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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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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国于2018年1月起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行政机关提起索赔诉讼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突出亮点,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创新意涵。然而,目前试行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却暴露出诸多理论缺陷与实践难题。在理论上,将"物权化"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该项新型诉讼的理论基础,在性质识别与救济逻辑上均存不足;在实践中,行政机关跳过其行政管制手段而直接提起索赔诉讼实则会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错位,而且与既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间难以协调,甚至会形成"碰撞"和"冲突"。为破解上述难题,应当明确将宪法层面的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作为行政机关提起索赔诉讼的理论基础,构建"行政管制优先、索赔诉讼兜底"的协调互补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同时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顺位规则。  相似文献   

2.
郭威 《环境保护》2023,(16):44-47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发力。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的重要举措,其中,立案衔接又是这一机制得以运行的关键环节。本文结合当前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立案衔接的现状,分析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健全立案衔接法律体系、完善立案衔接配套机制、增强立案衔接意识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3.
简要介绍了环境权理论及其法律实践,指出应当同时从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环境权;明确和界定了“救济”的含义,并进一步指出环境权救济法律制度包括 环境民事救济法和环境行政救济法两大部分。而前者又可分为环境侵害的民事排除和环境侵权损害的民事赔偿法;后者又可分为环境侵害的行政排除法、环境侵权损害的行政补偿法、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法、环境行政权损害的国家赔偿法等。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生态环境立法活动极其活跃。与此同时,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及司法解释等也变动较大。本文着眼于提高环境法执行效率,为达到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和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就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生态环境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的衔接等方面的若干重要问题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   

5.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是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创新举措和有效途径.生态环境"两法"协调联动机制在探索建立过程中制定了大量法律文件,初步建立起了包括案件移送机制、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等在内的"两法"协调联动制度框架,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据此在实践中形成了...  相似文献   

6.
江必新 《环境保护》2020,48(1):50-56
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来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然而,在贯彻执行"最严法治观"的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守法意识弱、环保行政执法尚有不严等现实制约因素。本文提出了贯彻"最严法治观"须重点关注的问题,并详细阐述了环境司法中落实"最严法治观"的具体路径,即弥补环境资源法律漏洞,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行政审判、民事审判的功能,从严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和侵犯环境权益的行为,完善环境司法相关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7.
江必新 《环境保护》2020,(Z1):50-56
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来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然而,在贯彻执行"最严法治观"的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守法意识弱、环保行政执法尚有不严等现实制约因素。本文提出了贯彻"最严法治观"须重点关注的问题,并详细阐述了环境司法中落实"最严法治观"的具体路径,即弥补环境资源法律漏洞,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行政审判、民事审判的功能,从严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和侵犯环境权益的行为,完善环境司法相关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8.
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设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走入公众视线,最近多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中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就如何协调环境行政机关监管职权与司法诉讼的互动关系、如何突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资金瓶颈、如何协凋不同种类处罚之间的衔接关系以及索赔资金使用方案的俞理性等这些司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本研究提出了解决之道,希冀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带来一些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9.
丁霖  余文梦  竺效 《环境科学研究》2022,35(6):1519-1526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有助于生态环境损害的价值化评价与损害产生的因果关系分析,是损害修复与赔偿的重要依据. 然而,现有法律与政策尚未形成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启动机制. 为厘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启动的驱动因素,以完善启动机制,在梳理现行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政策的基础上,利用Probit模型分析949个环境民事司法案例数据,探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驱动因素,继而对启动机制的完善进行定性分析. 结果表明:目前生态损害鉴定评估启动主体较广泛,原告方主体类型、被告方主体类型、生态环境损害类型、审理法院级别等因素对损害鉴定评估启动具有显著影响;国家公权机关启动的鉴定结果认可度高于社会组织和私人主体,诉前鉴定的诉讼成本较低. 基于此,提出通过明确诉前以生态环境行政机关启动为主、诉中由法院决定是否启动的顺位规则,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启动机制.   相似文献   

10.
2017年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文件明确了行政机关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主体资格,提出了进行索赔的工作原则和适用的范围,为未来的生态环境索赔工作提供了依据。可以预见未来会出现大量的行政机关进行生态环境索赔的案件。鉴于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就有了行政机关进行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实践,此后其范围和内容都有很大的变化,所以有必要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司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研究,为未来的索赔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戴茂华 《环境保护》2021,49(13):46-51
生态破坏责任是目前立法中的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新增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侵权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通过私法路径来救济生态环境损害。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私法与公法的协动,以私法为主导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在发展环境法治的同时,也带来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模式的选择争议、生态环境损害概念的界定、生态破坏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适用、损害生态环境时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问题。因此,我国生态破坏侵权民事责任立法应进一步完善:明确界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建立生态环境损害"公私协力"的救济体系;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并用的方式以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致害原因的复杂性与特殊性;明确损害生态环境时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和解共同适用于同一起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二者的衔接应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前提,在此基础上,明确磋商失败后转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再次适用调解、和解程序。以诉中调解、和解弥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诉中协商机制的缺失,以诉前磋商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只能诉中调解、和解的补充。  相似文献   

13.
孙佑海 《环境保护》2020,48(1):33-40
长期以来,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数量为居高不下,严重影响全流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其特殊性,包括在上中游地区"抢占水资源"的行为、上游地区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妨碍防洪管控的行为、严重污染水体的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破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行为等。对黄河流域特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有特殊的规制措施。但限于以区域为主的管理体制,解决起来往往力不从心。应当坚持生态文明建设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加快构建科学的流域司法体制,为遏制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现全流域的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建议设立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法院,组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检察院,成立黄河流域统一的公安机构,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与行政之间的有机衔接,妥善处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与区域生态环境司法的关系,加快制定统一的"黄河保护法"。  相似文献   

14.
孙佑海 《环境保护》2020,(Z1):33-40
长期以来,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数量为居高不下,严重影响全流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其特殊性,包括在上中游地区"抢占水资源"的行为、上游地区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妨碍防洪管控的行为、严重污染水体的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破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行为等。对黄河流域特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有特殊的规制措施。但限于以区域为主的管理体制,解决起来往往力不从心。应当坚持生态文明建设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加快构建科学的流域司法体制,为遏制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现全流域的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建议设立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法院,组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检察院,成立黄河流域统一的公安机构,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与行政之间的有机衔接,妥善处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与区域生态环境司法的关系,加快制定统一的"黄河保护法"。  相似文献   

15.
吴良志 《环境保护》2020,48(3):46-50
法院是我国环境治理中的一个必不可少而又唯一的作为依法居中裁判者对政府和企业等主体实施监督的职能部门。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环境治理中的这种特殊的"监督者"角色定位有所淡化,有向"规制者"逐渐偏移的倾向。应当注意克服这种倾向,维护法院的"监督者"规范定位。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实现法院监督功能的回归,在坚持法院监督独特性的同时兼顾环保事业特殊性对法院监督的新要求,实现法院监督功能的优化和提升。具体措施包括:打破司法与行政联动的路径依赖,理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关系,遵循职权有限原则,积极回应社会重大环保关切。  相似文献   

16.
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新疆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重视度不高,导致新疆各地生态环境越来越差。面对新疆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难以落实、环境执法不严、司法救济困难、监管机制不完善、环保意识不足等问题,自治区政府应完善新疆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推进基层生态环境执法、建立环境保护司法救济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等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路径,建设美丽新疆。  相似文献   

17.
地方改革实施方案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作出宽窄不一的规定,实质上是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范围趋同,因此产生如下问题:跨区域损害事实管辖冲突;增加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难度,尤其在赔偿磋商前置要求下,隔绝以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替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能;扩张正当性基础欠缺。摒弃致力于科学划分"自然资源""环境公益"和"生态环境"三者界域的传统方法,通过赋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转委托的法定权利,遇有界限不明情形可直接授权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化解彼此间应用隔阂。  相似文献   

18.
田洋 《环境保护》2023,(4):60-62
民法典中首次提出了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为环境健康损害惩罚性赔偿提供了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要对其具体的适用进行探讨以指导包括公益诉讼在内的司法行为。本文从公众健康损害预防、健康损害赔偿补充、健康损害维权监督三个方面分析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必然性与意义,按照主体身份与客体要件的维度对具体适用范围边界进行了阐释,并从被侵害人民事诉讼、公益诉讼、行政救济三种路径分析了该条款在司法与执法实践中的适用路径,以期为后续的落实与执行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9.
狭义的司法的涵义是依法解决争议和纠纷。传统的观点认为只有法院是司法权的唯一主体。随着法学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加强,司法权不再为法院所独断和享有,行政机关逐渐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司法权能。在这一趋势下,司法依司法权行使的主体不同就有了法院司法与行政司法之分。法院司法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直接赋予的审判权而依法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活动;行政司法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机关赋予的行政权而依法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活动。由此可见,虽然法院司法权与行政司法权的法律渊源不同,前者是审判权的直接体现,而后者则是行政权的扩大和延伸,但是它们的最终目的是相同的,即解决争议和纠纷。  相似文献   

20.
对美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理论基础、主要诉讼类型、主要救济方式进行分析,得出美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制度建立在公共信托、私人检察总长、环境法私人实施、环境权以及公妨害理论基础之上。主要形成了公民诉讼、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环境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以及公妨害诉讼四种诉讼类型。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四种有特色的救济方式——禁止令、民事罚金、和解协议以及附加环境协议。通过上述分析为我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提供借鉴:尊重司法与行政的分工;探索建立针对环境保护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强化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建立专门的环境基金制度及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多元化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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