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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1991年12月21日,辽河油田32466钻井队四班在进行甩钻具作业过程中,因吊卡活门未扣紧而自动打开,致使钻杆坠落,当场砸死钳工1人。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是:(1)未检查吊卡活门。该钳工系当年7月1日才入厂的新工人,扣吊卡活门技术不熟练,吊卡及活门上的两个保险销未插入  相似文献   

2.
问:孙某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新签的—佶员工,公司把孙某派遣到某单位工作(孙某是经过某单位通过面试招聘的)。现在某单位要给孙某设定试用期。请问,对劳务派遣工可否设定试用期,如果可以,那么是由派遣单位设定还是由用工单位设定?孙某在试用期间若被证明不胜任工作,该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3.
问:郭某是一名劳务派遣工,被派遣至某纺织化纤企业有毒有害岗位工作,与该纺织化纤企业其他职工同工同酬。请问,郭某作为劳务派遣工,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后,能否在被派遣单位提前退休?  相似文献   

4.
陈锡泉     
陈锡泉同志1965年毕业于四川石油学院钻井工程专业,参加过大港油m的勘探开发会战,在钻井队、钻井大队任钻井技术员。1973年调入南海方油勘探筹备处(南海西部公司的前身)工作,历任钻井技术员、工程师、平台钻井队长,副主任工程师,钻井公司主管生产副经理、南海西部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中国海洋五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南海西部地区安全监督负责人。现任中国海洋五油南海西部公司钻井副总工程师兼钻井工程部经理、钻采工艺研究所所长。由于较长时间在钻井作业第一线现场工作,有较丰富的钻井作业经验和组织能力,曾负责并参加南海三艘自升…  相似文献   

5.
胡某为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劳务派遣公司在社保部门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008年,胡某被派遣到某煤矿从事井下掘进,2008年11月2日,胡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劳务派遣公司为其派住两名护理人员,并先期垫付了全部住院费用。2008年11月18日,胡某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201O年5月12日,胡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后胡某继续在煤矿从事井下工作,2010年4月,因偷盗被某煤矿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胡某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煤矿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  相似文献   

6.
正石油钻探工程技术服务行业具有高风险、多系统的作业特点,在当前大环境形势下,很多现场施工作业都需要委托相关专业承包商来完成,而各类承包商安全管理水平往往参差不齐,因承包商引起的第三方安全责任事故也不胜枚举。比如2018年3月14日,巴州兆石钻探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Z8004钻井队甩钻具作业中场地1人跌下猫道,被钻具击中头部死亡。2018年4月21日,中石化浙江分公司永嘉  相似文献   

7.
《中国劳动科学》2013,(11):48-51
张某于2012年11月10日进入某公司,之后_直工作勤勤恳恳,没有休过年休假(张某2007年7月大学毕业后在上一用人单位工作,并于2012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三个月后找到工作,来到了现在的用人单位)。2013年9月,全国假日办发布了中秋、国庆节休假调休安排,即中秋节后上六天班休一天,上两天班后国庆节休七天,国庆节后上五天班休一天。张某随即萌生9月29日、9月30日申请年休假的想法,这样可以连续休息10天了,正好与几位几时的小伙伴一起结伴去西藏。因此,在9月20日,张某向公司经理提出了要在9月29日、9月30日休两天年休假的请求。谁知公司经理非常明确地说,你进单位工作尚不足1年,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即便有权利休假,也应当服从公司安排,而不是你想休就休,国庆节之前正好是公司业务旺季,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事假也不准许。  相似文献   

8.
他为什么决策失误某人指挥盖一栋临时工房。他决定用钻杆做梁,将两根钻杆点焊后并在一起置于两墙中间,上面放16块8孔水泥预制板作屋顶。工房盖好后,钻杆压弯了,他就指挥工人用千斤顶顶钻杆中部,准备加一根立柱支撑,在顶起过程中,钻杆突然断裂,水泥板塌落,造成1人死亡,多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原来认为用钻杆做梁最保险,却偏偏出了事故,问题就在于指挥者没有使自己的思维由抽象认识上升到具体认识的缘故。在理性思维认识范围内,人的认识可分为抽象认识和具体认识两个阶段。钻杆是坚韧的,在钻探作业中承受拉伸和扭曲力完全没问题,由此形成的对钻杆的认识属于抽象认识。而具体认识上的“钻杆”,要反映出钻杆在不  相似文献   

9.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22日张某与一家制药公司签订了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5年12月4日止,合同上注明张某的工作岗位是SMR(高级医药代表)。其主要工作是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并向公司指定的客户传达信息。制药公司根据张某拜访客户的次数和频率对张某进行考核。  相似文献   

10.
有问有答     
《中国劳动科学》2006,(4):45-46
问:周某为某劳务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于2000年5月15日输出到天津开发区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的农民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电子公司也一直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2004年5月,电子公司向劳务公司提出,要求周某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在电子公司工作,劳务公司同意了电子公司的要求,并于5月19日与周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1年。合同约定,周某系劳务公司员工,派遣到电子公司工作,  相似文献   

11.
1996年9月10日的下午,塞上江南宁夏,天高气爽好个秋。正当人们畅享美景凉意之际,“轰”的一声,一股清烟飞尘过后,一具尸体横躺在石嘴山区黄河大桥旁一电焊修理铺门前的血泊之中。死者张某,原是石嘴山市汽车运输公司修理厂的一名停薪留职职工。停薪留职后,与人合伙干起了电焊修理,这样一干就是4年有余了。事故当天,一车主拉来一个换下的旧汽车油箱,要求张某给焊修好。在焊修过程中万万想不到发生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死亡事故后不久,亡者家属要求市运输公司按职工工伤死亡的有关规定给张某支付葬丧费和抚恤金,并支付张某遗子的生…  相似文献   

12.
<正>2021年2月24日5时许,湖北新胜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胜公司”)在江西宝来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来公司”)2#高炉进行炉内清理作业时,炉内作业吊盘上的人员及设备发生高处坠落,造成3人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2·24”事故)。这起事故的调查报告认为,宝来公司分管设备工作的副总经理佟某辉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为此,  相似文献   

13.
张某是一防水材料公司的职工,48岁,2011年7月5日16时左右,张某在公司工作时突然晕倒,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急救,医院诊断为左侧基底区脑出血、脑干出血、高血压病5级(极高危组),当日给予手术治疗,术后入住重症监护室。张某由于呼吸不稳定且有呼吸衰竭的症状,加呼吸机辅助呼吸。  相似文献   

14.
案情简介职工张某于2010年6月进公司工作,并与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各为1年期的劳动合同。2012年5月15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第二期合同即将届满,公司愿与其再次续签合同,新合同为3年期;其工作岗位为车间主管(原合同为班长);工资为3500元(原合同为1310元);其他不变。并要求尽早答复和签订新合同。张某收到通知后一直未予置复。2012年7月19日,张某离职,同年8月5日,公司以张某无意与公司续签合同为由,  相似文献   

15.
《上海安全生产》2021,(3):45-45
1月5日在浦东新区康柳路75号内,上海康镇劳务协作有限公司工人在装卸玻璃时,玻璃发生倾倒,1名工人被压,当场死亡。1月5日在松江区三庄路155弄4号楼的上海北范文化创意工作室内.1名工人在生产车间操作热转印机时,手受旋转的滚筒挤压后整个人被带入机器内部,当场死亡。  相似文献   

16.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5日,张某驾驶自己的大货车到某汽修部更换刹车片,在更换过程中,由于张某违章驾驶操作,导致汽修部的维修工小杨(未满16岁)胸部等处被车轧伤。为此,小杨住院治疗4个月共花费10万元(汽修部经营者李某垫付医疗费1万元)。出院后,小杨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赔偿等共12万元。  相似文献   

17.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某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某高速公路施工项目。3月17日,该公司项目部将其中的一个标段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赵某,签订了转包协议。后赵某又将该标段桥梁部分承包给张某,赵某与张某签订了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施工17个月,即2007年3月25日至2008年8月25日。3月25日,张某带领施工队进入工地,3月至5月做了桩基钢筋笼加工、桩基开挖、房屋建设、台座和龙门吊安装等工作。  相似文献   

18.
黄兵 《安全》2013,(4):42-43
2012年3月27日凌晨6点20分,某公司光球车间磨床工张某帮该公司冷墩车间工人周某驾驶"东方红"牌CPC30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装载11个空铁箱到冷墩车间过程中,途经一段下坡,车辆在坡底发生侧翻导致张某当场死亡。1事故现场勘察  相似文献   

19.
2005年夏,我队(公交车队)司机张某上班时突感不适,在跑完一趟车后向车队告假回家,当晚死在家中。后经诊断:张某死于冠心病。张某的家属认为张某虽死于冠心病,但死因与工作时炎热有关,是因中暑引发的,要求车队按工伤处理。车队领导认为,张某在感到身体不适后未到医院检查,其理由不能成立,便拒绝了家属的请求。请问,张某之死能否按工伤处理?  相似文献   

20.
2003年3月23日,申诉人某公司与其员工张某(被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2003年3月23日至2008年3月22日,工种为销售员。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合同,约定自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24个月内,张某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否则张某需支付违约金20万元。2005年6月14日.申诉人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一次性支付张某6个月竞业禁止补偿金3360元。张某离职后不久即到与该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某单位工作。现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张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20万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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