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家庭农场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未来家庭农场数量的逐渐增加与经营土地面积的不断扩大,与快速城镇化相伴随的土地征收区域不可避免会与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范围相交叉或重叠。家庭农场主通过整合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得的承包地和市场化交易获得的承包地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因此,在家庭农场土地被征收时,应确保家庭农场主获得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并妥善处理家庭农场主与拥有不同类型农地权利的众多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和理论分析法,区分点状征地、线状征地和面状征地三种不同情况,分析了家庭农场土地征收的后期生产经营影响,在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政策框架下,深入剖析了家庭农场土地征收涉及的农地权利类型。然后,构建起家庭农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理论模型,以及家庭农场主、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权利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理论模型。具体而言,家庭农场主根据自有土地、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的土地、通过土地退出获得的土地所占的比重以及不同类型土地权利所对应的价值标准分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收益;政府通过税收参与征地补偿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凭借土地所有者身份依法分得相应比例的补偿收益;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收益为承包经营权价值扣除其让渡给家庭农场主的农地权利价值后的剩余部分。最后,本文从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1做好家庭农场发展规划;2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并将间接损失纳入补偿范围;3建立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土地的征收补偿收益分配机制;4保障抵押权人(金融机构)对征地补偿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2.
户籍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约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根本意义在于使这一权利作为财产,在市场上自由流转,我国于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已经为此创造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初具雏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仍然存在着外部的制度缺陷。其中,户籍制度作为一套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完善起来的社会管理制度,严重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至于使得这一制度所应发挥的基本功能被抽空。因此,本文提出以现行户籍制度为核心对当前社会保障体制进行改造,从而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扫清障碍。最初通过"以土地换社保,变农民为市民"的方法,允许进城农民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有资格加入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进而逐步过渡到取消基于户籍限制的城乡二元化模式,逐步构建覆盖全国范围的基本社会保障体系,最终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流转制度的基本功能。  相似文献   

3.
基于耕地综合价值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由于现行耕地征收补偿仅对耕地的农业经济价值以及部分就业保障价值进行补偿,忽视了耕地的其他价值,导致了耕地征收中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产生.因此,合理制定耕地征收补偿标准对于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护耕地资源具有十分熏要的意义.论文从耕地资源综合价值角度出发,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构成分解为农业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三部分,并分别采用收益还原法、成本替代法和支付意愿法对他们进行量化测算,并以江苏省南京市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按照耕地资源综合价值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农民将比现行征地补偿多获得6.6倍的补偿金,而且由于新的征地补偿能有效将耕地的外部性价值如社会稳定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等内部化,清除了耕地征收中的市场失灵,更有利于耕地资源非农化配置效率提高.此外,由于新的征收补偿标准远低于现行的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因此,该标准在经济上是可行的,社会可接受的.  相似文献   

4.
农地非农化中不同利益主体博弈行为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的加剧扩张和建设用地需求的不断增长而带来的农地非农化在近年来表现得尤为突出,已经严重影响着我国的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因此,从决策主体行为出发,研究农地非农化问题,对于我国城市化的正常推进以及农地的有效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探讨农地非农化过程中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倾向和博弈关系.研究结果表明:(1)中央政府应该加大给予地方政府和农民进行耕地保护的奖励以及提高违规的惩罚力度,抑制农地非农化的速度,遏制违法占用,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减少耕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2)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完善相关政策,缩小城乡土地价格差异,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逐步建立公正的补偿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3)地方政府应进行土地利用制度和模式的创新,注重力拓土地后备资源,盘活存量资源,减少建设占用农地,不仅能有效地解决经济建设和耕地保护的两难困境,而且能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合理利用.  相似文献   

5.
在征地制度改革中,农民作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他们对征地制度的满意与否是评价征地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参考依据,但在实际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常常被忽视,导致农民对征地制度的不满.本文通过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南京市、鹰潭市两地问卷调查得到相关数据,并作描述性统计分析,在此基础上,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对农户被征地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受教育程度、是否具有非农就业技能、非农收入比重、被征地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地区变量等都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作用.而年龄、老人及儿童在家庭中的比重、土地所有权归谁所有和征地权由谁决定等因素都具有明显的负向影响作用.农户在征地过程中是否具有谈判权则没有明显的影响作用.基于上述结论,本文提出了征地改革仍需努力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多渠道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增强征地后农户可持续生计能力、帮助农民积极融入市民生活、考虑到农民的土地产权认知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6.
江苏省农村土地征用与收益分配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本文立足江苏省的土地征用和土地收益分配现实,指出目前存在“圈地”现象严重、征地补偿过低、失地农民未来生活无保障等问题。从政府、制度、城市建设三个层面探讨了问题产生的根源,并提出了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建立失地农民保障体系、广开就业门路、健全法律体系等改革措施。  相似文献   

7.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长久以来的方向和目标,随着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土地市场从政府垄断供给转变到政府和集体寡头供给,如何实现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两大供给主体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对当前供给侧改革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本文以广东珠三角地区的江门市为例,采用2005—2014年江门市集体建设用地出让的365宗交易数据,在运用对比分析法与东莞、顺德税费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后,从供需均衡和价格均衡两方面构建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市场的联立方程模型,试图从微观地块交易尺度上探索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交易过程中政府和集体的市场均衡关系和收益分配关系。研究结果显示:(1)通过税费比较,江门、顺德、东莞三地的政府相关部门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交易中所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基准一致,但在出让收益金和交易税费方面收取标准略有不同。(2)2005—2014年间,江门市平均每年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过程中的收益比为1∶6.45,大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收益流入了集体经济组织。(3)除交易面积外,交易价格、土地用途、交易年限和交易频率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地方政府收益有显著正影响。由此得到以下结论:(1)目前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市场税费设置混乱,地方政府对集体建设用地交易收益"舍不得放手"。(2)除了交易面积外,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中政府租税费收入和集体卖地所得与集体建设用地变量关系呈趋同性。认为:分析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交易中两主体收益分配关系可为厘清寡头土地市场供给侧收益边界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8.
农地城市流转前后农户福利变化差异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已有研究农地城市流转农户福利指数的基础上,参考基尼系数的计算方法提出福利差异系数的概念,通过对武汉市城乡交错区被征地农户的实证研究,分析了农地城市流转前后农户福利分布情况,发现农地城市流转后农户福利差异系数为0.255,而流转前为0.103,农户间福利差距拉大.通过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找出影响农户福利变化程度各异的主要影响因子分别为被征土地占原有土地面积的比例、征地后是否安排工作、农民受教育程度以及农民对补偿的心理满意度;而土地被征后的用途、非农就业人口比重以及地均CDP并不是显著的影响因子,说明农民无法参与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由此可得出结论:对农民福利补偿不能单独采用货币补偿,两应采用提供社会保障、提供工作机会、增加培训与教育机会等复合补偿方式;只有采用复合补偿方式,才能既增加被征地农户的福利水平,又有利于减小彼此之间的福利差距.  相似文献   

9.
农地城市流转中不同权利主体的福利均衡分析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以福利经济学为理论基础,探讨了农地城市流转中不同权利主体的福利变化;通过建立农地城市流转的福利分配模型,得出结论:社会福利绝对量的大小和各权利主体所得相对量的大小均与一定阶段内农地城市流转的速度密切相关;政府应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征地价格,才足以弥补农民失地后损失的经济收益和社会保障;并通过构建农地城市流转的社会福利函数,分析了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实现条件,结果表明:必须按照农业用地边际生产效益等于非农用地边际生产效益的原则配置土地资源,方可兼顾农地非农化配置的效率和公平,并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最后,针对土地市场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0.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功能作用、权能划分与制度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新一轮改革的基本方向,但如何界定分置后"三权"之间的权利关系并据此进行相关制度构建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背景和概念内涵入手,重释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产生的功能价值,并在探讨承包权与经营权权能划分的基础上提出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制度构建建议。研究认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成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为核心内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可实现从要素、主体、制度、价值等四个层面释放出此次农村土改的"改革红利"。从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的功能目的入手,应将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二者的性质界定为用益物权,并将二者的权利内容划分为:土地承包权主要包括占有权、收益权、继承权和退出权,土地经营权主要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据此,在进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时,一个根本前提是立足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并严格坚持一定的基本原则和底线,进而一方面要通过修改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赋予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以法律地位、分别设置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流转规则以及为土地经营权抵押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加强有关政策设计与配套,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流转规范机制、构建土地经营权抵押实现机制、建立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利益协调机制、构建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风险防范机制等。  相似文献   

11.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失地农民福利变化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基于森的可行能力理论,从经济状况、居住条件、居住环境、社会保障及社会机会等方面构建失地农民福利评价指标体系。并进一步基于农地价值理论视角,将失地农民可获得的福利划分为经济福利、社会福利和生态福利3个部分。在此基础上利用江苏省苏州市、南通市及宿迁市540户农户调查数据对征地前后农民福利水平进行测度,以探索不同城镇化发展阶段土地征收对失地农民福利变化的影响。结果表明:(1)由于实行了"土地换社保"征地补偿方式,苏州市和南通市目前处于城镇化发展改革阶段,且前者在"人的城镇化"方面更为成熟;宿迁市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仍处于传统城镇化发展阶段。(2)苏州市和南通市失地农民福利水平呈上升趋势,总模糊指数分别从0.444、0.369上升到0.529、0.385;宿迁市样本农户福利水平则有所下降。(3)除苏州市外,南通市和宿迁市样本农户的经济福利均出现下降,下降幅度分别为36.1%、34.5%;三个地区失地农民社会福利均有所提升,且苏州市和南通市农户福利改善程度明显优于宿迁市;生态福利方面,除南通市外,苏州市和宿迁市均出现下降。(4)传统城镇化发展模式下,失地农民的福利水平明显受损,城镇化改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福利受损,尤其是社会福利得到较大提升。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真正实现"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同步发展,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同时,政府还需通过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就业指导培训、提供一定就业安置等途径实现征地补偿方式多元化,并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环境保护等的投入。  相似文献   

12.
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迁具有阶段性、政治性和内生性等特点,这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特有的现象,也为今后的农村土地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尽管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曾对农村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但该制度已与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其立法偏于公平和稳定价值,忽视了对土地利用效率价值,主要体现为:承包经营权期限较短,抵押权和继承权无法实现,土地自由流转的法律限制性规定较多.解决这些问题,应根据<决定>精神和原则,以建立农村基本社会生活保障为前提,坚定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承包经营权不动摇为原则,通过完善和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流转机制,加强对流转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有序流转,最大程度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相似文献   

13.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与区域补偿标准的合理确定是保证耕地保护区域补偿实施效果的关键。针对以往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忽视耕地资源禀赋与社会经济发展差异的不足,本文构建分区异步元胞自动机模型开展了耕地区际布局优化,并据此优化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在此基础上,针对当前研究中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与耕地非农化收益及耕地赤字/盈余水平脱节、难以真正起到耕地保护杠杆作用的不足,本文提出了以耕地资源价值为基础,引入耕地非农化收益确定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并根据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优化结果测算区域耕地赤字/盈余水平对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进行修正,以实现"以布局引导补偿,以补偿实现保护"。以全国首批"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武汉城市圈为案例区开展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1根据资源禀赋与经济发展区域差异确定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可以在实现全区域粮食安全的基础上使区域耕地非农化压力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有利于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2以耕地非农化收益和耕地资源价值为基础,采用区域耕地赤字/盈余进行修正得到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可以起到激励耕地保护的杠杆作用;3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是协调我国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城镇用地扩张与耕地保护矛盾的重要途径,能起到激励耕地保护、抑制耕地非农化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从农户满意度绩效出发,在理论分析基础上提出相关研究假说,并基于全国率先探索耕地保护基金的成都市的实地调研数据,利用ordered probit模型,实证检验了耕地保护补贴流向对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政策农户满意度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1)转出土地的农户比转入土地或未流转土地的农户对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政策有更高的满意度。土地转出行为使农民对补偿政策"非常不满意"、"不满意"和"一般"的概率分别下降0.3%、4.8%和11%,并使农民对补偿政策"满意"和"非常满意"的概率分别上升14.4%和1.7%。(2)土地转入行为则使农民对补偿政策"非常不满意"、"不满意"和"一般"的概率分别上升9.3%、35.4%和0.7%,并使农民对补偿政策"满意"和"非常满意"的概率分别下降42.9%和2.6%。为提高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政策农户满意度绩效,政府应合理分配有限的耕地保护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应优先向土地转入户倾斜,提高实际上在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土地转入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15.
退耕还林政策的激励机制缺陷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运用公共经济学中中央政府与地方职能划分的原则、土地竞租原理和产权经济学理论。分析了退耕还林中地方政府和农民承担的成本和收益损失。认为中央政府在退耕还林中忽视了地方政府的利益需求。不仅对地方政府在退耕还林中的生态贡献补偿不足。而且加重了地方政府的工作负担和财政负担。对地方政府缺乏激励;对农民的补偿较之于其在退耕还林中承担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林业经营的巨大风险。现有补偿数量不足。时间短;林地承包经营权限制性强、缺乏可交易性又使产权激励功能弱化。退耕还林要实现“退得下、稳得住、不返弹”的目标,必须加大对退耕还林地区地方政府和农民补偿额度。并建立长期、稳定、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16.
农村土地承包权转让是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沿领域。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也正在快速推进。为了更好地理解农民与农村土地的关系从而推进相关改革,本文从农村土地兼具资源资产属性和乡土文化传承功能出发,理论分析了土地确权颁证、子孙情况对农民承包地转让意愿的影响。对中国黄淮海农区6省20县(市、区)998个样本农户的调查数据分析发现,如果一次性给予40年当地最高租金,分别有44. 7%和34. 2%的农民愿意把一部分承包地出售给国家或转让给本集体成员。基于上述调研数据,在将承包地转让分为"出售给政府"和"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两种方式后,本文采用可同时处理两个二元选择问题的BiProbit模型估计了是否有承包证以及拥有子孙情况对农民承包地转让意愿的影响,并把子孙情况从三分类变更为二分类进行了重新估计。研究发现:与没有土地承包证相比,拥有承包证的农民愿意把一部分承包地"出售给政府"或"转让给本集体成员"的概率分别高27. 0%、25. 4%;与没有子孙的农民相比,有子孙的农民愿意把一部分承包地"出售给政府"或"转让给本集体成员"的概率分别低25. 7%、26. 8%,上述结果都在5%的水平上显著。可见,确权颁证会强化农民的承包地转让意愿,但农村承包地仍然具有很强的乡土文化传承功能。承包地转让不只是纯法律意义上的物权关系的调整,还受到农民生活方式和乡土文化的影响。因此,需要根据不同类型农民尤其是没有子孙者的承包地转让意愿及差别化政策需求,稳妥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权转让工作。  相似文献   

17.
丹江口库区化肥施用控制与农田生态补偿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保护丹江口水库水质,减少氮、磷流入水体,可考虑以生态补偿方式鼓励农民将部分土地休耕或退耕。利用样本调查的农户微观数据,估计了丹江口库区主要农作物小麦、玉米、水稻产量与化肥施用量的经验函数,计算了库区农田平均生态补偿标准。结果是:基于2008年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市场价格,种植小麦须补偿259.69元/亩,玉米须补偿331.64元/亩,水稻须补偿567.31元/亩。为减少补偿过程中的政府强制行为和信息租金,可考虑将农户土地按历年产量进行评估后分成多个等级,每一等级支付该等级土地最高净收益。本文将每亩作物净收益即每亩劳动收入和地租作为农田生态补偿标准,这一计算标准是基于农民遭受的损失,属于保留效用,是农民谈判的起点。如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有利可图的,可进一步将工程的部分净收益分配给维护生态系统、保护水质的库区农民,具体分配的份额则取决于当地农民的谈判力。  相似文献   

18.
本文将人口变量引入城市用地扩张的理论模型中,以级差地租收益分配为核心,剖析了人口增长与用地扩张之间的互动关系。研究发现,在政府主导的城市化发展中,受发展竞争驱动,地方政府将城市中决定用地规模的经济活动人口和享有公共物品的户籍人口割裂开来:一方面,尽可能多的扩张城市用地面积以容纳更多的经济活动人口、攫取地租收益;另一方面,在级差地租分配中,拒绝让非户籍移民以公共物品的形式分享城市增长中的级差地租收益,从而降低城市化发展的成本。地方政府在享有外来人口集聚带来的级差地租收益的同时却不必承担相应的公共物品成本,这种成本收益计算中的扭曲进而导致了城市增长中的用地过度扩张、整体社会福利水平下降的问题。有鉴于此,在城市化相关改革政策中,应当引入人地统筹的调控思路,将级差地租收益分配与人口市民化问题相挂钩,有助于实现城市增长中的人地关系协调,抑制过度"土地城市化"并合理推进"人口城市化"。  相似文献   

19.
耕地生态补偿相关利益群体博弈分析与解决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宏观层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和微观层面农民与市民之间博弈分析,找出促使均衡结果合理化方案,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博弈论与条件价值法(CVM)。结果表明:①博弈结果难以达成(保护,补偿)协议,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必须依靠中央政府作为媒介进行协商,采取管制与激励相结合的制度安排。②激励的实现通过微观层面利益主体受偿意愿与支付意愿而定,支付不够补偿,中央财政补贴,支付盈余则上缴中央财政,以湖北为例,农民每亩耕地应得到174元补偿,市民每户居民应支付246.6元,中央政府每亩耕地给予农民148.5元补偿。③宏观层面依据微观层面需求意愿与支付意愿的赤字或者盈余,确定区域之间应支付补偿或者获得补偿。研究成果能为区域内部和区域之间耕地生态补偿标准提供依据,为尽快制定耕地生态补偿机制及政策、实现利益群体福利均衡提供借鉴与参考。  相似文献   

20.
农户兼业行为演化的实质是由家庭成员个体就业行为决策和家庭集体劳动分工决策共同决定的,而人力资本通过影响非农就业对农户兼业决策具有内生作用,但这种作用机制既包括农民个体层面,更涉及农户整体层面。基于家庭整体视角分析了农户人力资本的理论特性,提出了农户人力资本对家庭兼业行为及其离农决策存在双重影响效应的研究假设,在此基础上,运用长三角地区1036户农户调研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农户劳动成员平均人力资本数量水平提升和成员间人力资本结构差距缩小,对提升农户非农化兼业程度以及增强其主动离农意愿具有积极意义,其中农户人力资本结构效应对农户离农决策更为显著;进一步比较发现,教育和迁移人力资本对长三角兼业农户的非农化发展和离农意愿具有显著促进作用,而受不同因素影响,健康和以非农工龄为衡量的技能人力资本的作用效应总体却并不明显。文章认为,要把促进兼业农户人力资本发展作为推动其非农兼业升级与离农决策的立足之本,在当前农地征用补偿政策思路上,要从单纯重视对失地农户短期"经济补偿",向扶持家庭成员人力资本投资以增强其长期非农就业发展之"能力补偿"转变,进而构筑可持续生计保障。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