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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发改办环资[2018]502号为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循环发展引领行动》(发改环资[2017]751号)和《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办环资[2017]1778号)要求,加快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两部委)将开展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正>发改环资[2015]2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建设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正>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5]16号)、《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深入实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7年)》(工信部节[2015]229号),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工信厅节函[2016]489号  相似文献   

4.
发改办环资[2012]3309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2012年3月,我委印发了《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726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十二五"期间在全国重点培育和扶持百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百家资源综合利用骨干企业。《通知》下发后,各地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申报,在专家评审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我委选出了50家单位作为首批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示范基地和骨  相似文献   

5.
正国办发[2017]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地沟油"一般是指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油脂。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要求,不断加大打  相似文献   

6.
财建[2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等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7.
<正>工信厅联节函[2015]5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文印发)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重点支持企业应用能效信贷等投融资机制,开展节能节水改造,加强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展清洁生  相似文献   

8.
发改办环资[2012]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培育一批资源综合利用示  相似文献   

9.
<正>发改办环资[2014]855号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推动"城市矿产"规模化、规范化、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97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  相似文献   

10.
<正>发改办高技[2016]9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以下简称国发40号文件),加快发展新经济,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资金补短板、调结构、促转型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我们拟组织实施2016年"互联网+"重大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正>环办[201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2011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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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办函[2012]8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精神,按照《分工方案》要求,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并尽快组织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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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办流通函[2012]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8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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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商务部关于大力发展绿色流通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4]792号)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35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流通业绿色发展,做好2016年绿色流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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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促进冶金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等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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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发改办环资[2017]1044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厅(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推荐2017年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支持备选园区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7]565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的推荐条件和相关要求,我们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组织专家对你们报送的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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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发改环资[2014]30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委),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商务厅(委、局):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的总体部署,为提升我国资源循环利用领域的技术装备水平,壮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促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特制定《重要资源循环利用工程(技术推广及装备产业化)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附件:重要资源循环利用工程(技术推广及装备产业化)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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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林业局、海洋局、保监会办公厅(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确保"互联网+"绿色生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互联网+"绿色生态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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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办建函[2018]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精神,现就深化落实商务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框架协议,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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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建再生铅项目准入标准 (一)严禁新建单系列生产能力在5万t/年以下及采用坩埚熔炼、直接燃煤反射炉熔炼工艺的再生铅项目.各地区在规划建设再生铅项目时应按照《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工信部联节[2011]51号)有关布局规划要求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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