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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也要付出代价,利用工余时间打工,不但能够发挥自己的特长,而且还会给自己增加点额外收入,但这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权利。劳动者如果是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单位规定在工作之余打工,将引起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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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争议的内容是比较丰富的,按笔者的初步理解,可分为三类,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二是劳动者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领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待遇后,用人单位未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而发生的争议;三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及其亲属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劳动者及其亲属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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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辞职权可以分为法定辞职权和约定辞职权,法定辞职权又可以分为无条件辞职权和有条件辞职权。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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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因重要私人事务需要请事假时,劳动者是否享有请假的权利,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这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协调工作和处理私人事务时常出现时间上的冲突。请假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重要私人事务需要请假时,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必须批准的权利。法律上确立请假权制度有利于此类冲突的化解,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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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与1993年的《劳动监察规定》(劳部发[1993]167号,以下简称《规定》)相比,它更明确地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力度。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劳动保障监察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非常有利的维权手段。所以《条例》的出台应该说是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我国现存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这两种争议处理体制,其受案范围的规定都过于宽泛,甚至有些地方重合。受案重合问题在《条例》出台后仍没有得到解决。这样的“双重保护”能否起到加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从下面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制度上的“双重保护”,也可能反而令劳动者和争议处理机构都感到无所适从,陷入双重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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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九十七条和《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沪府 [1995]第 18号令 )第三十四条均规定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二、第三条则已具体规定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 ,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一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 ,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 2 5%的赔偿费用。(二 )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 ,应按国家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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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终止、解除
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从企业获得的利益主要包括工作机会、薪酬福利、发展空间等,如果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则会从根本上剥夺劳动者获得这些利益的可能性,产生争议的机率较高。本次劳动合同立法过程中,关于终止解除的规定在终止解除条件、终止解除通知、经济补偿等各方面均存在争论,本文将《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与各地关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现行规定进行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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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宝仁 《中国个体防护装备》2006,(1):38-40
建国以来,我国制定和颁发了一系列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政策、法规、条例。“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已经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保护劳动者的根本纲领。《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更进一步就劳动防护用品作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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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就其争议类型来看,可分为二类:一类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发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另一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依法缴纳了养老保险,但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及其亲属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劳动者及其亲属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就现在各地的实践情况来看,前一类争议既可以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的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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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律困惑
高级管理人员是界干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特殊群体,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具有与一般劳动者不同的特征。许多国家在劳动法的适用方面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例外情况,而我国《劳动法》对此并无涉及。《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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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定额标准的确定与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权利密切相关,并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产生重要影响。在劳动行政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淡出制定、发布全国或者行业性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后,依靠职工通过民主程序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来规定劳动定额标准并不可行。应加强工资立法,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以企业内大多数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完成的工作量作为判断企业劳动定额标准确定是否具有合理性的依据,并注意对劳动者休息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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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案例简介杨海燕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外合资企业某蓄电池厂生产二车间任技术员。双方在平等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执行国家对工时和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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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是否享有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学界多回避,部分学者的观点认为,根据体系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是,被派遣劳动者无预告解除权。立法者作出如此规定有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的考量,但这种考量的正当性基础值得质疑。反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劳动合同预告解除权的规定同样值得检讨,一刀切的作法并不妥当,应以工资高低来区分劳动者强弱,并区分不同劳动者适用不同的预告解除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