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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你好!我公司职工王某从家中步行前往公交站台准备乘公交车去上班,走到半路还没到公交站时,一块大石头突然从山上滚落下来,砸到王某头部。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抢救无效死亡。请问王某的死亡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易安网友易安网友,你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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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下班”的理解,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这就使“上下班”的时间概念得以进一步明确,不管是“正常工作”还是“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均可以认定为工伤。那么问题也随之而来,职工迟到、延误上班或者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提前告知了用人单位并经过了用人单位的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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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条例》所规定的认定条件较为宽泛,不仅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实务操作带来一定难度,也由此引发了大量的劳动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有这样一个案例,去年4月,江苏省常州市某单位职工刘某和王某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合骑一辆摩托车离开工作岗位回家(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为19点半)。途中与另一辆摩托车发生相撞事故,刘某受伤住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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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单位一职工在走路上班,途中不慎自己把脚崴伤,他一瘸一拐地坚持走到车间后,向车间主任请了假,去了一家私人诊所按摩,结果脚伤加剧,只好在家休息。现该职工家属要求在家休息期间按照工伤处理,享受工伤保险的医疗等待遇。请问:上班走路自己崴伤了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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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单位一职工在2012年3月11日上班路上,突然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最终因心脏病发作死亡。现职工家属来单位申请工亡,理由是上班路上就应该按上班处理。请问:没有到岗位就发病死亡算工伤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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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爱人是甘肃兰州一乡镇卫生院职工,属事业单位编制。2011年12月7日,我爱人骑摩托车上班途中被撞身亡,被交管部门认定非主要责任。因为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我们向他单位要求按工伤处理。但他单位说事业单位没有上工伤保险,不能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请问:单位的说法合理吗?甘肃向洪向洪女士: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您爱人受伤身亡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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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朱某某,女,32岁,淮安市金湖县某化工有限公司一名包板配胶工。该职工从2004年1月进入公司从事包板配胶工种,每天工作10小时左右。2005年4月开始,朱某某身体常常出现腹痛、腹涨、便秘等症状,经当地医院医生提议,朱某某于2005年12月到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院诊治。2006年2月,朱某某经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中度铅中毒。2006年4月,朱某某携带职业病诊断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到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6年5月,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朱某某受伤属因工受伤的行政决定。几天后,该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称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仅仅根据朱某某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在未到公司作任何调查了解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朱某某受伤属因工受伤.剥夺了企业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提出异议及重新鉴定的权利,属于无效认定。提请当地政府撤销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经金湖县人民政府裁定,认为朱某某因工受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维持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对朱某某受伤属因工受伤的行政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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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扫工被撞不幸身亡
朱俊才是江苏常州市一家保洁公司的职工,主要负责从事道路清扫工作。2009年6月27日,朱俊才在该市延陵中路12号门口段道路上清扫作业时,被一辆飞驰而过的小型轿车撞伤,后经常州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不幸于第二天死亡,身后留下妻子储代勤、女儿朱林、儿子朱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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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回顾2007年1月1日,原告王宏祥受雇为被告宝鸡市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通达公司)的货车司机,与通达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1年。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合同约定,通达公司应为王宏祥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但是,通达公司并没有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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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4年9月2日,胡某应聘到某厨房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作电焊工。9月22日,胡某在工作时因脚踏板断裂从2米高处坠落在地。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派人将胡某送至一家骨科医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