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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实践存在受案数量少、证据获取难度大、检察建议的严肃性不足等问题,原因在于检察机关身份定位模糊、起诉主体受限、检察系统考核过于严格。在反思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从将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检察院")定位为"公益诉讼公诉人"、放宽起诉主体的范围、加强检察院的取证能力建设、常规化"回头看"制度等方面重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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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顺利通过,标志着环境污染案件公益诉讼"双轨制"的确立。目前,我国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立案、审判规则已基本明晰,但执行阶段的规则尚不具体,这会导致实践执行过程中存在模糊不清之处。本文力图通过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试点中形成的既有程式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检视,对执行程序进行剖析,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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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双碳”目标,我国司法机关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在气候变化治理的司法应对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对涉碳“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的类型进一步细化,为相关审判实践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但是,我国司法机关要应对真正的气候变化诉讼,还存在程序法和实体法方面的障碍。构建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的司法进路,在明确未来气候变化诉讼的公益诉讼发展方向,发挥气候变化诉讼的政策落实功能,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和环保组织公益诉讼并行发展的基础上,应在既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模式下,从统筹公益诉讼调整对象、扩充适格当事人的范围、明确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的违法性标准、改良诉前检察建议制度等方面做好程序设计和司法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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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本质是诉讼,其首要功能是解决具有可诉性的行政法律争议。行政法律争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围绕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产生的争议。纳入行政公益诉讼调整范围的行政法律争议,不是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争议,也不是专业争议或政治争议。行政法律争议的焦点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理解。为实现行政公益诉讼解决行政法律争议的首要功能,应将是否存在行政法律争议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受案条件,将确有需要司法解决的行政法律争议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条件,将依据法律法规解决行政法律争议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裁判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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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7月24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与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联合建设的"守护绿色家园"检察公益诉讼教育基地正式揭牌。基地位于广东省天鹿湖森林公园内,首期已建成占地60亩,计划扩至200亩,基地内林木均为环境资源违法企业为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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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昆明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迄今1年多来,因诉讼成本高等难题,环保公益诉讼受理数一直为零。面对"零公益诉讼"尴尬,笔者近日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与昆明市环保局等部门正联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金",破解公益诉讼成本难题。借助民间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的力量打击环境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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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2017,(21)
对美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理论基础、主要诉讼类型、主要救济方式进行分析,得出美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制度建立在公共信托、私人检察总长、环境法私人实施、环境权以及公妨害理论基础之上。主要形成了公民诉讼、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环境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以及公妨害诉讼四种诉讼类型。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四种有特色的救济方式——禁止令、民事罚金、和解协议以及附加环境协议。通过上述分析为我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提供借鉴:尊重司法与行政的分工;探索建立针对环境保护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强化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建立专门的环境基金制度及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多元化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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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放宽了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要将其规定真正实施,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尚未作为一种诉讼类型,提起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仍未明确,缺乏环境公益诉讼具体规则,民间环保组织可能会无意愿或者无能力提起公益诉讼,司法体制改革滞后可能会使人民法院不能积极立案,而且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也缺乏必要的衔接。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应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类型,清晰界定并逐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提升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能力,稳步推进环境审判体制改革,制定和健全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配套与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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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出台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条款,彻底改变了我国公益诉讼无法可依的状态,使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中心的公益诉讼制度迈出实质性、跨越性的一步。然而,该条款仅将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让不少人感觉失望,已有不少学者就此表达遗憾。客观地说,公众对此表示失望不是没有理由的。就环境公益诉讼而言,学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讨论中,多数认为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提起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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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将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首次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也是浙江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确立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人"的原告地位丰富了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司法的诉讼实践,同时开启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新模式。履行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重要前提,证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事实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实质要件,环境生态污染损害赔偿的认定与赔偿金额的确定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从诉讼主体权限、诉讼成本、赔偿金使用与监督以及扩展诉讼请求类型等方面予以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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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古罗马的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由市民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虽在古罗马时代就已存在,但引起广泛关注是在20世纪。随着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日益社会化,公害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被不断重视。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也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起诉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起诉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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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诉讼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环境纠纷投诉数量巨大,但环境诉讼数量偏少,其原因主要是地方保护主义不当干预环境司法、环境诉讼成本过高、环境诉讼中举证难度较大、司法机关对群体性诉讼管辖规定的不合理等。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健全和完善环境诉讼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废除"土政策""土解释";尽快健全和完善环境司法鉴定制度,为诉讼当事人收集环境诉讼证据提供条件;应当降低环境诉讼的成本,实行环境诉讼费的减、缓、免和环境法律援助制度;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降低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和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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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7月6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公益诉讼人身份状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案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为我国环保NGO公益诉讼"破冰"第一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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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改革实施方案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作出宽窄不一的规定,实质上是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范围趋同,因此产生如下问题:跨区域损害事实管辖冲突;增加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难度,尤其在赔偿磋商前置要求下,隔绝以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替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能;扩张正当性基础欠缺。摒弃致力于科学划分"自然资源""环境公益"和"生态环境"三者界域的传统方法,通过赋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转委托的法定权利,遇有界限不明情形可直接授权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化解彼此间应用隔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