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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中明确纳入了按日计罚制度,条文中出现的"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命令。相较于其他行政手段而言,责令改正具有教育性、恢复性等特点,是一种相对温和的行政手段。我国新确立的按日计罚制度具备执行罚的性质,责令改正是按日计罚决定作出前的缓冲程序,按日处罚是使责令改正得以有效执行的保障措施。执行罚式的按日处罚使企业面临巨额违法成本的风险增大,最大程度缓解了企业不执行责令改正命令的尴尬局面,促进了地方环境法治建设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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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应当建立何种性质的按日连续处罚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历史沿革 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引入按日连续处罚的处罚机制.必须指出的是,有些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是作为一种"刑事处罚"措施(例如香港地区),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是一种"民事处罚"措施(例如美国),而我们试图呼吁立法者建立的按日连续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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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就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与一次审议稿有关法律责任条款规定相比较,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主要创新之处除了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准用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外,还在违法行为制裁条款方面规定了作为执行罚保障的、世界各国(地区)环境立法通用的"按日计罚"条款等。结合2013年"两会"后中央领导针对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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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造假事件中,第三方运维企业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被认定为违法,未受到行政处罚、资格处罚以及联合惩戒,也未被追究单位犯罪。长期来看,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处罚办事人员不处罚领导、追究违约责任不追究法律责任,依然无法遏制第三方运维企业作假,需要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严惩重罚制度。建议完善以下规定,落实对运维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重罚:一是修改《环境保护法》,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运维机构不属于"环境监测机构"、不需要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悖论;二是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将本条立法解释针对重点排污单位的要求拓展至第三方运维企业,增加对干扰环境质量监测行为的行政处罚;三是修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去掉"弄虚作假""故意"等容易导致主观过错认定难、门槛高的用词;四是将环境质量监测违法纳入联合惩戒备忘录,强化惩戒措施;五是在制定《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时规定"从业禁止";六是作假严重的,适用行政处罚"双罚制";七是探索"按件计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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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7年1月1日,佛山市环保局依法对佛山市南海金宝丽家具有限公司丹灶施诺分公司拒不改正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630万元整。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佛山"按日计罚"罚款金额最大的案件。案情回顾2016年8月11日,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南海金宝丽家具有限公司丹灶施诺分公司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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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佛山采取空前严格的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自2018年1月1日,《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工地扬尘污染最低罚5万元,拒不改正还将按日计罚!这是继《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之后,佛山将污染防治"瞄准"扬尘污染。2017年12月18日,佛山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条例》,介绍从严处罚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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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暗管排污行为危害性非常大,因此它成为《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重点规制的对象。在环保部制订的有关新《环境保护法》配套实施规章中,对于私设暗管违法排污行为实施多种行政措施。但这些"组合拳"式的行政措施如何适用,对环保部门来说存在诸多困惑。为此,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好作为一般法的《环境保护法》与作为特别法的《水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条款的选择适用;另一方面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环保部配套规章涉及的按日处罚、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等措施合理选择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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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了我国新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等;新修订的《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是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应当制定和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提供便利等。最后进行了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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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2015,43(9)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案例分析人]张文波
[案例类型]评价类
[案例名称]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按日连续处罚行政处罚案
[主要违法行为]停运废水处理设施,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污染类型]水体污染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化工行业
[关键词]按日连续处罚;英美法模式;大陆法模式
[案例概要]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从2014年11月15日开始停运废水处理设施,12月23日被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检查发现,并于12月25日收到《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被要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15年1月5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再次检查发现其未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遂于1月20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对其2014年12月26日-2015年1月5日期间拒不改正违法排污的行为,每日处10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10万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