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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杰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1,36(3):49-52
环境损害是环境污染或破坏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根据损害对象不同,环境损害可以分为环境人身损害、环境财产损害和环境自身损害。我国环境损害相关立法忽视了对环境自身损害的救济,并且没有区分环境人身损害与环境财产损害。应当确立环境损害责任的三元立法,原因在于:对环境本身的损害应当救济,而传统环境侵权法难以实现。环境人身损害与环境财产损害具有不同性质,应当实施不同的规则,而且确立环境侵权的二元规则,更加有利于对人身权的救济。环境损害责任三元立法的内容是:首先确立造成环境自身损害应当承担责任,责任内容为过错责任。其次将环境侵权分为环境人身损害和环境财产损害,环境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环境财产损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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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原则的变化反映环境意识的发展。环境责任原则是环境意识深化的外在表现,而环境意识的深化使环境责任原则的含义不断扩展与延伸。分析我国环境责任原则的发展历程,比较我国环境责任原则与国际通行环境责任原则的异同。阐述环境意识发展的一般历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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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的效率即环境刑法效率,是在环境刑法目的的范围内,通过环境刑法机制的运行,环境刑法收益与环境刑法成本之间的比例关系对环境刑事法律资源的配置与利用所达到的一种法律状态。在环境刑法法律价值中,环境刑法效率与环境刑法公正是一体的关系。在环境刑法运行中,环境刑法效率具体化为环境形式立法效率、司法效率、行刑效率,对环境刑法的运行发挥着指导、评价作用。在环境刑法变革中,环境刑法的变革过程在效率的视角上是一个不断追求环境刑法效率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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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鉴定范围在法学、司法领域具有特定法律意义。但是,在行政管理中,环境损害鉴定被环境损害评估所等同、混淆,势必带来环境损害鉴定理论的混乱和环境损害鉴定实践的乱象。如何界定环境损害鉴定范围是环境损害鉴定理论及实践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本文从环境损害鉴定范围界定依据入手,探讨环境损害鉴定范围议题。研究表明,环境损害鉴定范围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均为缺失状态,环境损害鉴定范围仍未依法确定。其根本原因在于环境损害鉴定理论发育不成熟及环境损害鉴定司法实践匮乏。我国环境损害鉴定实践与环境损害鉴定范围理论界定存在巨大差距。尤其在环境损害鉴定的司法实践中,不可用环境损害评估代替环境损害鉴定。因此。界定环境损害鉴定范围是完善环境损害鉴定理论前提;规范环境损害鉴定范围能促进环境损害鉴定实践展开;界定环境损害鉴定范围可以有效地区分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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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环境统计与环境预测的意义及方法沂南县环境保护局刘学山环境统计是环境预测的基础,环境预测是环境统计的深化和发展。环境规划、环境决策及日常的环境管理工作都离不开环境统计和预测。因此,在环境统计的基础上,利用科学的方法,预测环境的发展趋势,掌握其在未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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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环境法制,还需要研究和解决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中的若干实践问题。 (一)加强与完善环境执法环境执法是对环境法规的贯彻实施,包括环境行政执法,环境仲裁执法和环境司法执法,构成我国环境执法体系。环境执法和环境立法是加强我国社会主义环境法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不断加强与完善我国的环境立法,依然是一项重要的任务,然而加强我国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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