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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诉讼与环境损害鉴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宇欣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1):57-60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环境诉讼类型发生了重大变化,环境公益诉讼法典化使环境损害鉴定成为环境诉讼中重要环节。从诉讼法学角度研究环境损害鉴定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研究在更为宽泛的环境法学界域下,以环境法学研究新模式,从理论层面阐释环境诉讼与环境损害鉴定,构建环境损害鉴定法律规范体系,以期为我国环境损害鉴定提供理论支撑。研究表明,我国环境损害鉴定尚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存在着鉴定主体不明确、鉴定技术标准缺失、鉴定范围模糊、鉴定理论准备不充分等问题,因此其法理、法律、技术标准亟待研究和制定。尤其法学研究者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第一,构建环境损害鉴定的法律框架;第二,阐明环境损害损害鉴定法学理论基础;第三,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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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宇欣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38(4):52-55
目前我国环境损害鉴定基础理论尚属空白,环境损害鉴定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立法、执法、司法实践尚处探索阶段。2011年5月25日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为环境行政管理机关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提出建立环境损害鉴定队伍,无疑会对执法、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活动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如何建立环境损害鉴定队伍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司法鉴定理论框架,从环境损害鉴定主体内涵入手,界定了环境损害鉴定主体范围为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组织和环境损害鉴定人,并进一步集中探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组织问题。本文研究认为环境损害鉴定主体理论基础在于鉴定主体独立性、形成诉讼法律关系外的第三方的必要性及与当事人之间无利害关系超然性是环境损害鉴定主体适格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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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鉴定范围在法学、司法领域具有特定法律意义。但是,在行政管理中,环境损害鉴定被环境损害评估所等同、混淆,势必带来环境损害鉴定理论的混乱和环境损害鉴定实践的乱象。如何界定环境损害鉴定范围是环境损害鉴定理论及实践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本文从环境损害鉴定范围界定依据入手,探讨环境损害鉴定范围议题。研究表明,环境损害鉴定范围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均为缺失状态,环境损害鉴定范围仍未依法确定。其根本原因在于环境损害鉴定理论发育不成熟及环境损害鉴定司法实践匮乏。我国环境损害鉴定实践与环境损害鉴定范围理论界定存在巨大差距。尤其在环境损害鉴定的司法实践中,不可用环境损害评估代替环境损害鉴定。因此。界定环境损害鉴定范围是完善环境损害鉴定理论前提;规范环境损害鉴定范围能促进环境损害鉴定实践展开;界定环境损害鉴定范围可以有效地区分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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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法律法规、监管权利、评估技术体系、资金保障方面存在不足,同时建议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制度体系,需要以相关法律为核心,辅之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管理机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和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机制等政策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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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有助于生态环境损害的价值化评价与损害产生的因果关系分析,是损害修复与赔偿的重要依据. 然而,现有法律与政策尚未形成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启动机制. 为厘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启动的驱动因素,以完善启动机制,在梳理现行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政策的基础上,利用Probit模型分析949个环境民事司法案例数据,探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驱动因素,继而对启动机制的完善进行定性分析. 结果表明:目前生态损害鉴定评估启动主体较广泛,原告方主体类型、被告方主体类型、生态环境损害类型、审理法院级别等因素对损害鉴定评估启动具有显著影响;国家公权机关启动的鉴定结果认可度高于社会组织和私人主体,诉前鉴定的诉讼成本较低. 基于此,提出通过明确诉前以生态环境行政机关启动为主、诉中由法院决定是否启动的顺位规则,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启动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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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国于2018年1月起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行政机关提起索赔诉讼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突出亮点,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创新意涵。然而,目前试行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却暴露出诸多理论缺陷与实践难题。在理论上,将"物权化"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该项新型诉讼的理论基础,在性质识别与救济逻辑上均存不足;在实践中,行政机关跳过其行政管制手段而直接提起索赔诉讼实则会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错位,而且与既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间难以协调,甚至会形成"碰撞"和"冲突"。为破解上述难题,应当明确将宪法层面的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作为行政机关提起索赔诉讼的理论基础,构建"行政管制优先、索赔诉讼兜底"的协调互补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同时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顺位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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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定均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针对制度缺陷和不足,建议建构环境公共利益制度,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同时构建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等具体规定,以弥补我国现行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的不足和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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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司法鉴定管理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财产及环境资源损害问题日益显现,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结论作为环境污染事件损害的量化结果,已经成为处理环境问题以及司法解决涉及环境案件的技术依据或定案根据.目前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尚未适用统一的评估鉴定技术方法、技术标准与程序等,而作为证据的评估结论在诉讼过程中又面临质证与认定问题,有时还要接受权威专家的质疑.如何保障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可信性已成为影响经济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因素之一.为解决这些问题,亟需将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纳入国家司法鉴定体系,实行统一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并建立专业性的司法鉴定管理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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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09,(11):50-50
"中意环保合作——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评估与鉴定机制项目"国际研讨会近日在京召开。来自环境保护部政法司、科技司、环境规划院,清华大学,地方环保局及意大利环保部的代表共7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分享了关于国内外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和诉讼的研究成果。对典型环境污染诉讼案例进行了剖析。与会代表就完善我国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评估的相关法律体系、评估方法和下一阶段工作计划进行了交流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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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环境破坏与污染正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对环境的侵害,损害的是社会共同的利益。环境公益诉讼是适应现代环境保护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新型诉讼制度,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业已成熟。那么,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或环境公民诉讼)经历了什么样的发展历程?效果如何?美国公民诉讼对中国有哪些借鉴作用?近日,本刊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华盛顿美国政府研究中心研究员Dan Guttman(古德丹)。[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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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杰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1,36(3):49-52
环境损害是环境污染或破坏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根据损害对象不同,环境损害可以分为环境人身损害、环境财产损害和环境自身损害。我国环境损害相关立法忽视了对环境自身损害的救济,并且没有区分环境人身损害与环境财产损害。应当确立环境损害责任的三元立法,原因在于:对环境本身的损害应当救济,而传统环境侵权法难以实现。环境人身损害与环境财产损害具有不同性质,应当实施不同的规则,而且确立环境侵权的二元规则,更加有利于对人身权的救济。环境损害责任三元立法的内容是:首先确立造成环境自身损害应当承担责任,责任内容为过错责任。其次将环境侵权分为环境人身损害和环境财产损害,环境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环境财产损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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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诉讼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环境纠纷投诉数量巨大,但环境诉讼数量偏少,其原因主要是地方保护主义不当干预环境司法、环境诉讼成本过高、环境诉讼中举证难度较大、司法机关对群体性诉讼管辖规定的不合理等。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健全和完善环境诉讼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废除"土政策""土解释";尽快健全和完善环境司法鉴定制度,为诉讼当事人收集环境诉讼证据提供条件;应当降低环境诉讼的成本,实行环境诉讼费的减、缓、免和环境法律援助制度;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降低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和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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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噪声污染问题正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心的突出问题,对于解决噪声污染引起的各种纠纷和诉讼,开展损害鉴定是重要手段,而目前国家并未出台噪声损害鉴定的相关技术导则,文章结合噪声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实践经验,总结开展噪声损害鉴定的方法和程序及注意事项,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