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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职业病防治法》均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的知识与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更是详细地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新员工入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具体内容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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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安全教育好,企业事故少”;大家也知道,安全教育的基本形式是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俗称“三级安全教育”。大家还知道,“三级安全教育”的对象是新入厂人员,而新入厂人员是指新工人(包括临时工)、外单位来厂培训人员、实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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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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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公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安全生产法》的重要配套规章,也是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行为规范。从大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分析,由于缺乏严格的安全培训而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低下,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从而出现管理混乱和违章操作,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凡是安全生产的单位,都是重视和狠抓了安全培训工作,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素质比较高;凡是事故多发的单位,都是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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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提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相应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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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管人〔2 0 0 2〕1 2 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监察办事处 : 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 ,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 ,促进安全生产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现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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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发展概况回顾半个世纪以来的安全教育法规制度建设的历史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教育法规和安全培训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早在1954年,劳动部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决定》指出:对新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等班组教育应采取包教包学的方法) 在考试合格后才准独立操作。《决定》还对安全教育的内容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各行各业遵照执行 1956年5月国务院颁发了“三大规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规程要求对各级管理生产的干部和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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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新人厂的职工必须严格进行厂级、分厂(车间)级、班组级的"3级"安全教育.然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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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教育问题我国目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长期忽视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虽然《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度。但是《安全生产法》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职责的同时,却没有制定对他们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缺项。领导是关键,学习是保障,认识是前提。安全教育与培训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对此不能及时受到相应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又怎能将安全生产放到重要位置来管理呢?所以,要搞好安全生产,凡是负有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各类人员和各级领导,都应该首先受到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教育,方能正确、有效地领导和指挥生产,保证生产沿着安全的轨道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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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因素第一,人是最宝贵、最活跃的生产力。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劳动者,又是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从这个意义上说,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主人。《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从基本的权利保障与义务设定两个方面,对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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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我国法律对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要求
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有体现,例如在《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一些相关的安全法律和法规等对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均有一些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特别对政府部门和企业内部实施企业级的监督检查提出具体要求。如《安全生产法》中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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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瑜 《中国个体防护装备》2005,(2):41-42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是党和政府的一贯宗旨。个体防护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防护装备(俗称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对个体防护装备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装备,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个体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体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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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作者建议制定并颁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并强化针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安全生产培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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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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