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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方改革实施方案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作出宽窄不一的规定,实质上是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范围趋同,因此产生如下问题:跨区域损害事实管辖冲突;增加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难度,尤其在赔偿磋商前置要求下,隔绝以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替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能;扩张正当性基础欠缺。摒弃致力于科学划分"自然资源""环境公益"和"生态环境"三者界域的传统方法,通过赋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转委托的法定权利,遇有界限不明情形可直接授权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化解彼此间应用隔阂。  相似文献   

2.
本文以德司达公司偷排废酸案的若干不同诉讼判决为例,比较分析了同期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判例的共同点,并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关联诉讼衔接规则的建立提出如下建议:在环境违法案件查处部门间以及与赔偿权利人间建立案件通报程序和证据收集与保存规则;对同一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确立统一的行政处罚与索赔磋商规则以及诉讼管辖和证据适用规则;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和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数额既协调一致又独立计算的规则;应当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程序上优于一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  相似文献   

3.
山东作为环境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在赔偿磋商、赔偿诉讼、资金管理、鉴定评估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创新,并取得阶段性进展。本文以山东的实践探索为基础,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面临的法律、制度衔接、赔偿金管理等问题分析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在国家层面以法律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等。  相似文献   

4.
<正>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热"与"冷"海洋生态环境惠益的普遍性决定了国家倾向于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来定纷止争。中国《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集中体现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中所彰显的独特价值,以及国家  相似文献   

5.
浙江省开化县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将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首次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也是浙江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确立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人"的原告地位丰富了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司法的诉讼实践,同时开启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新模式。履行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重要前提,证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事实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实质要件,环境生态污染损害赔偿的认定与赔偿金额的确定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从诉讼主体权限、诉讼成本、赔偿金使用与监督以及扩展诉讼请求类型等方面予以考察。  相似文献   

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属性定位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键问题。本文将目前学界中主要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法律属性学说归纳为纯粹的民事性质论、公法化的民事性质论、行政性质论三种并分别进行评析。基于行政性质学说的基本定位,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在法律上应定位为行政裁决而非行政合同,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7.
张辉  沈世伟  贾进宝 《环境保护》2020,48(11):48-5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是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未从立法层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进行具体设定,磋商优秀候选案例是各省(区、市)对磋商制度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的智慧结晶,包含许多有益的实践经验,但也存在磋商适用情形不清晰、磋商组织形式不规范、磋商协议救济途径单一、磋商次数与时间缺乏统一规定、磋商的社会参与度不够等不足之处。具体而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现实难题主要集中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方面,因此,为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未来探索也应围绕这几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8.
沪宁高速无锡段沿途村民饱受交通噪声困扰,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举报后向无锡中院环保审判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终经双方同意后依照法院的调解方案达成调解协议。本文认为公益诉讼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一大利器,但类似噪声污染这类并未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直接损害、仅仅是影响到特定人的安宁利益,动用"公器"来维护"私益",是否满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有待进一步思考。  相似文献   

9.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广义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的初始阶段面临诸多挑战。从矛盾内外因双向视角看,该资格的赋予既无法解决地方政府权力扩张的问题,也容易对其他环境诉讼权利主体行使诉权产生阻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资格的设立应当保持与《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高度统一,方能使法律与国家政策规定之间不会相互冲突。因此,应以“公共池塘资源”理论为视角,并以环境公益生态分层为补充,构建合作竞争机制下优化配置环境公益类诉讼主体资格资源的制度。  相似文献   

10.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相似之处,在理论研究与实践运用中都存在竞合冲突。因此,二者的关系亟须厘清。已有的关于“两诉”间关系定位的研究多从制度衔接的角度展开,分为“序位说”和“合并说”,旨在通过调整诉讼序位的方法化解“两诉”冲突。无论何种立场,妥善处理“两诉”的关系是普遍的呼声。相较而言,现有法律规制对“两诉”关系的处理尚存在诸多不清之处,关于“两诉”关系的研究尚需进一步的深化。  相似文献   

11.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特点决定了仅靠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不可能完全承担有效解决环境纠纷的使命,而必须充分发挥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但由于包括磋商在内的非诉讼方式在效力上缺乏刚性,社会认可度低,当事人双方虽达成协议但事后反悔难以落实的情形屡屡发生,使得大量环境纠纷最终还是依赖法院解决。建立司法确认制度,可以实现诉讼与磋商等制度在效力上的对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达成后进行司法确认,能够大大提升损害赔偿工作和磋商协议执行的效率。为此,可以在现行民事诉讼司法确认制度的基础上,对程序启动、管辖和效力等内容进行适当改造,建立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规则的制定,应在现有司法确认制度的基础上设置一些特殊的程序规则,以保证其简便、高效之立法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对美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理论基础、主要诉讼类型、主要救济方式进行分析,得出美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制度建立在公共信托、私人检察总长、环境法私人实施、环境权以及公妨害理论基础之上。主要形成了公民诉讼、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环境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以及公妨害诉讼四种诉讼类型。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四种有特色的救济方式——禁止令、民事罚金、和解协议以及附加环境协议。通过上述分析为我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提供借鉴:尊重司法与行政的分工;探索建立针对环境保护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强化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建立专门的环境基金制度及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多元化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3.
为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国于2018年1月起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行政机关提起索赔诉讼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突出亮点,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创新意涵。然而,目前试行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却暴露出诸多理论缺陷与实践难题。在理论上,将"物权化"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该项新型诉讼的理论基础,在性质识别与救济逻辑上均存不足;在实践中,行政机关跳过其行政管制手段而直接提起索赔诉讼实则会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错位,而且与既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间难以协调,甚至会形成"碰撞"和"冲突"。为破解上述难题,应当明确将宪法层面的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作为行政机关提起索赔诉讼的理论基础,构建"行政管制优先、索赔诉讼兜底"的协调互补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同时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顺位规则。  相似文献   

14.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具有程序前置性、政府主导性、解决纠纷的经济性以及磋商协议的强制性四大特征,同时具备稳定生态秩序、提高救济效率、实现利益衡平三大制度功能。此项制度在我国落地,可能存在赔偿追索"代理风险"与利益博弈"黑箱"、磋商与诉讼衔接机制不明、政府角色冲突等问题。基于此,提要完善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设计,建立磋商与诉讼衔接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政府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5.
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设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走入公众视线,最近多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中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就如何协调环境行政机关监管职权与司法诉讼的互动关系、如何突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资金瓶颈、如何协凋不同种类处罚之间的衔接关系以及索赔资金使用方案的俞理性等这些司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本研究提出了解决之道,希冀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带来一些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目前已经成为环境科学、环境法、环境经济等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热点。本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赔偿权利人、磋商程序、资金管理、诉讼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环境修复后评估等方面所面临的难点进行探讨,并提出了初步解决思路,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7.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已经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印发,该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在总结国内试点城市相关工作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江苏的实际分析了实施成效,最后提出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研究指出,首先提升思想认识水平。深化环保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构建系统完整、实施有效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键。其次强化制度的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要求必须体现出"细、实、严"的理念,需要标准的细、过程的实、监督的严。再者完善赔偿磋商程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十分重要,应该明确具体的磋商时间与次数,确保磋商工作高效,应建立在长期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权利人不积极磋商或义务人故意拖延磋商时间等情况下转向赔偿诉讼的机制,以达到及时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的目标。磋商过程中磋商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让公众全程知晓磋商的进展,从而也能让公众更好地判断磋商结果的公平合理性。  相似文献   

18.
作为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例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振华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受到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回顾该案,可以发现其在因果关系认定、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确定、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可圈可点,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再发展;同时也就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律师费承担等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了诸多讨论。  相似文献   

19.
梅宏 《环境保护》2022,(13):42-45
近二十多年,随着我国海洋环境治理形成多元参与的新格局,海洋环境司法经历了由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单独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发展至重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公法职能和检察机关督促、协同、兜底等职能的阶段。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兼具私法与公法性质,内涵比环境公益诉讼丰富。为突破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困境,有必要以环境治理的视角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既重视司法救济又加强公法规制,实现公私法协同运作。  相似文献   

20.
熊超  李玉蓉 《环境保护》2021,49(9):64-66
本文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发布的典型案例,得出民事公益诉讼中调解机制的适用具备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丰富纠纷解决途径、及时保护环境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优势.但该机制在理论依据、启动时间和协议公开方面还存在问题.为使调解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应将调解范围限制在公益范围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类确定启动时间,并通过丰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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