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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框架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中国频繁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实,本文借鉴国内外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领域所作的尝试,提出在高风险行业强制性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基于对保险公司、参保企业、环境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等参与主体的分析,提出中国高风险行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设计框架.从政策分析的角度,针对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四个关键节点--市场机制、专家系统、政策保障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依次说明该制度的有效性、科学性、法律效力以及公平性等特征.通过进一步分析,提出通过实施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保证该制度的效率;整合多学科的知识和技术为风险管理和决策提供必要的科学支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增强该制度的法律效力;以及在多主体之间建立多渠道的多元信息交流平台,从而保证该制度公平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基于湖北省仙桃、监利、竹溪3地农户微观调查数据,分别研究5类自然灾害频率与损失度对于农户投保意愿的影响程度,建立probit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研究表明:湖北地区水灾和旱灾情况最为严重,其发生频率与损失度均对农户投保意愿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病害和虫灾损失度对农户投保意愿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其发生频率对农户投保意愿的作用不明显;与自然灾害发生频率相比,损失度对农户投保意愿的影响更大;农户投保意愿与实际投保行为存在明显背离之处,旱涝保收地区存在投保过度现象,灾害严重地区存在投保不足现象。根据结论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旱涝保收地区应适当削减农业保险投入;农业保险应向自然灾害严重地区倾斜;以赈灾的形式解决严重自然灾害问题。  相似文献   

3.
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所带来的严峻环境污染及其对公众健康的损害,受到国内外媒体的极大关注。基于中国健康与营养家庭调查数据(CHNS),结合相应地区环境污染物与经济发展数据,本文试图从理论机制和实证层面探讨家庭收入提高对健康的正向效应能否缓解大气污染对公众健康的负向影响。研究发现:总体上,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家庭收入提高能够显著减缓工业粉尘对健康损害,但并未能抵消工业氮化物(NOX)对公众健康的负向影响。进一步分析理论机制发现,收入对大气污染健康损害的减缓效应主要取决于家庭的环境支付意愿,"南低北高"的地区污染特征客观上造成"南低北高"的环境支付意愿差异,北方地区家庭收入提高抵消环境污染的健康福利表现较南方地区更为明显;受教育程度不同的群体显现出环境支付意愿的差异,受教育年限越高的人群更倾向于将家庭收入转换为减轻环境污染的健康福利。  相似文献   

4.
欠发达地区农民宅基地流转意愿影响因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宅基地流转被认为是城乡建设用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重要渠道,应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由"农民理性"、"政策激励"、"隐形市场"假设可知,农民宅基地流转取决于在政策和市场等外部环境变化的情况下,其宅基地的资产实现程度和社会保障替代程度之间的"理性"权衡。基于"农户-政策-市场"三维特征视角,利用新疆四地州(市)340户农民的调查数据,采用Probit模型,探讨欠发达地区农民宅基地流转意愿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新疆农户特征、相关政策与市场特征对农民宅基地流入和流出意愿具有不同程度和不同方向上的影响;与相关研究结果相比,既有相同之处,更有显著的地区特点。其相同之处主要表现在:宅基地流转范围的限制,阻碍宅基地流转;流转收入越高,农民流出宅基地的意愿就越强烈;流转花费时间越多,流入宅基地的意愿就越弱。其地区特点主要表现在:家庭人均收入与流出意愿关系不显著;农民非农化程度对农民流转宅基地意愿的影响并不显著;与少数民族农民相比,汉族农民并没有表现更强的宅基地流转意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比重越大,农民流入宅基地的意愿越强,但对流出意愿影响并不显著;农民家庭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比重越高,农民宅基地流入和流出的意愿并非越强;流入费用对流入意愿的影响并不显著;流转方式对农民流入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流转花费时间对流出意愿影响并不显著。因此,今后要在充分考虑农户特征和偏好的情况下,完善政策和市场环境,因地制宜地引导、推进农民宅基地流转,切实保障不同农民群体在城乡统筹发展中有更多的自主权、参与权与利益共享权等。  相似文献   

5.
作为一种亲环境的农业生产资料,施用有机肥可改善当前的农业环境污染现状.为探究农户亲环境行为与意愿悖离的原因所在,以有机肥施用为例,基于农户实地调查数据,运用二元Logistic模型,从认知特征、心理特征和外部情境因素,对导致农户在施用有机肥这一亲环境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行为与意愿的悖离现象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农户有机肥施用行为与意愿存在悖离,农户对有机肥了解情况、感知行为控制、社会责任感、社会规范、身体状况、文化程度、家庭收入、地块数和有机肥收益是该现象的成因.此外,进一步分析结果表明,对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户而言,农业环境污染认知水平越高、农业环境污染对自身健康影响认知水平越高,其有机肥施用行为与意愿悖离的可能性越小;对较大年龄和女性农户而言,居住地与地块距离越远、地块周边交通状况越差,其有机肥施用行为与意愿悖离的可能性越大.据此提出应提升文化程度较高农户的整体认知水平、加强对施用有机肥的宣传、合理制定有机肥施用社会规范、加大对有机肥施用措施的补贴力度、在尽量照顾较大年龄和女性农户前提下调整耕地并进一步降低耕地细碎化程度等政策建议,以促进农户有机肥施用意愿向行为的转化.  相似文献   

6.
建议设立“环境权益保护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 环境意识与环境权益环境意识是人们主观上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水平和为此采取行动的意愿程度的一种表现形式。较高的环境意识不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 ,同时从环境政策角度看 ,还能降低环境政策实施的成本 ,因为环境意识越高 ,环境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阻力就越低。事实上 ,作为环境政策实施主体的国家立法机关和各级政府机构 ,一直都非常重视环境意识的作用 ,一再强调要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对于提高环境意识 ,人们一般都会想到“加强环境宣传教育” ,认为环境意识是人们不断接受熏陶和教育的结果。我国一直有“环境保护事业是从宣…  相似文献   

7.
政策支持是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等商业化条件成熟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中央和一些地方政府在新能源汽车需求市场培育的"供给侧"和"需求侧"都先后出台了相应的市场培育政策。"供给侧"和"需求侧"的政策功能与效果不完全相同,地方政府在选择和应用新能源汽车需求培育政策时面临着诸多困惑。论文尝试将基尼系数分解法引入到新能源汽车需求市场"供给侧"和"需求侧"政策实施效果的区域差异分析中,分析了我国培育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培养"供给侧"和"需求侧"政策取向的分布情况以及现阶段政策取向所面临的困惑,应用我国新能源汽车试点推广城市数据开展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供给侧"政策着力于改善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为需求市场持续发展提供驱动力量;"需求侧"政策着力于激发新能源汽车消费的积极性和购买能力,为需求市场持续发展提供拉动力量。"供给侧"和"需求侧"政策在不同收入水平区域试点城市中的实施效果存在差异,高收入区域试点城市"供给侧"和"需求侧"政策都有着明显效果,但是"供给侧"政策效果更为显著;中等收入区域试点城市"需求侧"政策效果十分显著,"供给侧"政策效果相对较弱;收入稍低区域试点城市则以"供给侧"政策效果更为显著,"需求侧"政策效果相对较弱。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培育在"供给侧"和"需求侧"政策取向上应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点。  相似文献   

8.
日本核污染水排海造成的污染损害赔偿数额巨大,建立系统性救济机制迫在眉睫,其责任保险是社会化救济的重要法律路径。研究认为,核污染水污染责任具有可保性:持续性核污染水排海使损害的潜伏持续累积,几十年后仍将面临难以预期的保险索赔,核污染水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新的保险标的。政府主导构建核污染水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可分散核污染水污染风险,确保未来污染损害发生时能为受害人及受损生态系统修复提供财务赔偿保证,填补赔偿环节中作为赔偿者短板的赔偿能力,使得赔偿有序、高效进行,为有效治理海洋环境污染提供保障。为此,应借助政府公权力构建核污染水强制责任保险制度:(1)通过立法强制核污染水污染责任投保。(2)面对来自未来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将核污染水持续污染纳入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明确界定为持续性保险事故,对未来发生的损害赔偿承担保险责任,治理海洋环境污染,修复海洋生态系统。(3)设立专门的保险公司参与经营可以更好地控制污染风险和经营风险,明确保险公司对核污染水污染风险进行承保的义务及其参与权,通过相关政策为专门保险公司的保险能力建设提供保障。日本政府授意或主导核污染水排海,依国际法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就建立核污染...  相似文献   

9.
碳排放权交易已成为我国实施以市场为基础的重要环境规制之一,但此交易市场建设能否诱发我国低碳技术创新的有关研究仍然不足。以我国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为研究对象,采用合成控制法进行准自然实验,选取2004—2016年全国282个城市的面板数据,评估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对低碳技术创新的诱发效果,并使用排列检验法进行有效性检验;进而,定量分析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正式运行后对低碳技术创新的影响因素,探索七个试点效果差异的成因。研究发现:①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整体上诱发了试点地区的低碳技术创新活动。②各试点的政策效果存在一定差异,除重庆外的六个试点对政策响应较为迅速,其中北京、上海的诱发效果最显著,天津、广东、深圳和湖北次之,而重庆试点未能对政策作出充分的响应。③碳排放权交易对低碳技术创新作用中的政策"信号-预期"机制在我国首次得到验证,该机制在除重庆外的试点地区都得到了较好的构建。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与区域产业结构升级产生了良好的协同作用,促进低碳技术创新,但其未能与外商直接投资形成相同作用;除重庆外,碳排放权交易这一市场型环境规制与控制型环境规制也呈现出协同作用。据此,应积极推进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以发挥其对低碳技术创新的诱发作用;但在统一市场建设过程中应重视地区差异,分步骤稳步推进;还应注重加强政府政策信号管理,引导企业开展低碳技术创新活动。  相似文献   

10.
当下雾霾天气愈发严重,全国各省市相继推出一系列雾霾治理政策,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一系列绿色金融产品涌现,一方面政策大力支持环保企业发展,另一方面投资者对于绿色金融市场的参与热情并不高,因此研究雾霾相关政策如何引导公众参与绿色投资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本文根据雾霾污染程度及政策力度两个指标,将中国省级区域划分为高、中、低雾霾敏感区,基于"风险感知-态度-行为"理论框架,设计里克特5级量表,对高、中敏感区人群按照雾霾风险感知、风险偏好和绿色投资意愿三个潜变量构建结构方程模型,并以低敏感区投资者的绿色投资意愿进行对照分析,共收集有效问卷517份,利用SPSS和AMOS等软件进行数据测算以及模型拟合,研究雾霾风险对公众绿色投资意愿的长期影响。结果表明:对于高、中敏感区投资者来说,绿色投资意愿与纯粹的风险偏好之间没有直接关系,但在风险偏好与雾霾风险感知两个因素的相互作用下,公众绿色投资意愿与雾霾风险感知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对照分析表明,低雾霾敏感区与高、中敏感区的绿色投资意愿同样强烈。公众的绿色投资意愿的表现为:公众投资者期望提高绿色金融产品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愿意接受低于常规收益的雾霾治理类投资产品,并看好环保类股票的投资价值。这表明充分披露雾霾天气情况,提高绿色金融产品标的资产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以及加强监管等,都有利于促进公众的绿色投资意愿,且该意愿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显著差异,因此引导各地区绿色投资的协调发展具有良好前景。同时投资者对绿色投资不存在先入为主的风险水平判断,在合理的引导下,绿色产业可能获得平等或更多的融资机会。政府应加大支持力度支持有资质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及绿色股票;金融机构应有针对性地推出环保类投资理财产品,丰富绿色投资市场的产品种类,为环保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让公众投资者拥有更多参与绿色投资的机会。  相似文献   

11.
为了考察近十年来对外贸易对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环境质量的不同影响,本文选取了2000-2008年我国30个省、市和自治区的贸易与环境方面的相关数据,利用面板数据模型对东中西部地区对外贸易对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规模效应加剧了我国的环境污染,技术效应减少了东部地区的环境污染,结构效应增加了东部和中部地区的环境污染但减少了西部地区的环境污染,环境政策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总的来说,贸易开放度的提高对东部环境质量的改善有积极影响,但对中西部地区有负面影响,中西部地区确实存在"污染天堂"的现象。因此对于中西部地区我们需要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力度,阻止国外污染企业的转移,同时要加快贸易结构调整,逐步降低污染行业的贸易比重,大力促进清洁型、环保型行业的发展,从而降低对外贸易对中西部地区的负面影响,并扩大其积极影响,使对外贸易的正面影响不仅局限于东部地区,也可以惠及中西部地区。  相似文献   

12.
保障功能替代与农民对农地转出的响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民转出农地的意愿将决定农地流转行为的发生,对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有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农民转出农地的意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基于对中国5省样本农民的问卷调查,运用Logistic回归模型,探讨了农地保障功能替代,尤其是就业保障功能替代与养老保障功能替代对农民转出农地意愿的影响。总体来看,农民转出农地的意愿较高,近四成农民愿意转出农地。回归结果显示,农地保障功能替代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转出农地的意愿。第一,农地就业保障功能在个人和家庭两个层面替代程度越高的农民,转出农地的意愿越高:主要从事非农工作的农民相对于主要从事农业的农民,转出农地的意愿更高;农民所在家庭劳动力转移程度越高,其转出农地的意愿越高。第二,以新农保为代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农地养老保障功能的替代程度越高,农民转出农地的意愿越高。虽然农民的参保状况与农民转出农地意愿的关系不显著,但是农民对新农保保障能力的评价越高,那么其转出农地的意愿越高。同时研究还发现,不同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家庭规模的农民转出农地的意愿也存在显著差异。基于上述研究结论,为促进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实现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本文提出了促进农民非农转移和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3.
绿色创新是实现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治理双赢的关键所在,以环境非政府组织为代表的非正式环境规制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文章以2008年两家环境非政府组织——IPE和NRDC联合公示中国113个城市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作为准自然实验,并采取DID和DID-PSM识别方法评估非正式环境规制绿色创新的"净作用",得到了如下主要研究结论。(1)非正式环境规制的确诱发了城市绿色创新,通过一系列平行趋势检验、DID-PSM回归检验和安慰剂检验之后,结果仍具有稳健性。(2)基于区域异质性视角分析,东部和西部地区对非正式环境规制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对PITI的发布响应更加积极,而中部地区则受到冲击效果较弱。基于时间趋势视角分析,非正式环境规制诱发的绿色创新效应在政策实施第一年最为强烈,随后整体上呈现逐年弱化的趋势。(3)非正式环境规制的绿色创新效应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水平越高的城市表现得更加明显,此外,城市的信息扩散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绿色创新效应。相较于城市的信息扩散水平而言,非正式环境规制的绿色创新效应受到环境信息公开水平的影响更为显著。(4)在剔除同时期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五省八市"的碳试点、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等一系列可能影响城市绿色创新活动的其他环境政策冲击之后,非正式环境规制的绿色创新效应依然存在。  相似文献   

14.
环境司法是进行环境保护的必要手段,我国从2002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设置专门环境法庭,这一外生事件为准自然实验提供了研究场景。本文以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2006—2016年共4 340个观测值为研究样本,采用倾向得分匹配和双重差分方法(PSMDID)检验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企业环境治理影响的异质性及其经济后果。研究发现:环境司法专门化能够有效地促进该地区企业进行环境治理,而且企业是通过扩大整体资本投资的方式进行环境治理,但是企业环境治理投资抑制了生产性资本投向。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首先,与中西部地区相比,东部地区的环境法庭设置更能有效地促进企业进行环境治理;其次,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相比,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地区,其所在地区的环境法庭设置能有效地促进企业进行环境治理;然后,与环保纳入官员考核体系之前相比,环保纳入官员考核体系能更加有效地促进企业进行环境治理;最后,地区环境规制与环境司法专门化之间起到相互补充作用,在环境规制强度低的地区,环境法庭的设置能有效地促进企业进行环境治理。因此,各地法院应加强专门环境法庭的设立,积极推进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的审理模式,因地制宜地探索环境司法审判程序,才能有效地促进企业进行环境治理。除此之外,政府应该采用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引导企业进行合理的资本投向,以确保企业环境治理的同时能够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  相似文献   

15.
中国已经在7个省市进行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试点,并拟于2017年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随着碳市场政策的逐步完善,碳排放将成为企业的总量控制目标之一。在全国碳市场即将建立的背景下,研究企业对于全国碳市场政策的预期,分析企业的响应规律,估算企业对于碳信用的支付意愿,对于保障全国碳市场的顺利建立和有效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本研究利用多边界离散选择的方式,调查了全国范围内29个省市的555家企业,对于由于全国碳市场建立而导致的能源价格提高的接受程度,并利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析影响企业接受程度的因素,最后估算企业对于碳市场中碳信用的支付意愿。结果显示:(1)企业可接受的能源价格提高比例的平均值为8.3%,其中碳试点企业可接受的提高比例最高,达到10.2%,非碳试点企业可接受的提高比例最低,为7.5%;(2)对企业接受程度的影响因素分析显示,企业的能源价格压力,以及企业对于全国碳市场到来的时间预期与接受程度显著负相关;企业对于碳减排技术的了解程度,以及企业对于全国碳市场控制程度的预期与接受程度显著正相关;(3)对于全国碳市场中的碳信用,企业平均愿意支付的价格为79.6元/t CO_2,其中碳试点企业的支付意愿最高,为95.9元/t CO_2,非碳试点企业的支付意愿最低,为72.6元/t CO_2。据此,为保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顺利建立,实现对企业碳排放的有效控制,政府应该注重降低企业的用能成本,引导与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与升级,提高企业对于碳市场政策的认识和了解,并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和不同企业的支付能力差别,合理设定碳价。  相似文献   

16.
目前国内关于流域生态补偿的研究大多关注补偿者的支付意愿,忽略了受偿者的意愿。为了研究受偿者的受偿意愿,课题组对长江流域相关地区居民的生态补偿认知情况和受偿意愿进行了实地调研,并采用Logit模型和回归分析法对该地区居民受偿意愿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居民受偿意愿主要受文化水平、职业和生态补偿认知的影响。具体来说,文化程度越高,居民在补偿标准确立意愿方面表现越强烈;职业因素对居民在补偿主体选择、现金补偿计算依据和非现金补偿方式选择方面的影响较强,对生态补偿了解情况则对上述四个方面都有影响;此外,在选择补偿主体上,国家机关层面中居民选择地方政府作为补偿主体的意愿大于国家作为补偿主体的意愿;在选择补偿标准上,选择相对独立的评定或监督机构和企业制定补偿标准优于国家制定补偿标准;在现金补偿依据上,按影响程度计算更优于按耕地面积计算;在非现金补偿中,优惠政策优于其他形式的非现金补偿。基于研究结论结合长江流域特点提出六方面政策建议,以期实现水资源利用的利益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包括:增强长江流域地区居民环境意识和生态补偿意识,让居民学会维护自己的资源生态权益;建立全流域多元主体参与决策机制,提高流域生态补偿决策效度;科学调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确保市场基础性作用;多元化实施全流域内生态补偿工作,呈现出流域生态补偿体系化效果;协调流域社会系统与流域自然系统关系,推动两大系统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强化保障流域内居民发展权实现,建立全流域水资源利用生态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17.
中国农资生产企业中是否存在“以污染换取增长”现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农用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被广泛使用,排放出大量有机物和无机物,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然而,以往研究大多集中于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直接污染的分析,较少讨论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过程中所造成的污染。实际上,农资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往往也会产生大量环境污染,努力降低农资生产企业的环境污染也应是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基于农资生产企业的微观数据分析了农资生产企业的环境污染状况对其未来年平均销售增长率的影响,检验农资生产企业中是否存在"以污染换增长"现象。在文中我们采用农资生产企业被征收排污费的情况来衡量其环境污染程度,采用企业的年平均销售增长率来衡量其未来业绩表现,进而进行了实证分析。实证分析结果显示,被征收排污费的农资生产企业中普遍存在着"以污染换取增长"的现象。实证结果表现为,如果农资生产企业被征收排污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越高,则该农资生产企业未来的销售增长率也相应越高。该研究结论对于我国农资生产企业排污费征收机制的设计和行业环境规制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首先,我们建议环境保护部门和农业管理部门在未来应该适当提高农资生产行业的环境准入门槛,防止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进入该产业,并逐步淘汰部分高污染的农资生产企业。其次,环境保护部门应该进一步优化排污费的征收机制设计,努力降低农资产品生产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最后,建议对农资生产企业的环保技术投资进行补贴。  相似文献   

18.
农民接受闲置宅基地治理方式的意愿及影响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闲置宅基地治理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全国9省551份调研问卷数据,运用多元Logistic模型分析农民接受闲置宅基地治理方式的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结果表明:农民接受意愿取决于农民依其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对某种治理方式的未来收益和成本状况的预期。农民接受有偿收回和流转方式的可能性要高于其接受无偿收回和撤并零散居民点方式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年老的农民和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接受无偿收回方式的意愿较高;农民拥有宅基地处数越多,接受撤并零散居民点和有偿收回方式的意愿越高;初中及初中以上教育程度和了解"一户一宅及面积控制"政策的农民更倾向于接受无偿收回和撤并方式;东部地区农民较之西部地区农民更愿意接受流转方式,中部地区农民则更愿意接受撤并和有偿收回方式;郊区农村的农民接受流转和撤并方式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今后要根据农民经济、教育、就业状况和所处地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农村闲置宅基地治理政策。  相似文献   

19.
基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动态环境侵权救济体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定义和特点的总结,以及对其环境侵权救济功能的探讨,得出结论:社会从矫正的正义观到分配的正义观的转变,是推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根本原因;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补充。在此结论的基础上,以环境侵权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为出发点,构建了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动态侵权救济体系:民事救济作为第一层次,通过法律程序来确认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以及赔偿额度等事项;环境责任保险作为第二层次,用来分散被保险人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补偿受害者损失;公共补偿制度作为第三层次,用来补充民事救济和环境责任保险所未能覆盖到的受害者的人身、财产损失。三个层次联动配合、相互补充,从而在我国面临日益增多的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下,为受害者、企业和国家开辟了一条新的环境侵权救济之路。  相似文献   

20.
大气污染明显的区域性特点决定了实施联防联控协同治理的必要性,为破除原有单一主体治理缺陷,2012年中国开始实施联防联控协同治理政策,且已初显治理效果。本文筛选整理沪深A股上市公司2004—2017年数据,在联防联控协同治理政策有效性检验的基础上,考察区域联防联控协同治理政策对企业生产规模的影响,研究发现:①政策有效性检验结果表明,区域联防联控政策降低了工业SO_2排放,促进了试点地区的经济发展,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经济和环境的双赢。②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和三重差分模型检验结果均证明区域联防联控协同治理政策显著扩大了企业生产规模,安慰剂检验结果显示区域联防联控协同治理政策对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张效应不太可能由地级市-行业-年份层面不可观测因素驱动。③异质性检验结果表明,不同所有制、不同大小以及不同行业属性的企业对联防联控政策的冲击存在明显的差异。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本文认为,虽然联防联控政策突破了行政界线,但是要考虑环境污染治理的协同收益(成本),应按照贡献量等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合理分配,合理引导企业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开发绿色资源。此外,联防联控治理政策还要考虑不同行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资源配置问题,优化各要素资源在不同行业间的合理流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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