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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和第343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其中,对第338条的修改,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有助于摆脱只注重人身和财产保护的传统观念,更好地突出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已成为历史,但修正后新的"重大环境污染罪"的适用也给环境法学理论和实践留下了很大的探讨空间,尤其是关于此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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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自设立以来,已经历过3次刑法修正案修正,其法益保护理念也逐步演进和变化。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作出了重大修改,形成了较为科学的三档刑罚处罚体系,但污染环境罪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本文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变迁及法益保护理念,提出明确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态,扩大本罪规制的污染物范围,出台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配套的司法解释的污染环境罪完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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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将修 “达摩克利斯之剑”已悬——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主要动机与要点释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且呈上升趋势,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对一些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部分法学专家和环保工作者也紧急呼吁:环境污染后果到了集中爆发的时期,若不及时修正刑法,用重典来加以整治,后果将不堪设想。为了有效地遏制环境污染事件,加强刑法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2010年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44条调整了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条件,降低了入罪门槛,增强了可操作性。为便于读者准确理解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44条的内容,本刊特别邀请中国环境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与环境法教研中心副主任冷罗生撰写此文,以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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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为"修正案(八)").修正案(八)分别对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以及第343条第1款"非法采矿罪"进行了修订.这两处修订不仅意味着罪刑法定原则所代表的刑事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更昭示着中国环境犯罪立法观的3大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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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相关构成要件做出解释,统一法律适用,同时进一步降低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解释》的出台严密了刑法保护网,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与欠缺,为刑事司法提供了具体指导。但是如同立法一样,司法解释在解决现有法律的漏洞和矛盾的同时,必然会形成新的漏洞、新的矛盾。本文将对《解释》第1条第2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规定中诸多不明晰之处加以梳理,进而提出自己的一点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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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间,我国的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首先,中共中央通过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改革方案、制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的方式,大大加快了我国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进程。其次,环境法的立法专门化工作取得了里程碑式进展。一是填补立法空白,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等7部法律。二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修改了《森林法》等19部法律。再次,传统部门法的法律生态化工作也取得了重大飞跃。“生态文明”理念成功入宪,《民法典》就绿色原则、生态破坏侵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作出了专门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污染环境罪的刑档,新增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等两项新罪名;《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授予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等。此外,生态文明地方性立法在环境权、国家公园、生物多样性等方面也作出了可圈可点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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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和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探讨了对环境造成严重恶果的行为,应设立“污染环境罪”来调整人们行为的最后法律手段的必要性,并就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特征及与其它法律责任的区别作了分析和阐述,提出在我国刑法中应专条补充设立“污染环境罪”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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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是当代社会进入生态文明时代和信息时代的一个重要象征。2012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增加了有关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环境参与的内容,这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学界的关注和热烈讨论,本文拟结合《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对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公众参与的立法进行学术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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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以专节的形式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被作为重要的罪种首次确定下来。该罪的确立,对遏制愈演愈烈的环境污染状况,统一和完善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体制,加速我国刑法和国际刑法的接轨,更好地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美中不足的是,新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实践中,给司法机关正确地定罪量刑带来了一定的困惑。为准确地界定该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笔者就新刑法的相关规定略抒已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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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下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常纪文研究员,对外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全文,并向国内外公开征求完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项目组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增设“虐待动物罪”、“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和“遗弃动物罪”专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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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正式向社会公布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这是水污染防治法继1996年修正施行以来第二次较大规模的修改。相比于现行法律.草案增加了很多新内容.也对已有制度进行了完善,主要表现在建立了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强化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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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 ,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 ,人类社会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 ,在各种措施当中 ,强调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有鉴于此 ,我国在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设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根据该章节的规定 ,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 ,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行为。在环境犯罪的各种罪名中 ,除“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等少数罪名外 ,绝大多数是以结果犯作为处罚对象 ,而没有以危险犯作为处罚对象。这就是说 ,只有当危害环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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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固体废物的管理在1984年11月8日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这天里根总统签署了“危险和固体废物修正案”,使之成为法律。美国环保局国家废物项目管理官员波特把这件事描述为:“在危险和固体废物法规和管理上的根本变化”,这项法规规定了执行72项条文的最后期限。其中58项需要美国环保局在修订案颁布后两年半之内采取行动。环保局的任务是艰巨的。由于一下增加近十万个需要管理的“小型污染源”,修正案几乎增加了三倍管理实体,并增加了一百多万个需要管理的地下储罐和几千个危险废物燃料设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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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何种方式设立破坏耕地罪,亦即破坏耕地罪设立在哪一法律规范中更为妥当呢?首先,让我们来看一看刑事立法的几种方式: 1、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它具有如下特点:①我国刑法典只是对当时现实的,已经存在的犯罪行为作了规定,而对将来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尽管能采取“超前立法”的方式予以规定,但这种规定也只限于能够估计或预见到的,至于不能估计和预见的犯罪行为难以设想,无法规定。②刑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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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所有工业活动都会产生被抛弃的废物,因为它们似乎没有进一步的用途。危险废物越界转移全球公约草案中对废物的定义是:“根据一国法律的条款被处置或打算处置或要求处置的物质或物体”。某些特定的废物称为“危险废物”,这一条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应用。例如美国,具备下列特性之一的废物称为危险废物,即“如果它能引起或助长死亡率的上升或严重的不可逆转疾病或可逆转但会造成残废的疾病,或当在对其操作、储存、运输、处置或其它管理不正确时,会对人类健康或环境带来当时的或潜在的重大威胁”。在联邦德国有“特殊废物”的条款。对这类废物的技术定义是:“由于其自然特性、成份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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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再生能源发展条例、温室气体减量法(草案)与能源税法(草案),为台湾地区行政部门极力推动的"能源三法"。然而,目前仅再生能源发展条例,历经八年时间,2009年6月12日由台湾立法院通过,而后两部法律,由于争议过高,仍处于草案阶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