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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的MARPOL73/78,全称为《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或称《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简称《73/78防污公约》。按照该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第1条第2款规定:“防污公约和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应作为一个整体文件来理解和解释”。这里的“一个整体文件”,应包括:《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共二十条法律条款,“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和“仲裁”两个议定书,以及公约附则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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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环保》1985,(3)
第1条 定义 增加下述第(10)——(14)款: (10) 《国际散装化学品船规则》系指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环保会××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该规则可由本组织加以修正,但必须符合现公约第十六条适用于附则和附录的有关修正程序。 (11)散装化学品船规则系指本组织大会以海大212(v 11届)决议通过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该规则包括已经通过的、或由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根据实施时间表在将来可能通过的每个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将可能按现公约第十六条适用于附则和附录的有关修正程序通过并予实施。 (12)“建造”系指船舶安放龙骨或相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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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8防污公约》附则Ⅳ实施对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Ⅳ将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根据MEPC88(44)号决议,所有缔约国在附则Ⅳ生效后都将立即执行经修正的附则Ⅳ。中国政府尚未批准附则Ⅳ,但中国批准和执行附则Ⅳ是大势所趋,为此,无论是航运单位还是海事部位,都要认真研究相应的对策并作好实施附则Ⅳ的相关准备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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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背景 海洋油污染,特别是在港口和码头的油污染问题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就被意识到了。不少国家当时已试开始在他们的领海采取控制排放油污的措施,并提出了以罚款的方式阻止非法排放污油。 虽然在第二世界大战前曾考虑过国际性控制排放污油的措施,但没有达成任何有关这方面的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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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环境保护委员会第22届会议通过了73 78年国际防污公约附则Ⅱ的修正案。期望该修正案根据公约的“默认程序”在1987年4月7日生效。 附则Ⅱ相当复杂,部分原因是化学品的特性问题,尽管一些化学品船一般来说比油轮小,但它们经常一次载运许多不同种类的化学品,其中一些化学品可能是不相容的。为保证货品纯净,对货物进行适当的隔离,包括管道布置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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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88年10月3日至7日在新加坡举办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亚太地区培训班。来自亚太地区的12个国家和地区的50余名代表参加了这次活动。培训班的目的是为各国有关管理人员讲授执行和实施有关MARPOL73/78公约所需的知识和经验,共安排了17讲,还组织代表看录相,座谈讨论和参观新加坡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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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的规定,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在附则Ⅰ生效后推迟三年执行,在试执行中发现,要实施目前的排放程序与布置标准(P&A标准)是相当困难的,主要原因是: 1)程序太复杂,船员负担过重,不愿 接受。 2)缺乏必要的岸上接收实施,扫舱废 液方法处理。 为解决这些问题,散化分委会在去年9月10日—14日召开的会间工作组会议上拟定了一份附则Ⅱ修正草案,经去年12月召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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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78”)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据最新消息,美国政府于1987年12月30日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接受MARPOL73/78附则Ⅴ的文件。使参加附则Ⅴ的国家达31个。其拥有商船吨位占世界商船位吨的53.33%,达到生效条件。根据公约第15条的规定,附则Ⅴ将于12个月后生效,即1988年12月31日起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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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准备接受“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交通部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学习研究班于82年10月5日至11月3日在上海海运学院举办。参加这期研究班的共有25人,分别来自港务监督,船检部门、港务局环办、上海、广州海运局、武汉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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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8防污公约被认为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为重要的一个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它由国际海事组织(即原来的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于一九七三年制订、一九七八年修订。该公约有二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目前共有三十五个会员国和一个准会员参加了该公约。公约五个附则中,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和附则Ⅱ——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已于一九八三年十月二日生效,但后者的执行日期较前者推迟了三年。其它三个附则,即:防止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以及防止船舶垃圾规则为任选附则(即可参加亦可暂不参加),目前尚未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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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的现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及其1985年修正案,于1987年4月6日生效,同时对我国生效。关于附则Ⅱ的执行,根据交通部“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的通知”的精神和该公约的有关规定,现在执行的具体管理是:《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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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88年10月3-7日在新加坡举办 MARPOL73/78亚太地区培训班。这次培训班的目的是为各国的有关管理人员讲授执行和实施有关MARPOL73/78所需要的知识和经验。 培训班共有亚太地区的十二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五十余人参加。IMO请了五位专家,其中包括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主席J.COWLEY博士。讲课内容丰富,时间安排很紧,共安排了十七讲。最后进行了考核并颁发了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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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1978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是目前世界上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一项较全面的国际性法规。各国、各界对之均极为关注。随着它的专业技术附则的逐步得到承认、接受和付之执行、其效用亦日趋明显。现将各个附则的最近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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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批准《73/78防污公约》的1997议定书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大会于1997年9月15日至9月26日在伦敦召开。这次缔约国大会批准了《73/78防污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该议定书为《73/78防污公约》新增了一个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73/78防污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增加的新附则,主要包括有关船舶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发动机产生的氮氧化物质和硫氧化物质的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蒸汽回收处理。船用焚烧炉的使用以及船用燃油质量的控制等方面的规定;为实施上述规定而对船舶的检验、发证和控制等方面的规定。1997年议定书还包括了该议定书的批准、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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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73/78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制定于1973年11月2日,在1978年国际防污染会议上通过的《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仍保持附则Ⅱ全文不变。附则Ⅱ是一个涉及面广,有毒液体物质繁多,防污技术要求和管理都相当复杂的附则,曾几度推迟生效。其原因之一是附则Ⅱ要求过于复杂,使船员负担过重,致使船员不愿意执行。二是过于依靠港口接收设备。而由于散装有毒液物质种类繁多,港口接收设备技术复杂,投资大,使用效率低,港方不愿意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