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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   总被引:5,自引:5,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引发的区域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功能退化等重大不利改变,其实质是个体经济利益对公共环境利益的侵蚀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过程,需采用公法手段综合利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方式使责任者承担修复或赔偿相应修复费用的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核心在于赋予特定主体代表公共环境利益进行索赔的权利,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框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由本体与配套制度构成,本体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容与范围、索赔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协商与诉讼程序,配套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社会化责任分担机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众参与制度。  相似文献   

2.
于文轩 《绿叶》2013,(12):48-52
充分借鉴国际经验.转基因生物安全损害赔偿国际法应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分担原则和国家责任原则,以及赔偿主体、索赔主体、索赔程序、责任限制、金融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机制。我国现行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损害赔偿立法尚不完善,一些条款失干空泛,应主要从归责原则、共同致损、免责条件、限额赔偿、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方面入手,完善转基因生物安全损害赔偿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3.
贵州省作为七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在赔偿磋商机制建立、赔偿权利人、赔偿诉讼规则、鉴定评估、环境损害修复治理机制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并取得多项创新性成果。重点介绍了贵州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实践中所存在的经验,并归纳了贵州在试点工作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案例启动条件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不健全,赔偿资金管理困难,生态修复技术选择难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4.
某单位达标排放生产废水 ,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常排放污染物 ,含有污染物的污水流入鱼塘后 ,造成塘鱼大量死亡。这种未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知道 ,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一般民事法律责任的要件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4 1条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在这里 ,并未规定加害人只有从事了违法的行为 ,才承担赔偿责任 ,而只规定 ,引起污染危害的 ,不论其排污是合法还是非法 ,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排污单位因为污染事故等原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有时可能巨大,甚至排污单位可能无力承担.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也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6.
于文轩  黄厚秘 《绿叶》2013,(10):58-63
2006年甘肃徽县铅污染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案件,其处理过程中反映出的法律主体、损害赔偿处理程序以及具体赔偿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在法律主体方面,应明确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责任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以及作为受害者的儿童如何获得赔偿;在处理程序方面,应合理地确定检测程序,科学地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在赔偿措施方面,应明确环境健康赔偿数额标准,设立后续救助机制。  相似文献   

7.
环境民事责任有其自身的特点,是处理环境损害赔偿以及其他环境民事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值得加以研究。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作环境民事责任指公民、法人因破坏或污染环境而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民事主体因不履行环境民事义务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  相似文献   

8.
本文就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体系、技术现状及组织体系进行剖析。结果表明,我国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赔偿的法律支撑体系严重不足,亟需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损害赔偿法》,从法律层面对整个健康损害的赔偿保障体系进行明确指导。针对现有健康损害赔偿的技术支撑体系严重缺乏、认定机构的人员队伍建设薄弱等现状,本文提出应加大相关组织队伍建设,以提高环境损害的技术支撑能力。此外,还需要建立一个更高级别的专业的环境健康污染损害、赔偿与协调机构。该机构应是由国家多部门(环境保护部、保监会、财政部、卫生部、司法部等)共同认可的第三方仲裁机构,且具备独立的性质,负责污染导致的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仲裁工作。  相似文献   

9.
浅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与实施保障   总被引:6,自引:6,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本文立足于环境资源公共物品的属性,探讨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提出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发挥主导作用。从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角度出发,从明确责任主体、细化磋商与诉讼程序、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加强资金保障、强化法律与公众监督等方面提出关于改革方案配套制度的八条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0.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当纳入法治化轨道。生态环境损害涉及到的是公法问题,却由政府作为代表生态环境的民事权利人通过私法途径请求损害赔偿,存在着理论困境。因此,需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进行界定,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明确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法理支撑。  相似文献   

11.
环境责任保险的运作机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贾爱玲 《四川环境》2003,22(2):60-63
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形式,是为排污企业设置的一道公共安全网,同时也使社会公众能够即时、充分地获得损害赔偿。为了更好的发挥环境责任保险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功能,在运作机制的设计上应采取差别保险费率、强制保险和由政府给予支持的制度。  相似文献   

12.
为督促政府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应引入新闻媒体,与政府、企业共同参与污染治理。本文使用演化博弈理论通过构建博弈支付矩阵,研究不同情形下政府与企业间、新闻媒体与政府间的演化稳定策略(ESS),探究新闻媒体监督对环境污染治理的影响,并通过数值算例对演化结果进行验证。演化过程及数值仿真结果表明:①对企业、政府而言,当某种策略的期望利润始终更大时,其决策过程将不受另一方与新闻媒体策略的影响,且此时存在ESS;②新闻媒体进行环保监督一定程度上能促进企业和政府组成的系统向优良状态演化,但新闻媒体是否进行环保监督受政府对环境监管程度的影响,取决于报道成本和预期收益的大小;③政府的作用举足轻重,增大单位环境税额和处罚力度能促使企业合法减排,而对其不严格监管可能使环境质量恶化。因此,为促进环境质量改善,需不断推动环保理念传播,设法降低企业减排成本和政府监管成本,扩大新闻媒体监督职责范围,提高其监督的主动性,并对政府增加生态环境保护维度考核。  相似文献   

13.
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生态环境意识、环境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缺陷、法律政策等,同时生态文明建设中面临诸多的难题,如公众参与、生态补偿、环境责任及环境纠纷等,应通过完善立法、执法及司法建设,以及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保障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本文首先通过比较分析生态文明与环境法制的关系,结合我国生态法制建设困境,提出了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的环境法治保障措施,即从立法、执法、司法角度,从而实现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最终实现环境—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任务。  相似文献   

14.
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新型诉讼形式,准确把握其定义和定位至关重要。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按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化路径进行制度构建,其现行定义为特殊私益诉讼,现行定位为环境行政替代工具。这种定义与定位导致其与环境公益诉讼割裂,运行序位上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国家机关角色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救济和保护的利益均为环境公益,其定义应回归公益诉讼本位;政府在环境公益保护上有着广泛的职权和手段,是环境公共治理的优先主体,仅在少数行政不能的情形下才有借助司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在定位上应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补充机制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据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制度体系上应与既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置于同一诉讼系属统筹立法,在诉讼序位上应让位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5.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环境风险事故频发。与此同时,公众对于美好环境的需求日益提升,公众与专家和政府之间的风险判断差异是不同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诱因。为识别公众环境风险接受度的影响因素,本研究基于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了11种环境风险的客观风险水平和公众感知到的风险影响度、场域了解度、政府信任度、社会经济水平等因素对公众风险接受度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社会经济水平、风险影响度、场域了解度、政府信任度均直接影响公众的风险接受度;客观风险水平则通过风险影响度的中介作用间接影响风险接受度。因此,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降低公众风险感知偏差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我国除了通过更严格的风险管控手段降低风险事故发生概率和影响范围外,还需要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生态科普等方式增强公众对风险场域的了解度和对政府的信任度以提升风险接受能力。  相似文献   

16.
韩梅 《中国环境管理》2020,12(1):139-144
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法律范畴与路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时需要解决的两个核心问题。我国目前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定位为民事范畴,该定位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界分。本文从生态环境的属性切入,得出在公私法二分语境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宜纳入行政法范畴的结论;其次,通过对比美国与欧盟的做法,展开行政法视角下强制性与非强制性二元路径的探讨。本文认为,我国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在未来立法时采用二元路径:违法排放污染物质需要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依法责令清除污染,或采用执法和解方式与责任人达成一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恢复则不宜采用强制性命令,行政机关可与责任人进行和解。  相似文献   

17.
机场作为民航运输的关键节点和重要枢纽,肩负着服务区域经济的重要使命,同时也面临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巨大挑战。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和城市形象窗口,机场上市公司具有披露环境信息的义务与责任。在充分研究国内机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背景的基础上,本研究借鉴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第四版)及机场运营者行业补充(GRI-AOSS)构建了适用于我国机场的环境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并利用公开数据对国内6家机场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实际测评。结果表明:我国机场环境信息披露程度较低,存在内容简单、量化不足、质量下降等问题。机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亟待在法律法规层面进行系统规范。建议借鉴GRI等相关国际标准及成功经验,制定适用于我国的科学可行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和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8.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本文论述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四大特征,包括一大突破即"党政干部政绩观制度突破",两个明确即"明确了适应范围与责任清单",三大亮点即"有权必责、党政同责与终身追责",四大追责主体即"党政主要领导、党政分管领导、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与具有职务影响力的领导"。最后,提出了五个建议包括"编制生态资产负债表,建立追责联动机制,行为追责与后果追责相结合,设定追责情形,制定实施细则"。《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对引导党政领导建立正确的政绩观与推动尽快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的局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9.
The obvious paradox within China's environmental politics is the big gap between the central government's policy and its implementation outcomes at local levels. Despite concerns about implementation at the local level, much about the role of central governments in China's loc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 is still poorly understood. This article examines how the incentive structure set by the central authorities affects the policy implementation gap at the local level. Drawing on fieldwork and document analysis, 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the incentives set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regarding environmental policy implementation at local levels are perversely structured, meaning that the central government provides much more incentive for local governments' non-implementation or poor implementation of its environmental policies than it provides for full implementation. The central government's failure to encourage—politically, financially, as well as morally—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to appropriately implement environmental policies can partly explain the production of the policy implementation gap at the local level. This implementation gap cannot be overcome by efforts at the local level unless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akes significant measures to address the perverse incentive structure embedded in the overall structure of China's loc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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