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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业碳汇产品进入碳交易机制有利于发挥林业生态系统的减排功能,林业碳汇产品的价值核算可赋予林业碳汇经济价值。该研究在系统梳理国内外碳交易机制的基础上,以林业碳汇产品为研究对象,辨析了林业碳汇产品与林业碳汇项目的关联机理,结合木材和碳汇双重收益特征,以净现值法为方法学基础,归纳了三种林业碳汇产品碳量模型的适用性,并从林业碳汇项目的碳价波动反应、树种适用性、管理特性等方面对三种碳量模型进行了甄别比较。研究表明:①林业碳汇通过自愿性碳减排与强制性碳交易两类机制,可实现气候减排和经济效益双重价值,但中国林业碳汇面临产品界定不明晰及核算方法学错配等问题。②林业碳汇产品的价值核算需依据林业碳汇项目的最优轮伐期和“碳量”评估。基于时间期限划分临时核证减排量(tCER)、长期核证减排量(lCER)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三类林业碳汇产品,其中tCER和lCER是应对林业碳汇项目非持久性的重要解决方案,CCER可通过永久性信用及稳定定价机制提高林业碳汇产品的减排有效性。③林业碳汇产品的核心价值在于其碳储能力及碳量水平,其价值核算应将“碳量”作为基本前提。基于“碳量”的林业碳汇产品价值核算模型,主要涉及碳总量、碳均量及碳增量三种模型。④以碳价波动反应来看,碳均量模型可从项目整体减缓碳价波动影响。以碳汇树种来看,碳总量模型适用于慢生树种,碳增量模型适用于速生树种,碳均量核算模型更适合依据生态价值调节树种选择方案。以项目管理特性来看,碳增量模型适用于长期管理方案,碳均量模型则能结合项目历史基线,更易于制订合理的碳储量水平。  相似文献   

2.
应对气候变化的林业行动及其对就业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和就业问题备受世人瞩目。本文首先概述了气候变化、森林、林业与就业的相关关系;阐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林业行动框架,归纳出林业碳增汇、碳贮存和碳替代是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三种主要方式;并介绍了中国积极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大力发展碳汇林业和能源林业的具体实践;进而定性分析了中国林业重点行动对就业的正负面影响,并以广西碳汇试点项目为例加以佐证,最后阐明了中国林业发展及就业的潜力。研究结果表明,林业通过碳增汇、碳贮存和碳替代三种主要途径和系列行动,为减缓和适应全球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应对气候变化的造林绿化等一系列林业行动对就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此外,我国未来林业用地开发利用潜力、物种资源利用潜力和林业产业开发潜力巨大,由此创造的就业潜力也十分可观。因此,在当前全球气候变暖和经济衰退的双重压力下,加大林业领域投资,大力增加森林碳汇,并促进林业绿色就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相似文献   

3.
林业碳汇信贷融资作为林业碳汇价值实现的主要路径,对于盘活林业碳汇资源、提升碳汇资产价值,以及缓解碳汇经营企业融资约束具有重要价值。目前,中国部分地区已探索试点林业碳汇质押融资业务,但面临现有模式难以复制推广的现实困境。该研究通过剖析典型案例的融资模式和现存不足,深入分析林业碳汇信贷融资当下面临的现实问题,探究影响林业碳汇发挥质押作用的根本原因。研究发现:(1)林业碳汇法律属性不明确,质权设立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权益变动缺乏法理依据。(2)林业碳汇价值评估标准缺失,质押价值评估结果银行难以认定。(3)林业碳汇资产质权难以处置变现,质权实现路径缺失导致银行无法有效控制信贷违约风险。因此,该研究通过引入林业碳汇保险的保单质押、价值认定和金融增信功能,以及碳汇收储机制在质权实现方面的担保增信作用,创新性地提出“林权抵押附加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碳汇价值综合保险+林权(碳汇)收储担保”“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价值保险保单质押+碳汇收储担保”和“林业碳汇资产质押+碳汇价格指数保险”三种林业碳汇信贷融资模式,为林业碳汇质押融资广泛开展提供可行路径。最后,针对林业碳汇信贷融资的制约因素,从完善碳汇相...  相似文献   

4.
在“双碳”目标提出之后,中国流域治理目标已经从单一的适应气候变化战略转向绿色低碳发展战略,这客观上要求将“双碳”目标融入流域治理之中。在流域治理中贯彻落实“双碳”目标,首先应当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理念进行更新,贯彻“适应性管理”理念。(1)尽可能确定多技术方案并提供额外的资源保障,允许实施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技术方案和方法。(2)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设定相应的修正程序,根据行动的效果和新获取的信息等对规划进行动态调适。(3)建立多中心行动网络,给予流域内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权。其次,应当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的具体措施进行相应调试,以适应贯彻落实“双碳”目标的需要。(1)推进流域能源开发利用低碳化,有序推进化石能源高效利用、谨慎开发利用水电资源、重点发展风光能源,并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消纳制度的保障作用。(2)推进流域高耗能产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充分发挥碳排放影响评价制度、清洁生产制度以及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保障作用。(3)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充分发挥生态补偿制度的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5.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蕴含着风险预防的内在机理,有助于完善环境风险规制体系并回应社会公众预防环境风险的需求。当前,中国虽然在司法解释中采用“重大风险”的表述,但是对于其内在固有本质特征、具体的司法识别方法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等问题,立法者并没有给出相对完备且具体的解释。如何正确识别与确认“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法院各行其是:或一律以行政行为为参考进行认定,或直接采纳科学技术的风险评估结果,或另行独立评估重大风险;其对象适用于环境污染行为,还是适用于生态破坏行为,也未可知。法院因对“重大风险”缺乏统一的认识,法官多依据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径行裁判,无法妥善处理预防性环境司法权和环境行政权间的关系,令司法裁量流于形式。究其根本,重大风险的司法认定面临着意涵理解不一、认定主体错位和标准不明、确信机制僵化等局限性问题,致使诉讼无法正确处理司法能动与克制间的辩证关系。为解决因概念不清引起的认定混乱及机械裁判问题,进而妥善地发挥出司法的能动性,该研究对实践中问题予以必要回应:(1)对重大风险的内涵厘定,通过采取字面拆解和责任倒推的方式,澄清“重大风险”的概念并确认其基础对象。(2)划定重...  相似文献   

6.
中国发展碳汇农业的主要路径与政策建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目前国内研究低碳经济,对农业领域的碳源、碳汇功能等相对关注较少。事实上,农业既是全球重要的温室气体排放源,又是一个巨大的碳汇系统。当前我国是世界上农业温室气体的排放大国,农业发展过度依赖化肥、农药等高碳型生产资料,耕地土壤有机碳含量明显降低。因此,发展碳汇农业刻不容缓。研究表明,碳汇农业发展路径主要包括: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循环农业,减少对高碳型生产资料的依赖;积极推广有机农业,增强农业碳汇功能;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减少农作物的碳排放量;改变传统的耕作方法,提高土壤的固碳水平。针对碳汇农业属于新兴产业,需要政府进行相关的制度创新与政策引导支持,本文重点提出六条政策建议:建立健全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制度,开征环境税,构建发展碳汇农业的长效机制;建立有利于发展碳汇农业的保障体系与激励机制;设立"农业碳基金",推进碳排放权交易;鼓励各类资本下乡,推动碳汇农业的发展;改变传统农业的组织形态,大力推进各种形式的农业专业合作;征收进口农产品"碳关税",补贴国内碳汇农产品。  相似文献   

7.
林业是重要的碳汇资源,在减缓全球气候变化、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林业碳汇的重要实现形式,碳汇造林项目兼具生态保护、促进经济发展与贫困减缓等重要功能,其实施成效究竟如何需要进一步验证。为此,本文从理论上分析了碳汇造林项目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影响机理,利用2000—2016年四川47个县域的面板数据,采用PSM-DID模型估计了碳汇造林项目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平均效应和动态效应,并对其影响机理进行了验证。结果显示:①碳汇造林项目的实施显著地促进了地区实际GDP和人均实际GDP的增长,这一结论在进行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②囿于项目周期较长,此促进作用在短期内尚不能立竿见影,具有明显的滞后效应,且实施的时间越长,对当地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越大;③碳汇造林项目主要通过优化当地产业结构、提高居民储蓄率、提升地区政府财政收支水平等途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因此,为更好地发挥碳汇造林项目对县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应继续拓展碳汇造林项目的覆盖区域,加大专项投资力度,引导碳汇造林项目向生态脆弱的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在更加注重碳汇造林项目的长期效应的同时,应建立完善项目运行的长效稳定机制,防范潜在的自然与市场风险,保障项目对地区经济发展的长期驱动力;加快改善地区的融资环境,鼓励居民和企业将储蓄和融资能力有效转化为投资能力,充分依托碳汇造林项目促进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确立。赔偿磋商制度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赔偿权利人就生态环境损害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的基础上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达成赔偿磋商协议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制度流程。赔偿磋商制度是我国在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下的制度创新,该制度以其手段上的协商性和目的上的公益性区别于传统的环境治理方式。赔偿磋商的主体、磋商程序和保障措施作为赔偿磋商制度锁链上的关键部分直接影响到制度的运行效果。在中央对试点地方关于该制度探索的开放政策安排下,各试点地方关于赔偿磋商制度的构建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不同的制度设计体现出其与现行法律体系的不同契合程度以及在环境治理后不同的社会效果。目前我国各试点地方的赔偿磋商办法存在一系列规范性问题,集中体现在确定赔偿磋商主体时权利内容的疏漏、建构赔偿磋商程序时公众参与的缺失以及履行赔偿磋商协议时司法确认存在不足。这些制度性缺失不仅与现行规范体系相悖,并且不利于赔偿磋商制度的全国性适用。故而需要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法律关系入手,探究赔偿磋商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根本保障。把握赔偿磋商法律关系协商性本质、准确理解赔偿磋商的基本制度要在传统公、私法律范畴的张力间把握其根本性质,要在协商行政的语境下认识赔偿磋商制度在治理模式上的本质特征,要通过扩大主体参与、严格磋商程序、完善司法保障的规范展开确保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在开放式的公共治理过程中不受减损,从而为赔偿磋商制度提供逻辑和制度上的统一观照。  相似文献   

9.
温室气体上升导致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不容忽视,增加森林碳汇和木质林产品碳储是缓解温室效应的有效途径。根据森林碳汇功能与林产品碳储功能的关联理论与模型,推导和改进包括森林子碳库、土壤子碳库及木质林产品子碳库在内的林业碳库核算模型及方法,以实现目标碳从森林碳库向木质林产品碳库的过渡与转移。基于气候变化背景下森林-林产品产业链的发展现状,构建包括森林子碳库和林产品子碳库的复合一体化林业碳库模型,使之为中国林业碳库的计量与评价提供判据。首先,对包含森林子碳库和木质林产品子碳库在内的世界林业碳库的发展现状进行探讨,归纳和比较国内外主流的关联林业碳库评估方法模型,从而对中国林业碳库模型的构建提供理论背景支持和逻辑方法支撑。其次,分析现有中国林业碳库评估存在的优势和弊端,找出适合中国林业特点的国家碳库创新评估路径,运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定的生产法的思路,通过分析目标碳在林产品产业链生产、加工等过程中的流入和支出,提出创新中国林业碳库的模型构想并对其系统内涵进行分析。最后,赋予中国林业碳库系统模型数学表达,分析其数理结构并进行逻辑演绎,在森林子碳库和木质林产品子碳库两个复合链式体系下构建中国林业碳库系统测度模型(ForestProducts Carbon Model/FPCM)。  相似文献   

10.
竹子造林CCER项目碳汇价值动态评估及敏感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和改进的项目减排量经济价值评价模型,以湖北省通山县竹子造林项目为例,对竹子造林项目减排量及经济价值进行了动态定量评估,并对不同情景下项目减排量经济价值的变化进行了敏感性分析。结果表明:在当前条件下,单位面积平均和20年累计减排量为12.6 t CO_2e/hm~2和251.2 t CO_2e/hm~2,项目面积为6 556 t CO_2e和131 125t CO_2e,但其主要集中在项目运行期前十年的地上和地下生物质碳库,而后十年的竹制品碳库相对较少;项目面积年均和累计碳汇价值量为9.62万元和192.41万元,中国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发育和健康运行对竹子造林项目碳汇价值影响显著;竹林经营技术条件,主要竹制品加工联合利用效率及联合使用寿命变化,对竹子造林项目年均和累计碳汇价值均有正向影响,但后两者的影响程度较小。未来应尽快构建囊括抵消机制的全国统一碳市场;重视毛竹碳汇造林与管护技术的应用、示范与推广;并鼓励竹子加工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生产和销售耐用竹制品。  相似文献   

11.
中国省域低碳农业横向空间生态补偿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研究基于农业碳足迹、碳固定两个方面构造农业全生产过程碳账户,运用农业碳计量模型对2007—2015年中国各省域农业净碳汇量进行了测算,同时在考虑区域间生态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基础之上,对农业净碳汇量进行修正,并以此确定农业碳补偿模型,进而开展了低碳农业横向空间生态补偿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1)2007—2015年期间,除江西、西藏、青海出现农业碳赤字现象外,中国其余地区均实现了农业碳盈余,经过碳汇修正系数处理后,生态本底较差的北方地区农业净碳汇量在一定程度上被放大。(2)2007—2015年中国低碳农业生态补偿价值呈波动上升趋势,低碳农业实现了长足有效的发展。其中,华北、东北、西北为主要碳受偿区域;华东、华中地区碳补偿价值在-0.5亿元~0.5亿元区间内围绕0值上下波动,九年内碳支付额度大于碳受偿额度;华南、西南地区为主要碳支付区域;(3)低碳农业横向空间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有效减轻了中央财政的压力,结合农业碳补偿优先级得出:重点碳受偿地区优先顺序依次为新疆、黑龙江、甘肃、宁夏、河北、内蒙古、吉林、河南、山西、陕西;重点碳支付地区优先顺序依次为上海、天津、重庆、浙江、广东、贵州、福建、江苏、四川、青海、安徽,其余则为非重点碳受偿或支付地区。  相似文献   

12.
在实现“双碳”目标的进程中,创新矿山修复规划的目标和内容,保障矿山生态产业链发展。矿山修复规划的目标由土地复垦走向生态修复是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趋势决定的,更是“双碳”目标任务中明确实施生态修复提升固碳功能的重要性引导的。以生态修复为目标来编制矿山修复规划,规划内容不限于将土地复垦到采矿塌陷前的可用状态,而是修复矿山生态系统的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将生态产业链纳入矿山修复规划内容。对生态产业链进行专章规划,将生态修复目标融入“双碳”目标体系中,沿着“减法”的制度路径规划可再生能源产业,沿着“加法”的制度路径规划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矿山生态修复将自然生态修复与社会经济修复相结合,矿山修复规划需要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变更修复后的土地类型与利用性质,增加生态用地、补充建设用地,保障生态产业链对生态用地、建设用地的需求。在保障措施规划方面就矿山修复技术创新、生态产业链技术创新、第三方技术与资金引入等进行规划;就采矿塌陷前后农民与采矿企业关于矿山修复土地流转模式,生态修复及生态产业链建设后的验收移交方案进行统一规划。构建包容性的矿山修复规划制度,在各级政府编制矿山修复规划的制度下,积极引导在建和生产...  相似文献   

1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施需要配套规章支持。美国内政部(DOI)制定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规章,确立了由受托人组织实施、依规划、分阶段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程序。其通过"预评估"筛选、过滤不当案件,在正式评估中严格区别"损伤"与"损害"并进行合理转化,为后续生态修复的实施提供了良好基础。DOI规章的成功经验在于:第一,内容具体、明确,衔接立法,高规格,确保可操作性;第二,强调公众参与,鼓励多方合作,动态灵活调整,确保公信力;第三,区别事实与价值,转化科学与法律,分阶段、分步骤处理,确保制度理性;第四,范围限缩,层层过滤,注重实施基础,强调成本收益,确保可实施性;第五,坚持回复导向,着眼"服务"恢复,强调同等补偿,确保环境实效。我国生态损害赔偿立法较为粗略,配套制度不足,应从以下方面完善:第一,完善评估细则,概念术语与相关立法保持统一,提高可操作性;第二,明确鉴定评估规则的司法适用效力;第三,区分科学"损伤"与法律"损害",避免损害类型"全覆盖";第四,修订细化《总纲》,明确实际修复成本方法优先,经济价值方法补充,确保可实施性;第五,优先实施修复责任,金钱赔偿后位补充,确保修复实效。  相似文献   

14.
法治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结合,其最佳状态是法律指引与行为模式相一致。环境案件审判体制改革是由正当性理念推动的环境司法改革,对传统法治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改革的前提仍然是对法治基本原则的固守,不宜超越法治的底线。推动环境案件审判体制改革乃至环境司法改革,必须坚持法治逻辑,须处理好如下几种关系:以形式法治为原则,以实质法治为补充;以合法性为原则,以正当性为补充;以专业化为原则,以灵活性为补充;以法律正义为原则,以社会正义为补充;以被动司法为原则,以能动司法为补充。  相似文献   

15.
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之际,对《环境保护法》实施现状进行系统评估具有重大意义。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确立其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中的综合法地位,宣示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构建统一监管体制和多元共治机制,强化环境执法司法手段,在总结三十多年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实践基础上体现了“美丽中国”建设新要求。八年来《环境保护法》整体实施成效显著,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奠定了良好法治基础。在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推进过程中,《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得到有效贯彻,生态环境统一监管体制基本建立,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以《环境保护法》为龙头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以多措并举的生态环境执法机制为基础,行政执法措施收效明显,执法改革不断探索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制度得到良好执行;随着环境司法专门化专业化体系基本建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进顺利,传统诉讼制度有效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环境保护法》司法适用取得突破性进展。然而施行至今,面对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环境保护法》存在立法理念、立法思路、法律制度相对滞后...  相似文献   

16.
现代水资源管理强调水的可持续利用,而近年来国内外连续发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我国当前在水环境污染的执法处罚方面,尤其是生态环境赔偿的制度设计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文章以兰州市自来水污染事件为案例,基于博弈分析,通过对责任方和追责方的博弈过程分析与论证,探究在现代水资源管理中对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设计中较为良好的约束条件。结果表明,必须在提高损害者污染成本的同时降低索赔方索赔的成本,才能对污染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由此,在现代水资源管理中适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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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碳汇价值的实现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工作中“保值增值”“落实权益”目标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源-资产-资本-资金”转化路径是在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实现困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试点要求中产生的,以实现自然资源资产收益为目标的价值实现路径。因森林碳汇具备“资源”“资产”“资本”“资金”的“四资”属性,该研究提出基于“资源-资产-资本-资金”转化的森林碳汇价值实现路径,从“资源-资产-资本-资金”转化路径视角厘清制约森林碳汇价值实现的障碍机理,发现: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不明晰的问题阻碍“资源”向“资产”转化,森林碳汇产业发展滞缓的现状遏制“资产”向“资本”转化,市场机制不健全的弊病掣肘“资本”向“资金”转化,最终导致了森林碳汇价值实现进程滞缓问题。基于此,该研究构建了以政府组织为主体的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以森林碳汇产业为主体的森林碳汇产业支持制度,以市场平台为主体的森林碳汇市场交易制度,共同构筑出“资源-资产-资本-资金”转化与所有者权益落实目标双向交叉赋能、协同推进的森林碳汇价值实现多维制度体系,以森林碳汇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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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中国发布了《第四次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其中减缓气候变化部分首先阐述了国际气候治理新机制给中国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中国现阶段碳减排成效以及经济转型对碳减排的影响,然后对能源部门碳减排、能源需求部门(工业、建筑、交通)碳减排、碳汇和非二氧化碳减排、CCUS和地球工程进行了评估,最后分析了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路径和2060年碳中和目标愿景。这些评估分析结论为中国更好地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撑。  相似文献   

19.
通过国际合作解决全球气候变暖的问题仍是21世纪的一个紧迫的课题,“蓝碳”的国际合作为这一课题提供了一种具有经济可行性的方案。南中国海具有最丰富的“蓝碳”资源,同时它也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其域内的蓝碳合作平台搭建将有助于南海区域的和平与稳定。通过梳理国内外“蓝碳”研究的相关文献,论证了蓝碳生产的经济属性。在明确南海域内国家蓝碳生产的经济要素基础上,选择道格拉斯函数为产出效益函数,并以此构建合作博弈模型,利用数学模型推导与证明合作博弈解的存在,进而证明蓝碳合作的可行性。查找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红树林、盐沼、海草床面积与GDP的数据,把数据代入合作博弈的夏普利值模型中进行计算,验证了合作博弈的解的存在。研究结果表明南海域内国家的蓝碳合作从长期看存在稳定的谈判解。并从蓝碳的生产成本、南海域内的政经风险、文化认知差异等方面讨论了合作面临的现实难题。针对这些问题,从长期与短期两个方面给出了政策建议。长期的策略为:构建一个统一、可线上交易的碳汇市场;建立东亚区域“蓝碳”标准体系;在域内建立“蓝碳”增汇的示范合作项目;推动海洋高新产业的领域的合作。短期策略为:加大“蓝碳”科普宣传上的合作;开展“蓝碳”经济的数据收集与分析、“蓝碳”资源的科研项目合作;建立“海洋碳汇”测量、近海养殖环境监测、海洋“碳汇”协同创新合作的区域合作平台;组建南海域内国家的“蓝碳”经济论坛。  相似文献   

20.
适度的人口规模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城市生态适度人口的确定取决于区域生态承载力与区域人口对生态资源的需求,生态敏感性分区和区域可利用土地资源评价是生态适度人口测算的前提。本文以兰州新区为例,针对新区存在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在GIS支持下对其生态环境敏感性进行综合评价,明确了生态环境敏感性分布规律。利用数字高程模型、遥感影像解译土地利用图和国土部门土地利用数据,测算和评价了兰州新区可利用土地资源的数量和空间分布特征。基于多情景模型方法,从用地空间、可供水量、绿地指标、生态足迹和生态敏感性分区5个方面测算了兰州新区的生态适度人口与最大人口规模。结果表明:兰州新区生态适度人口规模为82.28万人-119.93万人,生态环境和用地空间对兰州新区人口容量规模的限制作用较其它因素强烈,2030年新区人口将达到或接近适度人口规模。新区发展应统筹城乡各类资源的利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土地生态承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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