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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文明视野下,建设"健康中国""美丽中国""法治中国"应整体推进、相互融合。新环保法对环境污染危害健康问题予以了回应,确立了保障公众健康的立法目的和环境健康保护制度及预警机制。新环保法确立的公众健康目的符合紧迫利益优先原则与建设"健康中国"的国家战略安排,其背后隐含着"健康权优位"思想和环境健康权理论,亟待环境法回应并进行制度构建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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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为应对环境污染带来的公共健康灾难,建立了环保局与卫生部既分工又协作的体制,两个部门都关注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在职能上,环保局侧重于管制和"污染者",卫生部侧重于服务和"潜在受害者"。联邦层面,环保局与卫生部在管制方面和研究(信息共享)方面紧密合作。地方层面,环保局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各州执行联邦标准,卫生部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健康和医疗服务,并在具体工作中密切配合。借鉴美国的经验教训,明确建立"公众健康优先"的环境管理价值取向,针对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的特点推进生态环境统一监管机构改革,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环境与健康治理体系建设;加强科学研究,加快建设环境与健康风险控制信息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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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了我国新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等;新修订的《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是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应当制定和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提供便利等。最后进行了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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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是公众信息,是影响到每一个人生存质量、生存尊严的重要事项,属于公民应得的权利,不应当是独享的资源,而应当被披露和共享。同时,公众也应该更主动积极地参与到对环境的关注中,以此为起点形成良好的互动,使环境的构建从政府构建走向民主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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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教育关系到环境质量,也关系到人口素质,更与新时期科学发展观的实现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环境教育需要立法、教育甚至财政等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对于公众来说,这是一项终身的教育,但同时也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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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环境标准决不能忽略公众的健康,更不能只考虑发展因素而牺牲公众的健康。近年来发生的重金属污染事件警示,标准不严,监管不力,污染就会变本加厉。近期,有部分地区的空气监测引发关注和热议。PM2.5和PM10这两种空气监测标准也进入公众视野。11月15日,著名大气环境专家张远航称若将PM2.5纳入评价,全国空气质量达标的城市会从现在的80%下降到20%。(11月16日广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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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与执法——“什邡事件”和“启东事件”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什邡事件"、"启东事件"折射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的缺失。立法需要从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中有关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内容做出进一步改进,执法则应当认真遵循立法所设定的原则和标准,这样才能比较好地防范或者说有效地处理好这类事件。《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及时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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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出台,在环保公众参与的制度、内涵与效应上实现了突破,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遭遇了一些矛盾,如管理性参与的公众调查悖论、公益性参与的环保无奈悖论、监督性参与的三棱刮刀悖论、目的性参与的叶公好龙悖论、承诺性参与的政府失灵悖论。环保公众参与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更需要实施地方性立法,通过政策和法规的完善,来促进环保公众参与渐至成熟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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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教育》2014,(8):10-17
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产业结构,河北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环境保护工作的压力很大。相应的,公众关注度和参与热情很高。如何将公众对美好环境质量的向往和参与环境决策的热情转化为促进环境保护的正能量,已经成为摆在该省社会各界面前的紧要议题。因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立法计划和工作要点中,将制定《河北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条例》列为省人大立法工作的重点,提出了具体要求,确定了时间进度。这部条例如果能够顺利出台,将成为全国首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综合性地方法规,具有很强的宣传示范效应。为此,该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专门邀请了国家环境保护部宣教中心全程参与指导这部条例的起草工作。2014年4月22日第44个世界地球日这天,该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共同主办了一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研讨会。来自国家和一些地方政府的环保官员、国内外著名环保专家及一些新闻媒体齐聚石家庄,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进行交流、研讨。与会人员所研讨的,不仅针对河北的公众立法,也针对国家层面的公众参与,颇有借鉴意义。在此,本刊选登与会代表的部分发言,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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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公众"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首要问题。公众可定义为"以特定利益为特征的不特定主体"。特定利益指环境权益,不特定主体包括居民、企事业单位、组织等。对于不同类型的主体,其环评公众参与的方向与目的是不同的;对于同一类主体,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主体内部差异,制定有针对性的公众参与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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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健康评价包括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和环境治理有效性的评价,是监测生态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的潜在风险和指导决策的重要技术手段。我国至今尚未形成全面有效的生态环境健康评价体系,且在评价某一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时,往往忽略了生态法治的作用。为此,本文基于驱动力—压力—环境条件—健康影响—行动(DPEHA)模型构建了一套具有生态法治特色的生态环境健康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深圳市2019年和2020年生态环境健康工作为例,对模型进行验证,以推进深圳生态环境健康保护法治化建设。未来研究要将评价体系应用至不同城市,以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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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人们环境行为的,不单是知识问题,更多地是一个意识问题,所以现在的环境教育也不应当只是知识教育,更应当是环境意识的教育。针对不同的对象,环境教育的内容要有不同的侧重,对于小学生,主要还是要让他们多了解知识,对于高中生,更多地是要改变他们的态度,通过改变环境态度改变他们的环境行为。中国的环境教育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了比较好的教育基础,公众的环境意识也在提高,但目前整个社会对环境教育的关注有所减弱,而且也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得教育效果大打折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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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为长江、黄河流域的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入法”后,需要明晰其权力空间与运行规则,提升其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在本质上仍属于地方立法,是功能主义进路下解决跨行政区域流域保护难题的一种选择,是流域整体性保护的立法回应。就其功能而言,具有落实国家立法确立的流域保护整体目标的实施性功能,以地方合作为中心,解决那些通过单独地方立法难以解决的跨行政区域地方性流域保护问题的协调性、自主性、创新性功能。在此基础上,应当通过明晰其立法层级,建立地方立法规划协同机制,改、废、释的协同机制,交叉备案与后评估机制,深化公众参与机制,完善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的运行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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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的十七大上提出生态文明的今天,金沙江中游的水电站,不再只是政府部门、工程单位和参与的专家说了算,而是要听听公众的,是利益相关群体和关注生态、关注社会问题的人都有了发言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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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是公共的,环境利益具有公众性。在环境执法中积极吸纳公众意见,是国家民主管理社会的体现。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角色定位即:政府在环境执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拥有最终裁量权;企业是环境执法的对象;公众是环境执法的最终受益者。政府、企业与公众的沟通协调是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有效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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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颁布,指出自然保护地建设应“探索全民共享机制”,突出了公众参与制度的重要意义。在我国自然保护地建设过程中,公众参与制度虽然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关注,但仍面临诸多实践困境。通过分析现阶段自然保护地的立法和实践现状,探析公众参与制度在自然保护地建设中的适用路径和困境阻碍,对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表达、管理体系和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议,从而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地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为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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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对环境教育进行立法,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环境教育法应当如何在法律体系中进行定位。对于整个问题,我们可以按照字面上的理解从环境法和教育法两个角度来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