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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对气候变化技术清单(简称"气候技术清单")的编制对于促进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具有重要引导作用,对中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提升全球气候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文章首先对已有气候技术清单进行分类梳理,提出现有技术推广清单、技术需求清单、未来技术清单的划分框架;以此为基础集成不同方法和信息,提出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现有技术推广清单、中国减缓气候变化技术需求清单、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关键核心技术清单、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未来技术清单共4份技术清单,并从技术成熟度、减排成本、减排潜力、经济效益、社会影响、不确定性等方面对部分核心技术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中国重点行业和关键部门均已有较为成熟的减缓/适应技术作为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支撑,多部门协作推广气候友好型技术的体系已经建立且在发挥积极作用;气候技术需求集中在传统技术装备升级改造类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管理决策类支撑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集中在3大领域12个亟须突破的技术方向;关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深度减排/零碳排放技术和地球工程类技术(CDR和SRM)在未来全球减排格局中的作用备受关注,对其综合成本效益、技术融合方向、技术成熟度以及道德伦理、生态影响等方面不确定性程度的判断,关乎着国家技术战略方向。同时,针对中长期技术部署、提升技术转化率、促进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形成技术清单协同更新与发布机制等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创新体系的重要环节,从多个角度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2.
《第四次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第四部分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这一部分全面总结梳理中国“十二五”中后期和“十三五”以来实施的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并对政策的效果进行了深入系统评估。文章主要介绍报告第四部分内容的总体框架和主要特点,解读主要结论,并展望未来政策。总体来看,“十二五”中后期以来中国采取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持续推进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的建立完善,形成了规划目标引领、行政手段先行、市场机制跟进以及试点示范等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在政策推动下,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事业取得积极成效,提前完成了对外承诺的2020年减排目标,扭转了二氧化碳排放快速增长的局面。着眼于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以及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中国未来需将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家现代化建设总体目标和战略,制定和实施更有力度的气候政策,并付诸行动。  相似文献   

3.
碳中和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新目标,提出以来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碳中和目标实现是一个复杂系统科学问题,涉及大气圈、岩石圈、水圈、生物圈、人类圈等多圈层耦合过程与作用机制,需要跨学科交叉、综合与协同研究。简要梳理碳中和提出的气候变化和温控目标缘起,归纳碳中和实现的碳源、碳汇的多元路径,强调从碳源的需求侧推动可持续城市化对于碳中和目标实现的重要作用,并且可能是成本低、潜力大、更直接有效的方案途径。提出适应与减缓气候变化下碳中和与可持续城市化研究领域8个方面的科学问题:气候变化—碳中和—可持续城市化关联关系、中国及各地区碳中和实现的路线图与时间表、城市区域尺度碳排放的精准核算、绿色生活方式与低碳社会、绿色生产方式与低碳经济、能源结构优化、风险与不确定性和碳中和长效机制的治理创新等,以及该领域当前研究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相似文献   

4.
中国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期间提出了CO2排放力争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双碳"目标的确立提出了艰巨而紧迫的立法任务。由于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因此,中国未来气候变化立法的监管领域在关注国内监管空间和已有立法的同时,还应注意其国际面向的监管空间和衔接。气候变化法律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国际上还没有通过一部气候变化法即可解决全部碳排放问题的成功先例。气候变化法律监管空间宏大,涉及领域和问题复杂多样。所涉及的领域和问题都与应对气候变化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这决定了气候变化立法包含以实现气候政策目标为主要目的的直接立法和对气候目标实现具有支持、阻碍影响的间接立法两种类型。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应采用双阶体系构造模式,即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模式。直接立法包括气候变化的框架法和专项立法,间接立法包括所有间接影响气候政策目标实现的相关法律。直接立法解决应对气候应对的目标、碳预算、管理体制、实施机制等较为集中的问题。间接立法则因为气候变化监管措施跨领域、跨部门和行业,应拓展至能源法、经济法、农业法、环境法、民商法等领域。直接立法和间接立法的有关法律制度应密切配合,彼此呼应,构成一个完整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以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双阶模式构建中国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是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并以此从不同的路径实现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  相似文献   

5.
中国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期间提出了CO2排放力争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双碳"目标的确立提出了艰巨而紧迫的立法任务。由于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因此,中国未来气候变化立法的监管领域在关注国内监管空间和已有立法的同时,还应注意其国际面向的监管空间和衔接。气候变化法律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国际上还没有通过一部气候变化法即可解决全部碳排放问题的成功先例。气候变化法律监管空间宏大,涉及领域和问题复杂多样。所涉及的领域和问题都与应对气候变化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这决定了气候变化立法包含以实现气候政策目标为主要目的的直接立法和对气候目标实现具有支持、阻碍影响的间接立法两种类型。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应采用双阶体系构造模式,即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模式。直接立法包括气候变化的框架法和专项立法,间接立法包括所有间接影响气候政策目标实现的相关法律。直接立法解决应对气候应对的目标、碳预算、管理体制、实施机制等较为集中的问题。间接立法则因为气候变化监管措施跨领域、跨部门和行业,应拓展至能源法、经济法、农业法、环境法、民商法等领域。直接立法和间接立法的有关法律制度应密切配合,彼此呼应,构成一个完整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以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双阶模式构建中国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是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并以此从不同的路径实现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  相似文献   

6.
承担减排责任是参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碳中和目标已成为气候变化领域的热点,目前明确提出碳中和目标的国家已覆盖全球超75%的温室气体排放。合理地评价和比较各国/地区碳中和目标将成为全球盘点的重要内容,同时对各国提振减排目标具有参考意义。该研究首先利用配额分配模型,研究了全球2℃和1.5℃目标下主要国家和地区需实现的碳中和年份,评价了各国目标年份与全球温升目标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模拟主要国家和地区实现碳中和的可仿效路径,以年均减排量、人均排放及人均累计排放等指标评估了各国和地区碳中和目标力度。研究得出: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当前碳中和目标无法满足全球实现1.5℃温升目标的要求;美国和欧盟延续现有NDC目标下的年均减排量,即可实现2050年碳中和目标。中国实现2060年碳中和目标,2030—2050年年均减排率为6.7%,年均减排量为1.5℃目标路径下全球的51%,将面临较大压力;中国未来将成为全球累计排放的主力,其未来选择的减排路径对全球累计排放及温升目标均将产生重要影响。基于上述研究结论,该研究提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积极探索双边或多边协作减排模式,实现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深度合作;...  相似文献   

7.
全球气候变化愈演愈烈,造成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事件增加和森林火灾频发等风险加剧。尽管各国为此付出诸多努力,但全球变暖趋势并未遏止,解决气候问题已刻不容缓。中国作为全球碳排放第一大国,已向国际社会承诺在2030年前实现碳排放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探究中国气候政策协同机制及其效应,推动碳减排,文章提出"部门联合体"概念,认为由于部门分工专业化特性,单一部门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气候问题,多部门间的气候政策协同势在必行。气候政策协同贯穿于政策目标制定、政策细则确定与政策实施过程之中,可以通过优化政策目标、完善政策细则、强化政策实施的方式,充分动员各部门参与应对气候变化,提升气候治理能力。研究表明,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的气候政策协同程度存在明显的层级差异,中央政府的气候政策协同程度更高,省级政府的气候政策协同还有较大提升空间。文章使用2003—2017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实证分析,发现气候政策协同可以降低碳排放,但这种影响以间接效应体现出来。气候政策协同不会对碳排放产生直接影响,而是通过四类交互效应机制发挥作用:气候政策协同与加强财政投入、推动技术创新、优化产业结构、降低能源强度等措施相配套,可以更为有效地减少碳排放。中国的气候政策协同经验对构建全球碳减排机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文章提出,以气候政策协同的有效性为现实基础,依据"部门联合体"行为逻辑,建立全球性的气候治理协同机制,高效推进全球碳减排,减缓气候变化进程。  相似文献   

8.
随着对气候变化的认识逐渐深入,世界各国围绕应对气候变化达成了一系列国际性公约,在此过程中,"碳中和"的概念被提出并得到社会各界认可,特别是《巴黎协定》和IPCC《全球升温1.5℃特别报告》,促使碳中和成为越来越多国家提出的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较快发展阶段,实现碳中和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但这一过程也是孕育和创造新发展机遇的过程,是走向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碳中和技术体系的构建需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在分析能源供给侧和消费侧两端需求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建立从低碳到零碳和负碳的技术体系布局与发展路线图,为科技支撑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最终实现碳中和提供有力支持。依据这一思路,文章提出了节能提效低碳技术、零碳电力能源技术、零碳非电能源技术、燃料原料替代技术、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削减技术、CCUS技术、负碳技术和集成耦合与优化技术八大类技术组成的碳中和技术体系。  相似文献   

9.
《巴黎协定》的达成预示着全球正在积极向低碳转型。依靠技术创新与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业已成为国际共识。欧盟近年来在气候变化领域的领导力式微,美国特朗普政府直接宣布退出《巴黎协定》,全球气候治理一度失去领导力和方向感。中国是全球气候治理进程的积极维护者,引导气候变化多边进程,并以实际行动切实履行应对气候变化的承诺。近年来,中国已经从低碳技术输入国和受援国,逐步转变为技术输入和输出并举。在"后巴黎"时期的全球气候治理中,中国应当做好战略性谋划和布局,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国际科技合作为切入点,以"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利益,开展科技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主动引领全球气候治理新方向"为指导思想,以实现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和应对气候变化软实力和科技竞争力提升为内在动力,全面、积极、主动引领全球气候治理走向依靠国际科技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新方向。  相似文献   

10.
自京都议定书确定市场机制减缓气候变化以来,国际碳市场发展迅速,呈现全球化、金融化的发展趋势。从经济利益角度来分析,国际气候谈判的本质,一是发展空间的争夺,二是经济利益的竞争。由于碳市场具有政策兼容性强、区域行业拓展性强和金融衍生性强三大优点,国际碳市场将是各国经济利益博弈的主要载体,市场机制将成为未来全球气候协议的核心要素。通过深入分析市场机制与全球气候谈判长期目标、资金、监测报告核查以及行业减排等重要议题的密切关系,提出了发达国家气候谈判的核心利益之一就是旨在推动建立全球统一碳市场。一方面通过控制全球碳市场的标准、市场、金融等体系和规则主导话语权,继续保持发达国家在全球低碳发展下的经济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则可巧妙逃避发达国家历史排放责任与气候债务。基于国际碳市场发展的深刻背景与中国碳排放交易试点的情况,对中国发展碳市场的重大问题提出了四方面建议:一是中国碳市场发展目标应服务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政策和目标;二是中国碳市场应以实体经济为主体,并服务其升级转型;三是建立和发展全国统一的碳市场首先必须考虑区域不平衡的原则;四是中国碳市场的国际链接应与中国金融体系的对外开放进程结合,特别是应与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相结合。  相似文献   

11.
欧盟为实现2050年“零碳欧洲”的目标制定了详尽的能源与气候相关政策,文章通过对欧盟及英国能源与气候领域实现碳中和相关政策的梳理,总结出其主要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欧盟能源与气候政策特点包括:(1)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将欧盟整体减排目标按照公平原则分配给各成员国,各成员国制定并调整各自目标确保整体目标的实现;(2)制定详尽的电力、工业、交通和建筑等部门转型规划,重视风光、氢能等新能源技术的应用,设定煤电转型、核能发展、能效提升、碳捕集、电气化、建筑改造等具体发展目标,并突出能源安全在转型规划中的重要性;(3)设立完善与成熟的碳市场制度与公正转型机制支持转型目标的实现,并通过技术对话与气候融资助力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中国在构建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中应首先研究制定全国碳达峰与碳中和实现路径,在此基础上统筹制定各省份公平公正的转型方案,并细化各部门的达峰中和方案,加强关键技术的示范与研发。同时,应注重保障制度的建设,发展与完善碳市场制度、绿色金融体系与公正转型机制,兼顾能源系统转型中的社会经济效益。  相似文献   

12.
作为新兴发展中国家的代表,金砖五国在碳中和背景下提出了各自的气候变化政策与碳减排目标。该研究系统梳理金砖国家近半个世纪内的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的政策演变,并分析金砖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政策。该研究对金砖国家各自能源结构和分能源分行业部门的碳排放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金砖国家能源结构各有特点但存在共性,随着时间的推移,金砖国家的能源结构逐渐多样化,非化石能源种类增多,但除巴西外的金砖国家化石能源占比仍较大,减排压力较大。基于目前各国能源结构和碳排放特点,该研究采用GAINS模型预测了金砖国家在各自背景下实现碳中和目标的路径和未来预期并对金砖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未来需求提出了建议,主要包括加强法律法规建设,能源和碳管理领域的科技合作,碳减排核心技术的合作,以及完善金砖合作机制,拓展全方位合作等方式助力金砖国家碳中和目标实现。  相似文献   

13.
全球气候变化危及当代人及子孙后代的福祉,严重制约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越来越多研究表明,仅靠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难以实现《巴黎协定》气候目标,地球工程人工干预气候系统是实现1. 5℃温控目标难以避免的无奈选择。地球工程的引入及其特殊经济学属性也为气候变化经济学的研究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本文立足气候变化经济学视角,就地球工程的概念、地球工程作为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的定位与作用、地球工程的经济学属性、经济评估等问题进行分析。作者认为,应对气候变化的讨论,不能回避地球工程,但要科学认知和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地球工程技术;不同地球工程技术作为应对气候变化手段的作用不同,但相较于减缓手段来说都具有末端治理属性,不仅不能从根本上改善人类福祉,还可能给整个地球生态系统引入新的风险;太阳地球工程与大规模的生物能源碳捕集与封存(BECCS)的外部影响具有潜在不确定性,作为全球公共物品的成本收益难以简单、直接权衡,盲目实施会加剧区域和代际之间的不公平;太阳地球工程潜在影响的巨大溢出效应、风险、不确定性和区域非对称性是寻求最优气候政策组合的关键变量,给全球气候治理的国家间博弈增加了新的变数。中国要在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的作用,必须区别对待CDR和SRM不同类别的地球工程,加紧研发关键技术;将地球工程置于可持续发展大框架下,积极开展地球工程的综合影响评估和国际治理的专题研究,精心部署地球工程的发展战略;中国作为2020年生物多样性大会的主办国,应谨慎应对可能出现的地球工程治理议题,寻求国际共识,积极引领各国参与构建公平有效的地球工程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14.
2022年10月,中国发布了《第四次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其中减缓气候变化部分首先阐述了国际气候治理新机制给中国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中国现阶段碳减排成效以及经济转型对碳减排的影响,然后对能源部门碳减排、能源需求部门(工业、建筑、交通)碳减排、碳汇和非二氧化碳减排、CCUS和地球工程进行了评估,最后分析了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路径和2060年碳中和目标愿景。这些评估分析结论为中国更好地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撑。  相似文献   

15.
气候变化知识的不断深化和积累是全球气候治理的基础。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邀请全球有代表性的科学家,通过分析评估国际上正式发表的文献,提供关于全球气候变化科学进展的最新认识结论。本文基于文献计量学,通过统计中国在气候变化十大重要领域的科技成果产出量和影响力、中国政府和科学家对IPCC评估报告的参与以及中国大陆引文在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中的贡献,分析了中国对全球气候变化知识的贡献与局限。结果表明:近十年来,中国在气候变化大多数领域的科技成果产出量已居全球第二或第三位,但在海洋与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和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的国际论文量明显落后;与美国和英国相比,中国气候变化科技成果的各类影响力指标明显偏低;中国对IPCC评估报告的参与度和影响力在不断提升,中国积极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参与IPCC评估工作,对全球气候治理起到了重要的科学支撑作用;但从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中国大陆引文的角度看,中国贡献仍整体偏弱,中国大陆引文的贡献呈领域分布不均衡,优势领域少,成果影响面窄的特点。与科学基础领域相比,中国在影响和适应、减缓和国际合作领域的科学贡献更弱,对全球视角关注不够,但中国大陆引文总体的国际科学合作活跃度较高。后巴黎时代,中国需要更加面向国家需求、气候公约和《巴黎协定》目标以及国际气候变化科技前沿,加强全球视野和原始创新,突出中国优势和特色,使气候变化的中国研究成果更多支撑全球气候治理进程的推进。  相似文献   

16.
基于广泛系统的文献梳理和总结,凝练了“十二五”以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行动的现状、特点及成效,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主要结论包括:从外部环境看,国际形势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事业的推动作用呈现递减态势,之前“以外促内”的国内气候治理特点逐步转化为“内生动力为主”和“内外协调”;从政策制定和执行模式看,“集思广益”“上书模式”持续,“上下互动”“智库支持”的政策学习特点更加明显;从政策体系上看,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完整体系,推动气候治理能力显著提高;从政策总体特点看,呈现规划主导并引领、行政手段先行市场机制跟进、由点到面有序扩展、环境与气候协同治理、中央和地方互动博弈形成动态平衡、短期内政策成本较高等特点。“十二五”至今,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行动效果明显,提前实现了2020年应对气候变化目标,并在污染治理、经济发展等方面产生广泛协同效应。“十三五”中期以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组织管理机构进行了重大调整,从中央到地方气候政策和行动进入调整阶段。同时,更加强调气候政策和环境政策的协同。展望未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行动应该尽快走出调整期,充分利用新体制的优势,以碳总量控制目标为抓手,坚定推动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为中心、多措互补的政策体系,注重适应行动以应对不断放大的气候风险,继续提高公众对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认知度、接受度和参与度,并不断加强技术研发和储备。  相似文献   

17.
科学研究和评估工作推动了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进程,并加大了各国行动力度。更多的科学证据表明人类活动是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气候变化影响、适应和脆弱性研究范围不断扩展和深化,区域甚至次国家级层面的问题受到高度关注;2℃温控目标的实现已然成为共识,政策协调与集成及相关政策在不同领域的协同作用成为研究的热点。未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在四个方面进一步开展研究和采取行动:1加强不同学科和领域的研究工作,围绕与实现温升控制1.5℃、土地利用、海洋以及城市相关问题开展专题研究。2加强国内绿色低碳转型和国际谈判的战略研究。3构建气候服务体系,以灾害风险管理为抓手,提升气候变化适应水平。4通过构建能源互联网实现能源变革,加快推进国内能源革命和经济发展的低碳转型。  相似文献   

18.
应对气候变化技术清单(简称"气候技术清单")研制是国家气候治理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环节。气候技术清单旨在通过对气候技术需求、存量或战略方向进行识别、盘点与研判,为技术研发、推广、转移和企业投资等提供信息引导。文章首先基于本区域技术的拥有状况和清单研制目的,将气候技术清单分为技术需求清单、现有技术清单和未来技术清单三类,并从技术的信息来源、类别划分、优先技术的识别与排序方法、技术清单的呈现形式等方面建立了三类气候技术清单研制的方法学比较分析框架。以此为基础,对中国近年来10个主要代表性技术清单的研制方法学进行了系统阐述与比较分析,识别了其共性与差异,进一步提出了各类清单研制的方法学优化框架以及当前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发现:(1)中国已经研制完成了多种类型的气候技术清单,为持续推进国内应对气候变化技术研发、推广和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2)三类气候技术清单的研制方法学在资源投入、技术筛选过程的严谨性以及对减排成本、减排潜力、协同效应等指标的重视程度方面存在共同之处,其差异主要体现在技术信息来源、技术评价指标选取、清单呈现形式等方面;(3)中国气候技术清单研究整体仍然比较薄弱,系统完备、一致性强的评估范式仍然缺乏,一些关键领域的技术清单研制还处于空白,并且技术清单动态更新不足。文章据此提出了优化技术清单研制体系,加强面向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未来技术清单、关键核心技术清单和基于第三方技术需求评估的国际合作技术清单研制以及增强气候技术清单研制和技术推广的市场化程度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9.
文章对为什么要将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提供一个理论解释,并揭示其政策含义。目前关于碳中和的讨论,重点大都在能源转型和技术突破方面,并聚焦在单一的减碳维度。毫无疑问,新能源和新技术突破是实现碳中和的前提,但将碳中和简化成一个能源替代问题或新技术问题的倾向,却是一个绿色工业文明思路,不是生态文明思路,难以真正实现碳中和目标背后更为根本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文章揭示,由于经济发展的内在机制,仅靠技术进步和能源转型并不足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更为根本的是要依靠生活方式的深刻转变,否则会像杰文斯悖论一样加剧不可持续;同时,碳中和还必须跳出单一的减碳思维,在生态文明的整体布局下大力推动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全面深刻转变。气候危机根源于传统工业化模式的不可持续,而这种不可持续不仅表现在气候危机,还表现在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生态危机等多方面。只有将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整体布局,让降碳目标和其他可持续目标之间形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才是解决气候变化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充分条件。绿色转型的主要政策框架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人与自然"更宏大的视野,重新审视传统工业时代经济活动的成本和收益概念,通过环境规制等措施改变产品相对价格来转变经济内容。二是通过经济政策引导社会心理和消费偏好,以转变经济发展内容。对价值理论的重新思考以及大量的行为经济学研究,为这方面的转变提供了基础。三是将气候变化政策置于可持续发展的大框架下,综合考虑减排行动对气候变化、资源消耗、生态环境的影响。  相似文献   

20.
气候风险是现代风险的典型代表,其对既有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新挑战,要求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进行回应。对气候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不仅具有必要性,还具有完善权利救济途径和弥补代议制多数民主局限的双重正当性,有利于从整体上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作为对气候风险的法制回应,201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黎协定》,明确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义务,触发了针对国家气候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气候诉讼浪潮。而作为新兴领域立法,气候立法在各国既往的合宪性审查实践中缺乏经验的积累和基准的建立。美国和德国代表着世界上现存的两种合宪性审查模式。对美、德两国相关宪法理论和前沿实践的对比分析,有利于为中国气候立法合宪性审查的开展提供参考,进而提升中国气候立法的科学性。在宏观层面,中国是《巴黎协定》的缔约方和积极践行者,今后在对相关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时总体上应向气候变化问题保持开放,同时对气候立法宜采用一种较为宽松的审查基准。在具体操作层面,以比例原则为框架进行审查,这种技术模式不仅与中国的宪法语境更相洽,也与强调可持续发展的气候立法更为兼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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