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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从有关方面获悉,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会对我国《刑法》中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进行修改,适当提高刑罚。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中对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两罪的量刑,与两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比较,处罚较轻。进行这个重要修改,将会对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搞好安全生产起积极促进作用。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将修改提高@晓讷!记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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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2月25日下午1时30分,内江市建设银行职工宿舍一号楼工地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这起事故是因搭设第七层楼卸料平台的钢管横杆被松木板代替引起。当时,有两名工人用吊篮抬砖经过卸料平台,由于抬砖的绳扣断脱,砖的冲击使松木板断裂,以致卸料平台当即垮塌,正在工作的6名工人从18.1米的高空坠落,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的重大责任事故。1986年5月24日,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事故责任者廖校奎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从这起事故中,能给我们一些什么启示呢?通过调查分析,笔者认为:一、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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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近年来,企事业单位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和玩忽职守案件逐年上升。仅今年1~4月份,全国就发生上述案件5196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74.33万元,死亡1040人。与去年同期相比,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上升40%,玩忽职守案上升30%。这两种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一、经济损失十分惊人。去年检察系统查处的16922起这类案件,经济损失达18亿多元。其中黑龙江省发生317起,经济损失达14亿多元,平均每起案件损失442万元。二、人员伤亡严重。去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4621起这两类案件,死亡5000多人,伤残1万多人。其中黑龙江省去年1~9月发生这两类恶性案件11起,死亡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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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3月23日,2014年江苏省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以下简称昆山"8·2"爆炸事故)所涉渎职犯罪案件,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从昆山"8·2"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可见,有1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等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那么,如何理解包括玩忽职守罪在内的渎职罪?依据哪些行为,可以认定这15名相关责任人犯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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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增加的罪名。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煤矿矿难为代表的工矿企业伤亡事故频繁发生,伤亡人数居高不下。为有效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维护劳动者生命安全,1997年刑法在借鉴吸收《劳动法》第92条规定的基础上,在分则第135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1997年刑法中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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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提出”的含义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在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发生隐患的问题,被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仍然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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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主要涉及的犯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是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一类的犯罪之中,具体的罪名有“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这一类的犯罪,在主体上一般是特殊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犯罪;在客体上危害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客观方面,法律明文规定了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故意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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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最近,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厅法纪处采访中得知,1987年法纪检察工作在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两类案件的查处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出现了深入发展的好形势。1987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了玩忽职守案1478件、重大责任事故案2338件。在反对官僚主义、渎职行为,促进国家的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走向法制化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法纪处的有关同志指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官僚主义、渎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是群众最痛切,意见最集中的。因此,1988年的法纪检察,在目前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还很突出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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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玩忽职守犯罪作了规定。玩忽职守犯罪的构成,既要有玩忽职守行为,也要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有无重大损失,是区分玩忽职守罪与非罪的具体尺度。为此,笔者拟就损失认定谈点看法,供参考。 玩忽职守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后果,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人身伤亡; 二是经济损失;三是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 关于人身伤亡的认定。刑法第187条所讲的人身伤亡,是指在生产作业、交通运输、供电、建筑、失火等事故中造成的非正常伤亡。即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擅离职守,对违反操作规程,危害人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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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最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1987年3月2日联户小煤矿特大透水事故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联户煤矿矿长蔡传喜、生产负责人朱奎甫两人各有期徒刑4年,判处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管理工王传武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判处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安全矿长蔡瑞政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犯有玩忽职守罪的八公山区煤炭局局长兼乡镇企业局局长秦土云和八公山区煤炭局副局长兼乡镇企业局副局长马本和免予刑事处分。 蔡传喜、朱奎甫、王传武和蔡瑞政四人是蔡传喜联户煤矿的股东。1986年2月至1987年2月,蔡传喜、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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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的规定,所谓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的设立对于打击司法实践中造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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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工矿企业的重大恶性事故呈上升趋势,发生了不少建国以来罕见的、举世瞩目的大案,给国家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损害。1985年至1986年两年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3000余件,这些案件造成4400余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4亿元。这些情况说明,防止和减少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是关系到改革方针顺利执行、经济建设顺利发展的问题。 笔者最近对1982年至1983年发生的71件重大责任事故作了初步分析,发现多数案件的发生,都与领导干部的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相关。而对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理,特别是对负有渎职责任的国家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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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几年重大责任事故频发,如"渤海二号沉船"、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开喷特大事故、北京密云县"5.2"特大伤亡事故和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以及不胜枚举的煤窑坍塌、爆炸、透水事故,每次事故动辄伤亡十几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并造成成百上千万元的财产损失,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经济上的损失更无法估量,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这种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预防、遏制该类犯罪也应多管齐下,其中,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查处力度,应是重要的一环.本文从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这一角度进行论述,以加深人们对该罪的理解,并澄清一些不正确的认识,以便准确打击该类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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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春平 《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2007,3(6):164-166
《煤矿安全规程》第445条,关于所有开关必须有“两防”功能的规定是一条易被忽视的条款。由于过去没有保障这一条款的技术装备,矿用开关无“两防”功能一直未被作为失爆对待。随着矿用开关两防锁的问世,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应相应提高,完全应该把矿用开关无“两防”功能视为失爆,并提出整治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