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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车祸受害者,因事故得不到赔偿,以原告的身份上诉法院,就在法庭刚刚做出判决时,却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肇事被建阳警方治安拘留。 家住建阳市麻沙镇杜潭村的蒋某,其妻在一起农用车翻车事故中死亡,由于农用车主无法履行经济赔偿责任,蒋某以受害者的身份上诉至法院。2月17日,庭审结束后,正当蒋某走出法庭时,却被建阳交警以无证驾驶为由予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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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车与自行车相撞并造成了骑车人死亡。而据肇事者驾驶证查,此人已于几年前身亡。“死人”岂能驾车撞人?办案民警一丝不苟及时辨明真伪,终于揭开事实真相。案发凌晨7月14日凌晨,地处闽北腹地的建阳市,跟往日一样的宁静、安祥。交警大队“122”报警服务台铃声骤响,报案称:其驾驶的农用车在西门外大井垅路口,与一骑自行车的妇女相撞,妇女伤势严重,已送医院抢救。值班民警邵增强、康宏松迅速出警赶赴现场。现场处置后,民警将农用车驾驶员带回大队。对肇事驾驶员聂某讯问时,当问及姓名、年龄等项目时,聂某始终低头,不敢与民警对视,反复搓着又手,言词闪烁。驾驶员聂某自称名叫聂若尧,所报出生年月日与其出示的聂若尧身份证和驾驶证相吻合。但细心的民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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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李某夫妇系某中学教师,其子高中毕业后跟他人学木匠活,上个月上街被魏某驾驶的私家车撞倒,当场死亡。前些天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魏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之子不承担责任。李某夫妇委托我问一下,他们应得到多少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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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因野蛮殴打肇事司机的邹某某被建宁警方刑事拘留。 10月18日上午,邹某某之子邹某骑自行车在建宁县交通局门口路段被李某某驾驶的65046号农用车刮倒摔伤。县交警大队民警接报后,迅速赶到现场。安排受伤的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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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漳州市各县(市、区)交警大队开始受理国产小型汽车登记注册业务,购置该类汽车的市民在户口所在地的交警大队即可办理挂牌领证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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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2日上午,长泰县司机郑某耷拉着脑袋,来到交警大队自首:我就是10月20日晚驾车撞死人然后逃逸的那个司机…… 农用车把人撞飞后逃逸 秋天的夜幕来得忒快,18时许就已是夜色朦朦了。此刻,长泰县浦角线某路段,突然响起一阵急促的刹车声,随即又爆出凄厉的惨叫。一辆汽车犹豫了一下,随即仓皇逃去,消失在茫茫的夜色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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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大会战活动,全力遏制因酒后驾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7月6日晚,泉港区交警大队联合边防所、派出所等警种组成联合整治大队,开展整治酒后驾车专项行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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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护监察侵权赔偿责任的涵义 劳动保护监察行为侵权责任,是行政机关侵权赔偿责任的一种。即监察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是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是国家劳动保护监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行使职权,承担义务。而劳动保护监察员则是具体行政行为者。因此,监察员在实施具体劳动保护监察行为时,若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应由所在机构负侵权赔偿责任。这在《行政诉讼法》第68条作了规定。 (二)侵权行为因具体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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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大致分为:一、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二、驾驶员并非车主。而是在办私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暂时无力赔偿的,应由驾驶员所在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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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4月10日,赵、钱、孙、李与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前,某公司人事管理人员吴某2011年3月8日单独交给四人已盖章、与原劳动合同条件相同的新劳动合同各一份,但四人提出带回宿舍考虑。4月15日,四人将签好字的劳动合同交该公司。7月5日,四人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其续订而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3000元/月)和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0元整。某公司同意与四人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续签劳动合同未成立的责任不在己,不应承担双倍工资赔偿责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认为,四人之劳动合同签名均非本人签字、劳动合同不成立,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四份劳动合同签名系劳动者伪造,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支付四人赔偿款、补偿金共计78000元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