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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也能认定工伤在交通事故伤害中承担主要甚至是全部责任,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伤,肇事者自己造成的伤害却要由社保机构或者用人单位负责赔偿,这让不少人觉得不可思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恰恰作了这样的规定。《条例》一改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才可能认定工伤的规定,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照《条例》,无论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承担全部责任、根本不承担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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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检无须“泊位证”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机动车安检实行社会化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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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给我国道路交通管理带来了深刻的变化,但与此同时,在适用这部法律时也出现了许多难以适应的问题。特别是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第(二)项时出现了种种误区。 误区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对此很多人的理解不一,在这样的事故发生后,是叫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呢还是机动车驾驶人负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笔者经调查,有的在事故处理中就一刀切,一有这样的事故发生,均认定机动车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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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物价局和福建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14号)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及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等收费标准。原先执行的收费标准将到2009年5月31日止,新的收费标准从2009年6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三年,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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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物价局和福建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14号)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及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等收费标准。原先执行的收费标准将到2009年5月31日止,新的收费标准从2009年6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三年,至2012年5月31日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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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私营企业的专职司机(有驾驶证 ) ,1999年 10月 5日 ,我按公司的安排到清远市某厂运货 ,在返回广州途中 ,因操作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 ,致使颅骨骨折、颅内血肿等。今年 1月 2 6日交警大队认定我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单位也以此为由 ,不同意我享受工伤待遇。我甚不解 ,我是在进行单位正常工作时受伤的 ,为何认定我不是工伤 ?请指点迷津 ,十分感谢 !袁先生袁先生 :原劳动部办公厅 1996年 12月30日发出的 (劳办发 [1996]2 71号文 )对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解释是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1996]2 66号 )第八条规定的“从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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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体防护装备》2014,(2)
<正>北京市正式发布《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3部分:防护设备设施配置》2014年2月27日,北京市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4年标字第1号),正式批准《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3部分:防护设备设施配置》(DB11/852.3-2014),实施日期为2014年6月1日。至此,《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系列地方标准全部完成。《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系列地方标准是在本市有限空间安全事故频发、作业单位各项安全措施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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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0,(5)
1979年8月31日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从1980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工业企业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dB ;现有企业经过努力暂达不到标准的 ,不得超过90dB。到1987年在工程控制措施上相继出台了国家标准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历经20年后的1999年12月24日 ,卫生部以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文件发布了《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本刊于今年第2期上作过信息报道 ;编辑部为适应有关单位读者与编制“规范”单位深入沟通 ,深刻理解《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发布实施 ,将使我国职业噪声危害控制进入规范轨道 ,“规范”在着重处理职业噪声危害方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可与国际接轨 ,它将对我国职工的听力保护工作产生深远影响的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普及宣传 ,推动该“规范”的贯彻实施 ,在本期将文件通知和附件“规范”全文照登 ,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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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委号关于颁发<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管理 以保证其使用的规范化 现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予以公布 请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中遵照执行. 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1,11(6):40
认可委[2001]6号
关于颁发<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管理,以保证其使用的规范化,现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请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中遵照执行.
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另见第44页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基本要求.
1.2 本文件适用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2. 定义
2.1 认证证书: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的证书.
2.2 认证标志:用于表明获得某认证机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图形标识.
3. 管理要求
3.1 认证机构应在其认可业务范围内颁发认证证书.
3.2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
①认证证书名称;②获准认证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③"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及认可号;
④认证机构的名称及标志;⑤认证证书编号;⑥认证所依据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
⑦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⑧认证的生效期和截止期;⑨认证机构的印章或其代表的签字.
3.3
认证证书由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办公室统一制式.认证标志由认证机构自行设计,报认可委备案.
3.4 认证证书的编号由认可委统一管理.认证机构应将通过认证评定的组织名称、认证范围上报认可委办公室,认可委办公室统一编号并备案.
认证证书编号格式规定如下:
××××××××××
认证机构认可注册号:01,02... 发证年份:2000,2001... 本认证机构发出的总顺序号:0001,0002...
3.5 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证书的控制程序并报认可委办公室备案,以保证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的错误使用.
3.6
认证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满后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认证机构复评后重新颁发认证证书,未经重新复评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4. 认证证书的使用
4.1 证书持有者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控制其证书的使用,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对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2 证书持有者只能使用由认证机构书面容许的特定标志.
5. 认证证书的维持及撤消
5.1 获证组织应将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有关变更及时通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证.
5.2 认证机构在接到组织相关方的投诉后,应及时对组织进行监督或复评.
5.3
在对获证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监督及复评中,如发现严重不符合或体系运行无效,由认证机构决定撤消认证,收回证书,并报认可委备案.
5.4 如发现获证组织滥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予以纠正.
6. 附则
6.1 本规定由认可委负责解释.
6.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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