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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管某生前系某不锈钢公司职工。2003年12月19日,管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2004年6月30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管某为因工死亡。同年,管某的继承人肖某等四人以事故的肇事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肖某等抢救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计32万余元。肇事方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后达成协议,肖某等获得30万元的赔偿。同时,肖某等四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不锈钢公司补偿各项工亡待遇。仲裁委裁决不锈钢公司补偿肖某等各项工亡待遇8万余元。不锈钢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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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自2005年11月到某服装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6月1日,陈某在上班途中与机动车相撞,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一、二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96万元,扣除已付8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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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女士怎么都没有想到.进厂才5个月就患上了职业病.且公司以其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理由拒绝赔偿。经多次交涉无结果.她将自己就职的公司告上了法院.2012年10月27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南通某手套公司赔偿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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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一家单位雇佣的炊事员,夜晚在单位宿舍里用煤球炉取暖时,因煤气中毒死亡。他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他的家属能够得到所在单位的赔偿吗?经过一次仲裁、二进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上法院诉讼,历时3年半,死者的亲人终于通过法律,赢得了应该给予他们的赔偿。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盐城市某环保节能设备厂赔偿死者亲属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计人民币1万78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寒冷冬夜煤球炉取暖“CO”致炊事员不幸死亡2002年12月12日早晨,江苏省盐城市某环保节能设备厂(以下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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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受雇于何某的私营企业从事货车驾驶工作,前不久,在受何某指派送货途中发生车祸死亡。经调解,何某同意一次性赔偿耿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7万元。何某曾为耿某向某保险投保了5万元保额的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和保额为3万元的雇主责任保险,在何某的协助下耿某的家属从保险公司领取了8万元的保险金,同时,何某要求用这8万元保险金冲抵损害赔偿款项。那么,保险金能否冲抵雇主的赔偿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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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政府为了加强对外来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管理.发布了《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中规定,没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市就业.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对招用外地务工人员但未给其办理就业证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市劳动保障局在日常巡视执法中,发现某装修公司的10名设计师没有就业证,于是依据《通知》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装修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庭上,某装修公司认为,市劳动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非法,请求撤销。理由是:1.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办理就业证,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2.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所依据的政府《通知》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某市劳动保障局辩称.《通知》是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理应成为劳动保障局的执法依据。劳动保障局依据《通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请求法院维持。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劳动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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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至2012年4月.河北津西两家公司先后发生多起安全事故。导致至少9名员工死亡.多人受伤。9名死亡员工分别获得了27万元到90余万元不等的赔偿款.这些赔偿款被指由两家公司的员工分担。两公司员工称,企业每出现一次死亡事故.全公司万余名员工将被株连式罚款.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上千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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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某咨询公司拟开展职业中介业务,遂向某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该市劳动保障局许可其从事职业介绍活动。3个月过去了,某市劳动保障局一直没有答复。某咨询公司又通过电话方式询问多次,仍没有结果。面对企业送上门的招工业务.公司管理层决定开展职业中介业务。因没有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证书.该咨询公司处处小心经营,严格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0号)和地方制定的相关政策开展活动,在客户中树立了良好的信誉,职业中介业务也越做越大。2004年.某市劳动保障局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专项检查.发现该咨询公司存在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违法行为。某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咨询公司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罚款3万元。该咨询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市劳动保障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认为,公司依法向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劳动保障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被告违法在先.原告违法在后,不应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被告认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某市劳动保障局的诉讼请求。[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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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职业介绍所在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中,提供虚假招工信息,并以各种名目收取职业中介费。该县劳动保障局查实某职业介绍所存在的违法行为后,依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某职业介绍所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某职业介绍所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根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3万元属于较大数额的罚款,应当举行听证,给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劳动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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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受雇于何某的私营企业从事货车驾驶工作,前不久,在受何某指派送货途中发生车祸死亡。经调解,何某同意一次性赔偿耿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7万元。何某曾为耿某向某保险投保了5万元保额的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和保额为3万元的雇主责任保险,在何某的协助下耿某的家属从保险公司领取了8万元的保险金,同时,何某要求用这8万元保险金冲抵损害赔偿款项。那么,保险金能否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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