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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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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引言 1.1 本指南系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附则V第七条的分析拟订而成。根据这一分析,定出了一组通用参数,作为估价港口和码头接收船上的垃圾设备是否充分的指南。指南中的建议均以1973年防污公约附则V(垃圾)第三和第四两条,关于船舶不得向海上排放固体废弃物的数量的规定为基础。按照1973年防污公约的定义,“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作业的任何类型的船舶。  相似文献   

2.
1、引 言 1.1 本指南系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附则Ⅲ(生活污水)第十条的分析拟定而成。基于分析,定出了一组通用参数,以估价港口和码头的生活污水接收设备是否适当满足使用此类设备的船舶的需求。指南中的建议以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附则Ⅳ第八条,关于船舶不能向海洋排放生活污水的数量为根据。按照1973年防污公约的定义,“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作业的任何类型的船舶。 1.2 按照1973年防污公约,“生活污水”  相似文献   

3.
防污公约的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已于1987年4月6日生效。 在贯彻该附则时,问题较多的是第7条——接收设备和卸货设施。 这一条款规定,各缔约国政府应向港口、装卸站或修理港提供足够的设备,接收船上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和混合物;从船上排放到接收设备管系中的有毒液体物质不得倒流回船上;各缔约国政府应将其接收设备以及设施不足情况通知国际海事组织。  相似文献   

4.
73/78国际防止海洋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已于1987年4月6日起对各缔约国(包括我国)开始生效。附则Ⅱ第七条第一款(a)规定,货物装卸港、站应有足够的设备来接收船舶由於执行本附则而留待处理的含有毒物质的残余物和混合物,并不使船舶发生不当延迟。  相似文献   

5.
73/78国际防污公约附则Ⅱ已于1987年4月6日生效。各蹄约国政府对港口提供充分接受设备的必要性非常关注,我国尤其如此。 为了探讨各缔约国在贯彻执行附则Ⅱ过程中存在的问题,IMO组织于1987年5月13日至15日在伦敦专门召开了一次有毒液体物质接收设备研讨会。从本期起,本刊将陆续选载在这次会议上发表的部分论文资料,供有关方面参考。  相似文献   

6.
在MARPOL附则Ⅳ获得通过近 30年后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于 2 0 0 3年 9月 2 7日开始生效。该附则Ⅳ包括有关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入海、船舶控制排放的设备和系统、港口和码头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的设施、检验和发证的要求等管理规定。另外 ,MARPOL缔约国已被敦促实施修订的附则Ⅳ ,该修订的附则Ⅳ由第 4 4次海环会批准 ,以为原附则Ⅳ生效后通过该修订的附则Ⅳ。该修订的附则Ⅳ将被提交 2 0 0 4年 3月召开的海环会通过 ,但其只会在 2 0 0 5年 7月生效。如此 ,对缔约国可能存在究竟应实施原附…  相似文献   

7.
关于执行MARPOL73/78公约附则V的体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贯彻附则V的现状几年来IMO及各缔约因为了有效地贯彻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V,做了不少工作。主要有下列几方面:①对船员进行贯彻附则v的培训。使船员了解附则V的内容及船舶垃圾在不同海域的排放要求;②督促各航运单位在船上增加一些为执行附则V的设备。如焚烧炉、粉碎机、自碎机、压缩机等,通过使用这些设备使船舶坟极对海洋的污染尽可能地减少;③督促各港口设立接收船舶垃圾的接收单位、接收设备及专业队伍,④加强了对各国到港船舶的检查及监督管理;⑤制定和颁发了《船舶垃圾记录簿》。要求船舶将船上垃圾处理情况逐条记在记录簿…  相似文献   

8.
MARPOL73/78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制定于1973年11月2日,在1978年国际防污染会议上通过的《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仍保持附则Ⅱ全文不变。附则Ⅱ是一个涉及面广,有毒液体物质繁多,防污技术要求和管理都相当复杂的附则,曾几度推迟生效。其原因之一是附则Ⅱ要求过于复杂,使船员负担过重,致使船员不愿意执行。二是过于依靠港口接收设备。而由于散装有毒液物质种类繁多,港口接收设备技术复杂,投资大,使用效率低,港方不愿意建  相似文献   

9.
国际海事组织主持制订的《港口提供充分接收设备指南》提出了73/78防污公约中关于设置接收般舶产生的油污水、有毒液体物质,生活污水和垃圾等设施的原则和要求。对各国政府实施73/78防污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很有参考价值。 文末还辑录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73/78防污公约中有关设置接收设备的规定,以及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国关于接收设备方面的国内法规,以便对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外法规能有了比较全面和清晰的了解,从而更好地做好般舶防污工作。  相似文献   

10.
自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以来,各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对非公约缔约国的船舶,必要时应运用公约的一些要求,以保证不给予这些船舶较为优惠的待遇”促使世界主要海运国家相继加入了公约。截止1985五7月1日,加入73/78防污公约的国家已达37个,从而促进了公约附则Ⅰ在国际上的广泛实施。 国际海事组织大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对船舶及其排放的  相似文献   

11.
本文系鹿特港务局所提供。是一份简述港口保证实施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Ⅱ职责的报告,也是鹿特丹港现况的调查报告。  相似文献   

12.
一、引言 73/78防污公约(MARPOL73/78)附则Ⅱ于1987年4月6日开始实施。任何装有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必须备有由船旗国主管机关批准的程序和布置手册,是公约附则Ⅱ的要求之一。本文评述了该手册的标准格式,讨论了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货舱清舱试验及其试验成果的应用。 二、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的规定 经国际海事组织于1985年修正过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附则Ⅱ,由控制船舶作业过程中排放散  相似文献   

13.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已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它对于有效地防止船舶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并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我国有的远洋船舶在处理油渣、污油水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有效地处理和正确地在《油类记录簿》记载。以致造成船舶在国外港口被罚款或扣留的事时有  相似文献   

14.
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的规定,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在附则Ⅰ生效后推迟三年执行,在试执行中发现,要实施目前的排放程序与布置标准(P&A标准)是相当困难的,主要原因是: 1)程序太复杂,船员负担过重,不愿 接受。 2)缺乏必要的岸上接收实施,扫舱废 液方法处理。 为解决这些问题,散化分委会在去年9月10日—14日召开的会间工作组会议上拟定了一份附则Ⅱ修正草案,经去年12月召开的  相似文献   

15.
南方一些港口生活污水处理站已建成。这些处理站为实施国际海洋公约组织的MARPOL公约的附则Ⅳ提供了陆上接收设施,且减少了港口附近水域污染。本文就我国南方港口生活污水处理站的设计及运转实践情况作一介绍。  相似文献   

16.
本文系联邦德国汉堡环境保护局K·HOCHREITER先生于1987年5月,在伦敦国际海事组织(IMO)有关实施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的讨论会上,对“散装液体有毒物质的岸上接收设施”这一专题所撰写的论文。文章就建立岸上接收设施、处理地点选择、规划及处理方法:废水处理的法律、合同、认证、收费等作了介绍。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已于1987年4月6日对我国生效。本文可供有关部门和同志参考。  相似文献   

17.
1982年、1983年是“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开始生效的一年。 关于该议定书的规定,有关人员都很清楚。在迎接议定书生效之际,对特别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一简单说明。 1.关于各附则的生效日期 议定书由公约正文和五个附则组成,各附则的生效日期如下: 附则1(防止油污规则):1983年10月2日(与议定书的生效日期相同)  相似文献   

18.
交通部烟台海上安全监督局(简称“烟台海监局”)是代表国家行使对所辖海区和港口的交通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海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危管防污处是烟台海监局负责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防污公约和国内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制订所辖海区和港口的船舶防污染管理具体规定和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根据国际防污公约和国内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  相似文献   

19.
国际海事组织的MARPOL73/78,全称为《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或称《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简称《73/78防污公约》。按照该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第1条第2款规定:“防污公约和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应作为一个整体文件来理解和解释”。这里的“一个整体文件”,应包括:《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共二十条法律条款,“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和“仲裁”两个议定书,以及公约附则Ⅰ、  相似文献   

20.
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78),包括5个技术附则: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或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公路及铁路槽罐车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其中附则Ⅰ和Ⅱ为强制性附则,缔约国加入MARPOL73/78吋,必须加人附则Ⅰ和Ⅱ;附则Ⅲ、Ⅳ和Ⅴ为任选附则,缔国可以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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