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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1日.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媒体、网站等途径.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规定》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执法理念新的变化.即现行规定中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修改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位置互调.前后易位。简单的文字表达顺序调整,却传递出了一种新的执法理念.即教育比处罚先行,这是公安机关在新形势下倚重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新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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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1日.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媒体、网站等途径.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规定》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执法理念新的变化.即现行规定中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修改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位置互调.前后易位。简单的文字表达顺序调整,却传递出了一种新的执法理念.即教育比处罚先行,这是公安机关在新形势下倚重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新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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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以下简称维序规定》),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进一步规范交通管理执法程序,保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规定,同时也涉及到所有交通参与人的切身利益。《程序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方便群众、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执法理念,体现了“公开”、“透明”和“事先告知”的立法初衷,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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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2号令),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转移登记。该规定只适用于非现场执法(因为非现场执法难以确定机动车驾驶人)。对于现场执法的,由于可以直接认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而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拒不缴纳罚款或不接受处理的,已明确规定了处罚方法。为此,凡涉及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转移登记;对现场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车管部门不得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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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1年9月1日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在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在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后,拒绝完成整改,相关职能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本文重点对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如何在安全生产领域有效实施进行分析研究,为不断丰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处罚方式,提高执法震慑力度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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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有三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方式是最全的,设定的处罚种类是最多的,实施处罚的力度(罚款幅度除外)是最大的。 (一) 行政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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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近期制定下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将于2013年IB1日起正式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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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对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按国家规定佩戴标准安全头盔的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额度,这都产生执法的震慑力。于是一些摩托车载客,为应付电子监控和交警的查纠,便购买劣质头盔佩戴来应付。这些人们常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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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6,(7)
正2016年7月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6〕72号)。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履行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管理职权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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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以下称受送达人)的行为,称为执法文书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需要送达的文书包括: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理(处罚)及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中使用的与受送达人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书,即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劳动保障监察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当场处罚决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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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各类企业及私营业主,在日常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与被执法监察过程中,经常会有进行行政处罚与被处罚、处罚数额多与少、简单问题复杂化处理等矛盾冲突,如何处理好这些矛盾,是摆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面前的一大难题。下限不宜高而上限可提高有媒体曾报道专家呼吁,《中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