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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是说 ,无论侵害人———污染环境者主观上有无过错 ,也无论国家对此是否已经收费或处罚 ,只要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受害人就可以请求获得赔偿。《民法通则》第 12 4条规定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所说的“依法” ,就是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 2条规定 :“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 ,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水污染防治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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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32条规定,对造成污染的单位,由环保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国务院关于《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排污单位要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规定,造成污染的单位要向受损失的单位“赔偿损失”,有关污染方面的纠纷“由环保部门处理”,当事人如果对处理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新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第36条)。以上这些规定可以归纳为三点: 1.造成污染的单位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2.污染引起的纠纷由环保部门处理; 3.污染纠纷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或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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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家附近有一家建筑施工工地在昼夜施工 ,噪音很大 ,搅得我们无法休息 ,给我们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损害。据有关部门检测 ,噪音超过了 80dB(A)。请问 ,我们该怎么办 ?宁夏 :王国立王国立同志 :我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及《民法通则》 ,对此类问题都有明确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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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法》)具体规定了环境保护部门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到底有哪些职责和权限,排污单位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应尽哪些义务。一、环境保护部门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职责和权限环保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实际上也就是环保部门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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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本条款有两层意思,一是对造成事故的单位的处罚;二是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的处罚。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一般对造成事故的单位的处罚较正常,而对责任者的处分甚少。这种“肇事者无忧现象”在基层相当普遍。一、现象案例一:某黄磷厂循环水外溢,使下游沿河数百名群众饮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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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最近 ,本市一家化工研究所在灌装有毒的化学物品时 ,因该所的技术人员不按操作规程办理 ,发生了毒品外溢事故 ,致使在场的 3名工人受到毒害而住院治疗。请问 ,对这样的事故应当如何处理 ?银川市 :张荣森张荣林同志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33条规定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防止污染环境。”第 4 1条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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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章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并分为下述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是由国家机关对犯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的一种制裁措施。这类违法行为通常较轻微,不足以构成刑事责任。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这种制裁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赔偿国家损失及其他行政限制措施,如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的费用等。民事责任是指肇事者应当负责赔偿因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而对集体或个人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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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wsonTheAmendmentofImplementationDetailsofAirPollutionPreventionLaw一、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十分必要和非常迫切《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在1995年8月修订后重新公布,修订后的大气法提出了一系列大气污染防治重要对策,包括:开采、加工和使用过程对煤炭品质提出环境保护要求;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以及在两区内实施控制二氧化硫污染的特殊控制措施;为防治城市大气污染改变城市能源消费结构,而提出的在大中城市逐步停止民用煤炭的直接燃用;建立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淘汰制度;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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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环境》19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自1979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颁布实施至1989年9月试行10年。在这10年中,各级党和政府以及环境保护部门紧紧把握住围绕党和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为实施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搞好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目的、内容和任务通过电台、电视台、电影、电视录相、新闻图片、报刊、街头宣传栏、办培训班、学术交流、知识竞赛、开现场会等各种方式尽力宣传了《环境保护法(试行)》,收到了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和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的效果。《环境保护法(试行)》当时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部总法,它是各单项法规立法的总纲。十年来,根据试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食品卫生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与180多项环境质量标准;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等,加上各省、市、区地方人大和政府又制定了许多相应适合当地的环境保护单项实施法规、标准。基本形成了适合我国的一整套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体系,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10年的试行中,由于对外开放,深化改革,大力发展经济建设的进程中,这个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环境护保总法还远不适应基本国策的需要,几年前,由国家环保局牵头,在国务院有关部委、省、市环保局、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等专家、教授、科技、法律工作者共同努力下,提出了对《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它突出了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等特点。从1989年12月26日起颁布实施。这是全国人民经济建设、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中的一件重大而深远的事情。它将进一步为我国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实施基本国策,加快理顺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完善法规、标准贯彻执行,建立健全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环境科研、监测、规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抓好新老污染源的防治,维护城乡生态平衡,实现三个效益做出贡献;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环境保护的总法的实施,对推进我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有着重大深远意义,本刊为配合党和国家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学习、讨论、宣传、贯彻,特在本期将本法全文登载。为建设富强、民主、两个文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努力奋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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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6-6
(GB27632-20112012-01-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橡胶制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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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InitialGroupofKeyProjectsofChinaCrossCenturyGreenEngineering一、我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中的首期两项重要工程是淮河流域的污染治理和酸雨控制1.淮河流域污染居全国各大流域之首。淮河流域水污染已成为一个公害,由水污染引起的饮水告急、人畜中毒、危害健康、死鱼死鸭、作物枯死、工厂停工等事件逐年增多,沿淮河1.5亿人口赖以生存的环境日益脆弱,造成惨重的经济损失和很大的社会不安定,并制约着该流域的经济发展。全流域自1978年至1992年发生较大的水污染事故有160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亿元以上,间接损失难以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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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完整的大气保护制度,更好地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将其付诸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对造成大气污染,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 (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大气法》的规定,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大气法》规定的对违法者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惩罚措施,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1、行政处罚:是指根据《大气法》的规定,由专门的国家行政机关(环保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铁道部门、渔业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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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已于1989年12月26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它的颁布,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和环境保护事业的一件大事,为落实基本国策,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我国的环境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新标志。这部基本法律与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一起.构成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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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第三十六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嗓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都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