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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鹏鹏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2):62-66
民法典合同编"绿色规则"的实现,不仅需要明确合同主体的环境保护义务,还应当扩展合同的效力规则、履行规则和解释规则.目前,合同编确立了合同履行的"绿色规则",增加了合同主体的绿色附随义务、旧物回收义务和绿色包装义务等规定,但"绿色规则"条款的责任规则与合同效力规则的缺失,绿色有名合同未明确,以及如何与环境法等法律制度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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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6)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撤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这个过程中存在起诉主体滥用诉权的风险,应当加强法院审查在"撤诉"程序中的影响。因此,基于法院形式中立适当偏移和原告处分权合理限制的理论基础考量,通过法院释明保证"诉讼请求"实然和环境保护应然的统一。同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介入、分类审查和执行监督等撤诉审查程序,实现环境公益的最大化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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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5)
我国环保法律体系中的举报人保护条款仅有一般条款与内部举报人保护特别条款,条文数量明显偏少且内容构成较为简单,导致无法有效保护环境举报人。从规范分析角度来看,应当对举报人保护一般条款中的不确定概念进行具体化;从实证分析角度来看,应当弥补内部举报人保护特别条款中的法律漏洞,对有违社会生活实际情况的条文予以重构;从法理分析角度来看,应当填补法律后果条款,以明确义务主体未履行举报人保护职责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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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是西方大陆法系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其管理目标,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除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外,也经常运用行政合同进行管理,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依法创设、变更或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在环境行政管理领域,行政合同作为一种重要手段,被世界许多国家加以运用,这方面的合同已发展成行政合同的重要一种——环境行政合同。关于环境行政合同的名称,各国情况不一,如日本称为公害防止协定,前南斯拉夫称… 相似文献
6.
丁宁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4):1-4
《民法典》合同编对于涉环境保护的合同纠纷问题的解决更多依靠合同效力审查,"绿色原则"在合同编中的贯彻和应用依然不足,当前"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合同编中还存在公法与私法之争、法条与实践脱钩等诸多问题.应将对"绿色原则"的考量融入合同编的诸多条款中.具体来说,应延续传统的环境利益归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规定,在《民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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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1)
以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目的,通过梳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法律制度,并对美、日、德等国的相关制度展开比较,阐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的发展阶段。同时,以法律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为分析视角,批驳当下推动公民作为主体的主张。提出大约十年后,当制度发展到"充分的利益关系"阶段,将公民纳入法定主体范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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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纠纷与诉讼概述环境民事纠纷是指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就其环境权利和义务问题而引发的争端。这类纠纷不仅包括因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而引发的环境侵权纠纷,还包括在资源开发、利用及环境保护等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而引发的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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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责任有其自身的特点,是处理环境损害赔偿以及其他环境民事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值得加以研究。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作环境民事责任指公民、法人因破坏或污染环境而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民事主体因不履行环境民事义务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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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育是教育的基础阶段。幼儿作为发展中的人,有权利知道他所处的环境状况,有义务成为美好环境的缔造者和维护者。因而,从幼儿开始,实施环保教育,使他们具备环保的意识与习惯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在探索如何开展环保教育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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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全国各地掀起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热潮之际,涡阳县"围绕三化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展开专题讨论。对此,作为一名环保战线上的工作者,有责任更有义务从环保角度为涡阳县经济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正当全国各地掀起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热潮之际,涡阳县"围绕三化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展开专题讨论。对此,作为一名环保战线上的工作者,有责任更有义务从环保角度为涡阳县经济发展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近年来,涡阳县一直在着力打造"唱响老子品牌,建设生态涡阳,打造特色产业,构建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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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源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1-3,7
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环境保护规定是提高自由贸易中的正环境效应,同时避免或减轻负面环境影响的保障,已经逐渐成为新型国际自由贸易谈判中的重要内容。以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为代表的新型自由贸易谈判,试图在协定中丰富环境条款,例如环保原则、国际环境公约、环境标准、争端解决机制、环境产业和服务、环境合作和能力建设等。我国也开始在自贸谈判中纳入环保要求,基于最新的政策要求,我国应积极赶上国际自由贸易谈判中环境保护的新要求,推动贸易与环保政策的深度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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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源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
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环境保护规定是提高自由贸易中的正环境效应,同时避免或减轻负面环境影响的保障,已经逐渐成为新型国际自由贸易谈判中的重要内容。以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为代表的新型自由贸易谈判,试图在协定中丰富环境条款,例如环保原则、国际环境公约、环境标准、争端解决机制、环境产业和服务、环境合作和能力建设等。我国也开始在自贸谈判中纳入环保要求,基于最新的政策要求,我国应积极赶上国际自由贸易谈判中环境保护的新要求,推动贸易与环保政策的深度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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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明确在环境侵权中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但具体适用的规定不足。通过梳理文献以及结合我国首例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例,可知惩罚性赔偿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请求权主体不明、赔偿数额不定以及赔偿归属者含糊等问题。为使民法在承担环境公益保护功能同时,减少滥诉、过分阻遏或重复赔偿等问题,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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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海洋环境问题较强的涉外属性决定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格主体、管辖法院等方面存在特殊的规定,此种特殊规定不宜废除。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的关系造成了海陆交叉污染案件存在适格主体、管辖等争议,且存在两诉协同上的挑战。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在地理概念上的海域,这割裂了同一污染行为下陆地与海洋的联系。陆海统筹理念要求打通陆地与海洋之间的联系,以陆海一体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可对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陆海一体化调整,以克服陆地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造成的协同问题。具体而言,在海陆交叉污染案件中可以损害发生地为判断标准,当损害发生地在海洋时,则以海统陆,属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当损害发生地在陆地时,则以陆统海,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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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青海省大学生参与农村环境宣传教育科普活动的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学生参与农村环境宣传教育科普活动是应有的义务和责任。文章分析了大学生参与农村环境宣传教育科普活动的重要意义,探讨了大学生参与农村环境宣传教育科普活动的方式方法,同时为青海省大学生志愿者开展"千乡万村"环保科普活动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