。买入价格也称保护价格,主要考虑生产成本与利润,生产成本即生态修复项目的费用支出,其中利润是购买者(政府)予以产品生产者(提供修复服务的环保服务商)适当的利润空间,作为该生产者经济行为正外部性的补贴;出让价格也称牺牲价格,包括生产成本、社会成本(外部性成本)、生产资料成本、利润等,其中出让行为价格组成中的社会成本获益是政府,应主要用于支付环境管理成本。值得注意的是,在二元价格体系中,学者们讨论的生态产品价值与买入价格相关性不大,在数值或更接近出让价格。  相似文献   

5.
有效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伴生的多种类型生态环境风险,是保障可燃冰产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本文的主要目的即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规定的多元共治的环境法治理念和制度框架下,研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理论基础、现实必要性及其制度路径。文章主要运用类型化方法来梳理与归纳海底可燃冰开发引致环境风险的具体类型;运用理论分析与价值分析方法,论证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必要性;运用法教义学分析、比较分析与系统分析方法,检视与剖析我国传统行政管制模式下的制度体系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绩效与利弊,归纳与展开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制度路径。本文的基本结论是,传统环境管制模式难以有效治理海底可燃冰开发引致的新型环境风险,当前我国所创新的环境多元共治模式,可以矫正政府单维管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缺陷、弥补"监管之法"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疏漏、克服单一行政命令方式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困境,系统构建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治理体系。在完善行政监管和推进私人治理两个层面对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建议。在完善行政监管层面,我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经过拓展解释适用,仍然因为规制路径的间接性、零散性而产生内生弊端,亟待专门立法;在推进私人治理层面,多元共治机制分为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与诉讼机制,应重视通过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可燃冰行业协会与私人等多元主体采取多元参与和私益诉讼方式,以发挥其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综合效用。  相似文献   

6.
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环境风险治理成为新课题,这是包括法律、公共机构、社会等使权力具体化的决策过程,且以整合的方式,通过广泛的行动者和利害关系人处理各种环境问题。论文认为在经济与科技理性独大和公众风险感知对专家知识提出质疑之后,信息扭曲、隐匿和程序参与及正当性不足正成为传统环境风险管制的最大挑战。制度逻辑正促使环境风险治理模式发生变革,应充分阐释环境风险治理的行政权正当性基础,基于合作国家的行政法治理念,以参与为基础的公私协力正成为环境风险治理的新模式,新模式是通过广泛的行动者与利益关系人处理环境问题的协同机制。在治理模式转型之下,通过提升国家立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政策制定能力、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社会主体参与的知识与能力等来形塑环境风险治理的结构。在制度建构上,应当反省长期以来技术与行政官僚的风险治理权威决策体系,在突破公私藩篱的基础上,推动科学民主化与扩大科学知识审查社群,以"生态现代化"为进路,就各种不同公私协力的类型来做不同的制度设计,通过风险交流与信息透明提升决策效能。其要旨在于,政府、产业和社会基于合作的参与,达成法律与政策目的。总之,在社会转型及风险多发的时代背景下,环境风险治理应当由传统的官僚、阶层、修补式、个别式、中央集权的命令控制路线,转变成强调预防、整合、参与、协商与弹性的公私协力模式。  相似文献   

7.
大型基础设施对地缘区人居环境的影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础设施的价值本源是对人的需求满足,通过与人居环境系统相互作用,表现为对良好人居环境的追求.以可持续的人居环境为目标,以系统思想分析大型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系统的作用机理,构建相互作用模型.即基础设施作为人居环境的承载体,通过能源动力、水资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生态环境和防灾等子系统聚集,实现功能耦合,对自然、人类、社会、居住和支撑等子系统构成的人居环境系统产生相关作用.同时,人居环境系统的适应性促使其与基础设施影响反馈以构成闭环.以上海某典型交通枢纽地区的交通基础设施为例,设计了4个层次29个指标的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对地缘区人居环境影响度指标体系,基于GA-BP混合算法的影响度模型进行测度.结果表明,大型基础设施与地缘区人居环境呈显著正向相关;社区配套设施完备程度是大型基础设施影响人居环境的主要传导途径;环境污染等指标反映出大型基础设施对人居环境的负面影响,是规划和建设的重点控制路径.  相似文献   

8.
环境公益诉讼是经1981年马骧聪先生从美国等西方国家介绍引入中国,到2005年对该制度的介绍评价仍在继续。很多学者赞同我国引鉴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用于环境公益诉讼。自1981至2005年,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主题的研究共有期刊论文80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40篇、会议交流论文12篇。在这些相关文作中,未见系统研究或专门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论文在法学权威刊物发表,也未见系统阐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或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门著作,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相关或有内容涉及的著作仅3部。这些作品讨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原告资格、受案范围等重大问题和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费用负担、受诉法院、原告培养和原告激励、环境鉴定等细节问题。不可否认,我国学界、政界以及其他关心环境保护事业的人们为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了有益的理论准备工作,但所做的理论准备却并不充分,表现为没有真正解决何谓环境公益这个基本认识问题,也即对何谓环境公益这个问题的回答模棱两可。正是因为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准备不充分,才有后来的制度建设实践中的一波三折。虽然人们对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倾注了无限的希望,但其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的"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实则同类。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近路线是仿照美国《清洁水法》等法律设置公民诉讼条款的方式,在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环境法时添加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  相似文献   

9.
为破解"公地悲剧"所导致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僵局,党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起开始试点并推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该项改革的突出亮点与重大创新,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应运而生。从规范层面分析,赔偿磋商制度是指国务院授权的行政机关主动与环境危害行为人就生态修复启动时间、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等内容进行平等磋商,旨在达成磋商协议,并确保磋商协议内容可以实现的全新环境调处模式。为全面洞悉赔偿磋商制度的运行现状,本文以2015年以来的司法数据为基础,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检视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在地域分布、案件类型、索赔方式及磋商结果等方面的发展态势。据此发现,赔偿磋商制度在磋商协议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以及其与传统行政管制、新型索赔诉讼之间的适用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困顿。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赔偿磋商法律性质的认知存在较大偏差。从解释论视角观之,当前学界主流观点是从纯粹私法视角或特殊私法视角出发,将赔偿磋商界定为一种绝对意义上的民事行为抑或涉及公法元素的相对意义上的民事行为。这两类观点虽能在其解释论框架下揭示赔偿磋商制度的部分特征,但此举无益于完整勾勒出赔偿磋商制度之全貌。基于生态损害的公共性、社会性特质,同时考虑现代行政治理体系的回应型变迁,应当从"协商行政"视域出发对赔偿磋商法律性质予以重识。依此进路即可发现,赔偿磋商的实质乃是行政机关借用平等协商之私法手段来实现救济生态损害之公法目标的公权行政之新样态。由此,赔偿磋商制度的发展方向须嵌入行政法维度予以综合把握。具体而言:①构建"行政协商+行政命令+行政代履行"之"先柔后刚"的公法问责机制,实现赔偿磋商与传统行政管制的优化适用;②废除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模式而采非诉行政执行模式,力促磋商协议争议解决机制回归正途;③设立"政府主导、依法实施、执法优先、司法补充"的救济规则,确保赔偿磋商与索赔诉讼的有序衔接。  相似文献   

10.
"十一五"、"十二五"规划时期,中国单位GDP能耗、SO_2排放总量、COD排放总量等节能减排指标均实现了国家规划目标,这与"十五"计划三项指标均未完成形成鲜明对比。现有研究对此的解释存在宏观和微观层面上的不一致。其重要原因在于现有研究将环境绩效改善的原因完全归于行政奖惩所体现的正式制度的作用,而忽视了非正式制度对节能减排绩效的积极影响。本文建构了以包含正式激励和非正式激励的二元委托代理激励模型为基础的分析框架,利用基于717名不同级别官员的问卷数据,采用结构方程方法对上述模型进行了检验。实证结果表明,与约束性指标相关的正式制度中规定的11项奖惩措施所产生的激励对官员的环境治理行为力度并没有显著影响,而体现为顺应中央政府导向和上级领导注意力所代表的非正式制度激励对官员环境治理行为力度产生了显著影响。非正式制度激励对环境治理行为力度的影响存在两条路径。在第一条路径中,官员压力是中介变量,即非正式制度产生对官员压力的影响,官员压力又进一步影响官员环境治理行为。在这一路径中,晋升偏好、服从偏好为正向调节变量,正式奖惩的执行严格程度为负向调节变量。这一路径表明,官员晋升偏好越强、正式奖惩执行严格程度越弱,非正式制度激励对地方官员压力的影响越大;官员服从上级偏好程度越强,官员压力对环境治理行为力度的影响越大。在第二条路径中,非正式制度激励被认为直接影响环境治理行为力度,服务偏好是正向调节变量。这一路径表明,地方官员为人民服务的偏好越强,非正式激励对环境治理行为的影响越大。本文的研究发现调和了环境政策执行领域的理论冲突,为深化对中国"压力型"体制的理解提供实证证据。  相似文献   

11.
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在追求社会稳定、人口质量提升以及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社会发展理念下,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是当下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国情下,为了进一步评估当下生育保险的实施力度是否能满足妇女的生育权益。本研究选择生育保险为评估对象,基于"政策制定—政策实施—政策反馈"的路径,以生育保险政策、社保经办机构服务流程与定点医疗服务质量三方为研究视角,阐述了生育保险政策落地有效性的内在机理,提出了生育保险自评估系统的理论模型,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了生育保险系统评估的因素,对社会保障政策完善等科学决策体系的建立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12.
公众参与是促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中国公众环境参与历经40多年,学界对这一话题的关注产生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对已有文献的梳理,能够展现中国公众环境参与和相关研究的整体图景,为从公众的角度推动环境治理现代化转变提供研究参考。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阐述公众环境参与的内涵、发展和研究特征,并将其总结为反抗型、政治型和日常型参与三个理想类型,为理解不同的参与表现提供了参考框架。文献梳理发现:中国公众环境参与的动机普遍为利益获取、维护公民权益和维护人类环境可持续发展,后两种取向随时间推移而逐渐凸显;影响公众环境参与的因素主要有信任因素、人口统计因素、环境知识、风险感知以及媒介使用等变量,其中信任因素和公众环境意识呈正相关,环境知识、风险感知以及媒介使用三者在影响公众环境行为方面具有强关联性,但人口统计因素和信任因素对公众环境参与的影响作用,有待进一步验证;公众环境参与面临政府主导型环境治理模式和市场的"失灵"以及公众自身能力不足等多重困境;可以从构建多主体、多形式的环境治理模式,为公众赋能和完善制度保障等方面寻找优化路径。既有研究推动了实际问题的解决和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也为多元参与环境治理格局的形成提供了思路和理论基础。互联网和环境实践的发展赋予学术研究新的命题,学界应更加关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主体性研究、公众平台和线上环境行为研究以及时空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3.
资源型产业集群形成机理分析与实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中国资源型产业行业和地区分割严重,产业链短,资源和环境破坏严重,劳动生产率较低,面临转型升级的困境,集群化发展是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本文试图探求资源型产业集群形成机理,分析现阶段中国资源型产业集群的主要动因和发展模式,为推动集群内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实现集群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依据。通过文献回顾,依据新古典经济学的比较优势理论、产业集群理论,结合国家战略,构建包含形成基础、形成诱因和形成路径三维度的资源型产业集群形成机理模型假说;测算中国资源型产业集聚度,分析其集群规模和趋势,依据模型假说选取表征指标,基于2000-2011年的面板数据,运用回归分析方法实证研究中国资源型产业集群形成动因,验证形成机理模型并揭示资源型产业集群形成的主要模式。研究结果表明:中国资源型产业集群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集聚程度在波动性上升。集群的形成基础为矿产资源储量,影响系数为0.555;形成诱因为产业平均规模,影响系数为0.672;形成路径主要依托国家资本,相关系数为0.137;提出"资源禀赋为基础—规模经济为诱因—政府培育为路径"的资源型产业集群形成模式。研究结果同时显示出资源型产业集群专业化分工的加强、创新能力的上升、集体效率的提高和竞争优势的培养等尚未成为集群化发展的主导因素,出现资源型产业发展的路径依赖和锁定效应。因此需要提升资源型产业集群的市场化程度,推动集群内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实现集群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4.
我国国家石油公司存在着市场化改革与国家油气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深刻矛盾,而明确国家石油公司法律地位是解决该矛盾的重要基础。以英日俄为代表的主要工业化国家,其国家石油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变迁历程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大致反映了国家石油公司法律地位的一般发展规律。本文尝试以比较研究为主要视角,结合历史研究、规范研究等研究方法,以英日俄国家石油公司的法律地位为研究对象,按照时间顺序,细致梳理和分析了国家石油公司法律地位产生与变迁的背景与动因。由于深受经济、社会、政治与法律的综合影响,特别是在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之下,英日俄的油气产业体现出了从维护本国石油安全而强调政府干预,到兼顾企业效益而放松管制的发展规律。与此同时,三国的油气产业制度经历了国家直接或特许私人垄断模式向市场化和国际化模式的转变。相应地,其国家石油公司的法律地位分别从公法人、特殊法人、开放式股份公司演变为私法人、独立行政法人、上市公司。我国与英日俄在新自由主义时期面临油气产业治理改革的类似需求,三国国家石油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变迁历程所体现的客观规律对我国具有一定程度的参考价值。当前,我国国家石油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存在着极强的国家干预、过多的企业办社会职能、较为单一的股权结构等缺陷,严重制约着我国国家石油公司的发展。因此,我国需要借鉴域外经验,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和国家石油公司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具体而言,应当兼顾国家油气安全与企业效益,实行有限市场化、国家控股前提下的股权多元化,并削减不必要的行政职能。  相似文献   

15.
对日本环境问题对策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概 述 日本在追求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曾造成大规模的产业公害,由此日本内海湾和沿岸地区宝贵的自然生态系统和天然景观受到难以挽回的破坏,很多地方居民健康遭到损害、威胁。 从60年代起,日本开始重视环境问题,花了约10年功夫,扭转了重视发展轻视环境问题的政策基调,针对环境问题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行政体系,有效地抑制住了环境的继续恶  相似文献   

16.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由点及面地渐次展开。生活垃圾兼具污染性与资源性的特点,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政策设计层面,亦或是在实践层面,都以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为主要目标。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归纳分析对规范性文件、政策文本及其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考察,梳理出当前在涉及生活垃圾分类这一议题中所存在的"四个断裂":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在法律体系中的断裂、生活垃圾分类意愿与行为的断裂、垃圾分类回收再利用循环机制的断裂、法律政策设计初衷与运行实践的断裂。"四个断裂"是对阻碍生活垃圾分类诸多因素的概括性总结,对"四个断裂"的消解与弥合,需要在技术创新、生产安排、生活方式、法律规范、行政管理模式等领域进行调整。本文立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主体——公民这一切入点,提出确立公民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对于不同程度地改善"四个断裂"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公民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包括预防义务、填补义务、改善义务、合作义务,不仅在内在结构中具有规制、指导功能,在外在体系上也具有衔接和协调功能,且该种衔接和协调功能能够在垃圾分类回收再利用循环机制、法律政策设计与运行实践、生活垃圾分类意愿与行为之间得以延伸和嵌入。公民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的实现,以生活垃圾分类义务框架的重构和绿色生活方式的培育为基础性要素,同时需要政府转变其单中心治理逻辑,提供良好的外部管理环境和"互联网+"技术创新的便捷性支持。  相似文献   

17.
伴随生态文明建设确立为国家战略,环境规制与绿色创新日益成为学术领域研究的热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波特假说近年来逐渐成为多领域学者们关注的重点问题,并积累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本文以1995—2018年Web of Science数据库中波特假说领域相关研究的文献为样本,运用可视化分析软件,基于点-线-面三维框架整理了环境规制与绿色创新、竞争力等相关主题的关键文献、历史路径和关键词聚类等内容。首先,在关键词共被引网络分析的基础上探讨波特假说研究中存在的四个热点方向,即学者们热衷于对波特假说的强版本、狭义版本以及弱版本进行检验;学者们对环境政策的研究细分至具体的政策如能源政策;倾向于利用不同类型的环境规制对企业环境创新进行验证;探究环境规制和环境创新成因之间的关系。接着,运用文献共被引关系路径分析发现两种引证关系路径,即实证引证关系路径和理论引证关系路径。最后,通过对高被引文献的共被引关系进行模块化分析,显示出了五个重要热点聚类:环境绩效与财务绩效;环境管制与竞争力;企业环境行为与环境管理;环境管制与产业区位选择;环境管制与生产效率。从而,得出了未来需要加强波特假说研究的五个方向的建议:一是文献研究对象需要扩展比较,理论支撑有待继续挖掘;二是针对企业异质性进行环境政策特性设计,灵活创新政府政策工具;三是企业主动性加强,推动形成企业层面研究新视角;四是关注跨国贸易,强化环境规制对国际碳转移和污染倾销问题研究;五是拓宽研究方法的新视角,多关注政策工具间交互影响。  相似文献   

18.
客观分析政策工具组合对不同类型地区的异质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差异化影响,有针对性地优化政策工具组合,对探索可行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具有重要价值。以“十三五”期间中国31个省份为研究对象,应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在区域禀赋和生态产品属性双重异质性视角下,基于公共产品理论,探究公共性生态产品和经营性生态产品分别在生态经济协调发展地区、生态发展滞后地区、经济发展滞后地区、生态经济发展双重滞后地区的价值实现路径。结果表明:①单一条件变量不构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必要条件,多元政策工具组合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有力保障。②组态分析的中间解显示,存在6条公共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7条经营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③区域禀赋的差异会导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的差异。④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生态资源权益交易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核心条件,属于实践中重要的政策工具。为加快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政策制定要考虑区域所处的实际发展阶段,加快推动生态数字化发展,实现对生态产品的精准识别和动态监测,完善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体系,鼓励和支持多元主体参与,培育高质量发展绿色增长点,保障生态产品供需精准对接,促进绿色发展与共同富裕协同增效。  相似文献   

19.
论可持续发展的环保产业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拟以中国现代环保产业为研究对象 ,采用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等研究方法 ,以可持续发展—环保产业—环保产业化为主线 ,对理论界有关的论点加以综合分析和归纳 ,界定“环保产业化”的概念内涵 ,并论证其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20.
目前中国生态补偿实践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部分领域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其法理研究比较薄弱,主要表现为对政策和法律层面运行逻辑的混淆,公法原理与私法原理的杂糅。生态补偿政策与法律均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本文基于这一思路分析了政策和法律视角的生态补偿制度现状与原理,并以公法和私法原理解释其制度逻辑,从而探寻法理基础。生态补偿政策的异化根源于传统国家治理体制,目前以"项目制"行政拨款和治理方式为基础,地方将中央拨付的补偿资金用于环境治理后收到环境保护实效的同时,消解了中央拨付资金的意图。在法律层面,生态补偿并未产生规制行政权力以及调节私人利益的制度效果,导致法律调节长期被政策所主导,处于"失语"状态。生态补偿的法理探讨应当区分公法规制与私法调节的范围,在公法层面确定规制行政权力的基本理念,拓展行政补偿的理念与实体制度范围,并将其应用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中;私法层面,应当在遵守公法设立的管制性规范的前提下,承认一定良好程度的生态环境的经济价值和可交易性,进一步发掘合同法、物权法以调节个体环境利益的制度空间。在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方面,政策层面的生态补偿应在明确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掘地方或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空间,法律层面应以立法为核心,行政补偿进一步精细化,私法相关制度应体现"绿色"理念。政策与法律双重维度的生态补偿制度各自发挥功能,避免出现互相交织的局面,同时也为正在推进的《生态补偿条例》的制定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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