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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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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基本原理,分析了节能管理中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侧重分析了作为委托者的政府与作为代理人的企业在节能问题上的理性水平差异,以及由此决定的双方在行为选择上的不同.研究表明:“委托-代理”模型是一个富有效率的机制,在委托代理机制下,政府和企业在节能上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在一定条件下,地方政府通过改变激励策略,不仅可以使企业的节能努力水平产生变化,还会使信息不对称的格局发生改变,实现节能调控的帕累托最优;企业获得财务意义上的好处,地方政府不仅因节能调控成效显著而得到中央的奖励,还会因其良好的政府形象而得到公众的支持.  相似文献   

2.
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对矿产资源的产权管理是解决目前供需缺口的主要方向。本文以信息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模型为基础,通过对矿产资源产权的明确界定,以及目前我国矿产资源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建立多重委托代理模型,即政府垄断产权的委托代理一体化,政府所有、经营产权与企业使用产权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引入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后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逐个分析各个模型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行为选择所带来的收益和潜在问题,探讨哪种产权配置更有效率。模型分析结果表明:构建政府、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和矿业企业的三级矿产资源产权安排是最优的,能同时满足政府部门收益最大化和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本文的结论致力于为有效解决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中的产权配置问题提供了改革和创新思路。  相似文献   

3.
在绿色产品质量监管中,政府以提升绿色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第三方认证机构及企业则希望利用现有资源获得最大收益。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第三方认证机构与企业容易发生权利寻租问题。有效解决权利寻租问题是保障绿色产品质量的关键,研究政府、第三方认证机构及企业三者共同参与的监管策略,可为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管对策提供依据。本文首先阐述了政府、第三方与企业各自的职责,政府监管企业生产行为,第三方获得认证后监管企业并受政府监督。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政府、第三方与企业关系概念模型,分析三者相互作用的内在机理。其次,运用博弈理论,构建了第三方与企业、政府与第三方及政府与企业间博弈模型,并进行混合策略Nash均衡求解及策略选择分析,研究了影响政府监督、不监督,企业寻租、不寻租,第三方接受寻租、拒绝寻租行为策略的关键因素。再次,重点讨论了政府、第三方与企业三者共同参与的寻租博弈模型,详细阐述了第三方与企业发生权力寻租、政府监督二者寻租行为的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1绿色产品质量监管中的寻租行为与政府的监管能力系数、付出成本、对第三方和企业的惩罚力度有关。政府通过降低监管的成本,提高监管能力,加大对第三方与企业寻租行为的经济惩罚,能有效避免二者间的权利寻租行为。2在提高政府监管二者寻租行为效率方面,分为两种情况。当把第三方利益放在第一位时,政府应减少第三方寻租的额外经济收益,提高政府监督的能力系数,同时加大对第三方发生寻租行为的经济处罚;当把企业利益放在首位时,政府应提高企业与第三方权利寻租的成本,加大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最后,给出了政府提高绿色产品质量监管效率,妥善处理博弈各方的利益诉求,避免第三方与企业权力寻租的措施。  相似文献   

4.
排污管制中的授权监督与合谋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如何确保政府制定的环境管制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变得至关重要.现实中,管制机构总是通过授权给各级官员去实施其管制政策的,这种授权为官员与被管制者之间的合谋创造了条件.本文运用一个博弈模型研究了政府授权官员对企业排污进行监督的情形下,作为监督者的政府官员与企业主之间的合谋行为对企业的排污量以及监督者的监督努力所产生的影响.模型的结论表明,均衡时,在监督者的监督强度与企业的排污量之间存在此消彼涨的关系.本文的结论具有明确的政策含义,政府可以通过政策严惩监督者的失职行为、降低监督者的监督成本、提高监督者的议价能力等措施来增加监督者的监督强度、降低企业的排污动机,进而更有效地达到保护环境的目标.  相似文献   

5.
环境污染问题的日趋严重,使社会环境参与者对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要求不断加深,监督力度也随之加强。政府、创新企业以及公众消费者之间存在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利益关系,同时多方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准则也将影响绿色技术创新在社会系统中的扩散,因此,探究三方利益相关者对绿色创新行为以及绿色创新扩散的影响成为学者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通过借鉴利益相关者理论,对社会系统中参与企业绿色创新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权利分析,构建政府、企业与公众消费者之间的三方演化博弈模型,根据演化的仿生学研究,引入Lotka-Volterra模型,探究环境利益相关者的规制行为,对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扩散的演化影响,利用Matlab仿真工具,对演化博弈以及仿生演化模型进行数学推导求解并赋值仿真进行相关分析。结果表明:利益相关者的污染抵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绿色技术创新的扩散;高强度的污染税收、低强度的公众环保宣传与适度的创新激励补偿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效果最明显;公众对于绿色技术创新的推广促进其在社会系统中的扩散,而政府对于绿色创新技术的过度推广,则会降低绿色创新扩散效率。本文的研究对社会环境监管参与者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第一,政府作为绿色创新的推动者及环境监管的权利机关,应注重把握监管力度,合理选择环境规制手段、规划环境规制成本,防止过激手段的实施对绿色技术创新带来的阻碍;第二,公众消费者对于绿色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更为广泛,因此,消费者应从自身做起,杜绝非环保产品,不断推动社会绿色创新技术的发展。第三,企业作为绿色技术创新的生产方,应将环境保护作为己任,努力研发环保类产品,减少环境污染及能源的消耗。  相似文献   

6.
环境保护费改税作为中国环境保护税制的重要改革,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实现了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过渡。文章借助《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准自然实验,以合法性理论为基础,基于2016—2018年中国沪深两市A股工业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使用双重差分法考察了环境保护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研究发现:(1)环境保护费改税显著地促进了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换言之,当《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与非重污染企业相比,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水平明显提升。(2)环境保护费改税主要通过施加更强的环境合法性压力从而促进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可见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过多、强制性和规范性缺乏等问题,进而提高环境合法性压力来促进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3)环境保护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融资约束程度较低、委托代理成本较低、内部控制质量较高的企业中,在融资约束程度较高、委托代理成本较高、内部控制质量较低的企业中并不显著,说明当融资约束程度较高、委托代理成本较高、内部控制质量较低时,环境保护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促进作用会弱化。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企业绿色发展,政府应当继续完善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实施细则,建立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征管协作机制,切实保障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和缴纳,提高企业环境合法性压力。同时,政府还应当建立企业绿色转型的融资机制,引导企业绿色转型的价值取向,出台企业绿色转型的内控指引,与环境保护税制度一起共同推动企业绿色发展。  相似文献   

7.
我国快速城镇化进程中社会冲突频发并呈现出迅速累积和扩散的趋势。制度模糊性为政府和强势集团对城镇化利益进行策略性分配提供了行为空间,成为城镇化利益分配冲突的制度根源。在城镇化进程中,作为主导力量的地方政府具有强烈的获利机会进行城镇化运动的动机,成为积极谋取城镇化净收益的"第一行动集团"。由于委托代理机制的失灵,中央政府对城镇化发展的目标定位、利益诉求都会落空。在信息高度不对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资本投资者等利益主体有着采取策略性行为的动机和能力。由于他们在城镇化运动中存在着狭隘的共容利益,他们更容易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形成非正式的利益联盟,来谋取城镇化收益而转嫁成本。因此,社会冲突的有效治理需要加速制度变迁以促进制度系统与城镇化的有效调适,明晰制度规则以压缩强势集团策略性分配城镇化利益的行为空间,减少地方政府对城镇化的过度干预以促进城乡社会的自然融合,建立社会安全阀制度实现社会冲突的动态治理。  相似文献   

8.
迫于环境保护的压力,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回顾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采用内容分析法收集整理了沪深股市2013~2017年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环境数据,在此基础上利用OLS模型构建环境信息披露指数用以测度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并将市场化程度纳入到实证分析框架,研究发现:(1)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之间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环境信息披露具有"沟通效应",降低了企业与外界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促进了企业价值的显著提升;(2)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市场化程度中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相较于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位于低市场化程度地区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对其价值提升的贡献度更大。这一研究成果不仅为企业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强化绿色竞争优势提供了经验支持,而且也为政府规范企业行为提供了决策参考。  相似文献   

9.
农地整理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率,是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但我国的农地整理效率亟待提高。在农地整理项目实施中,村组干部是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共同代理人。本文运用共同代理模型从理论上进行推演,认为在委托人利益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委托代理双方利益达到次优均衡;而当委托人利益目标发生背离时,共同代理人的行为出现偏差,农地整理项目的效率降低。并通过多元定序变量回归分析,基于湖北省调查数据证明该理论推导。研究结果显示,影响农民评价农地整理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是农民身份、项目的规划设计与施工质量、农民的农地整理参与程度及对地方政府的信任程度。研究结果说明,地方政府与农民在农地整理中的利益目标不一致,属于异质的委托人,且两者地位悬殊,地方政府属于强势委托人,而农民则是弱势委托人。作为共同代理人的村组干部在利益抉择中会选择与强势的地方政府合作,并进行利益合谋,最终导致农地整理工程质量低下。研究结论如下:1打破现有农地整理中的共同代理关系,促使地方政府转变职能,强化其代理服务意识,与农民组成利益一致的同质委托人,避免共同代理人与强势委托人的利益共谋,从而提高委托代理效率。2构建完善的农民参与体系,激发农民的参与热情,并将农民的有效参与作为农地整理后评价的重要指标,促进地方政府履行应有职责。3建立健全农地整理项目的社会监督制度,尤其是强化项目区农民的社会监督力量,有利于显化代理人投入和行为,减少道德风险,提高农地整理效率。  相似文献   

10.
知识型企业的绿色创新行为一方面源于政府的环境规制压力,另一方面源于供应商、客户等利益相关者,然而目前研究尚未形成系统全面的多理论分析框架,特别是针对知识型企业绿色创新意愿对绿色创新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更为缺乏。文章以54家知识型企业为研究对象,以计划行为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指导,在绿色供应链视角下利用层级回归分析探讨市场绿色压力对知识型企业绿色创新行为的影响及作用机理。研究结果表明:供应商和客户绿色压力均对绿色创新行为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绿色创新意愿在市场绿色压力与绿色创新行为之间起部分中介作用;政府激励型环境规制在供应商绿色压力与绿色创新意愿之间起正向调节作用;政府强制型环境规制在客户绿色压力与绿色创新意愿之间起正向调节作用。因此,政府要充分发挥激励型环境规制和强制型环境规制的调节作用,为知识型企业绿色创新提供良好的氛围;优化强制型环境规制和激励型环境规制的组合方式,保证绿色创新的可持续发展。知识型企业高层管理者在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开展绿色创新活动时应重视企业绿色创新意愿的养成,培养和引导员工绿色创新意识的建立,通过培训班、研讨会以及比赛的形式促进绿色创新意愿的传播;时刻关注环境规制政策、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绿色供应和需求的变化,把握政策和市场的变化方向,并及时对企业做出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11.
政府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产出的影响作用,从企业层面来看属于微观经济的问题,但是,从整个社会经济的大环境来看也是宏观层面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宏微观经济视角,探索政府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本文首先从微观视角,通过建立政府与企业间的环境规制博弈模型,运用数据模拟分析了不同企业选择各自绿色技术创新策略的内在机理,从理论上解决了绿色技术水平下限和环境规制系数阀值的问题,说明了如果政府不强化环境规制,企业通常不会主动采取措施进行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承担其相应的环境责任。进一步探讨了政府如何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目标选择环境规制系数,以利于达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目的。进而从宏观视角,运用我国1995—2016年省际面板数据实证研究了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作用,证实了微观分析中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产出的影响呈现"U"型关系的结论,且滞后一期的影响显著,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2.
环境污染和环境信息披露日益引起世界各国重视.该文以化工行业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Logistic模型研究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结论表明: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总数逐年增长.重污染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内容和数量逐年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越好,越倾向披露环境信息;大公司更有动力披露环境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代理成本;公司发展能力与环境倍息披露负相关,上市公司的负债程度与环境信息披露负相关.但不显著.该文对提高环境信息透明度、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3.
新《环保法》的调整旨在加强环境规制水平,但其是否能够发挥“波特效应”存在争议。为检验新《环保法》在驱动企业绿色创新方面的有效性,本文以2007—2016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利用双重差分法(DID)和手工搜集的绿色专利数据,实证考察新法实施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研究表明,新《环保法》能够发挥“波特效应”,即“倒逼”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其内在机理是:新《环保法》一方面通过引入可供公众监督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企业环境信息透明度,从而减少隐瞒环境信息的机会主义行为并提高污染成本,进而“倒逼”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处罚力度直接增强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成本,从而“倒逼”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创新。进一步研究发现,在国有企业、利润空间较小的低集中度市场、环境监管力度较轻的中西部地区和环境规制强度较弱的地区的样本中,新《环保法》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倒逼”作用更为明显。因此,应积极推进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细化和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从而加强公众监督的可行性。同时,有必要加强《环保法》执法水平,并在监管和执法中实行有针对性的差异化措施,将有限的执法资源向国有企业、低集中度市场、中西部地区、环境规制强度较弱的地区倾斜,从而在驱动企业绿色创新的同时降低政府的环境规制成本。本文研究结论不仅证实了新《环保法》在驱动企业绿色创新方面的有效性,为“波特假说”提供了经验证据,更为发展企业主体、市场导向的绿色创新体系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4.
新《环保法》的调整旨在加强环境规制水平,但其是否能够发挥"波特效应"存在争议。为检验新《环保法》在驱动企业绿色创新方面的有效性,本文以2007—2016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利用双重差分法(DID)和手工搜集的绿色专利数据,实证考察新法实施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研究表明,新《环保法》能够发挥"波特效应",即"倒逼"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其内在机理是:新《环保法》一方面通过引入可供公众监督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企业环境信息透明度,从而减少隐瞒环境信息的机会主义行为并提高污染成本,进而"倒逼"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处罚力度直接增强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成本,从而"倒逼"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创新。进一步研究发现,在国有企业、利润空间较小的低集中度市场、环境监管力度较轻的中西部地区和环境规制强度较弱的地区的样本中,新《环保法》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倒逼"作用更为明显。因此,应积极推进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细化和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从而加强公众监督的可行性。同时,有必要加强《环保法》执法水平,并在监管和执法中实行有针对性的差异化措施,将有限的执法资源向国有企业、低集中度市场、中西部地区、环境规制强度较弱的地区倾斜,从而在驱动企业绿色创新的同时降低政府的环境规制成本。本文研究结论不仅证实了新《环保法》在驱动企业绿色创新方面的有效性,为"波特假说"提供了经验证据,更为发展企业主体、市场导向的绿色创新体系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低碳农业发展的激励机制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我国农业呈现集约化发展,为低碳农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但是其自身没有发展低碳农业的动力。本文基于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从低碳农业发展过程中政府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为视角,设计政府激励和约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低碳农业发展的激励机制,促使其兼顾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结果表明由于缺乏评价标准,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固碳减排效益方面比经济效益方面的不确定性更加明显,而不确定性程度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努力结果的可观测性呈负相关关系,固碳减排效益的不确定因素无限大的时候,其激励强度趋于0;在政府的补贴过程中,成本系数越高、绝对风险率越高和不确定因素越多,则政府的激励契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激励强度就越低,需要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固碳减排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方面的激励强度;政府对经济效益的最优激励因子与其绝对风险规避呈正向相关,因此政府在对处于高风险规避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给予较高的激励,而对于风险规避率较低的处于成熟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给予较低的激励。最后对结论进行整理,并作出实际的解释和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6.
当前,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加快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势在必行。为了探究环保非政府组织(ENGO)与核心企业合作治理中小供应商污染的模式,构建了包含ENGO、核心企业和中小供应商的Stackelberg博弈模型,研究了ENGO与核心企业之间协作性的绿色合作策略以及对抗性的压力监督策略,分析了影响各主体策略选择的因素,并通过进一步对比,给出绿色合作策略发挥效用的优势条件。结果表明:ENGO通过提供环保知识的形式与核心企业合作,能够有效提升核心企业的审查努力水平以及中小供应商的环保努力水平,且ENGO的知识转移水平与核心企业的审查努力水平并无替代效用。由于ENGO难以掌握中小供应商的污染信息并准确追溯到其下游核心企业,导致外部监督压力难以转化为内生治理驱动力,使得压力监督策略效果有限。知识吸收能力、核心企业对中小供应商的违规惩罚、单位产品收益的提高有利于绿色合作策略条件的达成,而ENGO对中小供应商的违规惩罚、核心企业声誉损失的提高不利于绿色合作策略条件的达成。在知识吸收能力足够大的情况下,采取绿色合作策略能够实现中小供应商经济利益与环境效益的同步提升。据此,ENGO应选择与知识吸收能力强、单位产品收益高的核心企业合作治理中小供应商污染;核心企业应通过环保知识的吸收和学习,提高对供应商的筛选标准和审查能力以更好地发挥环保审查的作用效果,并通过加强主动信息披露等促进绿色合作策略条件的达成;政府应通过发布环保指引等推动ENGO与核心企业协作联动。  相似文献   

17.
资源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有重要地位,但在生产过程中易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在"两型"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资源型企业必须要绿色发展。本文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对资源型企业绿色行为及影响因素状态进行研究,研究结果表明:1总体而言,资源型企业有一定的绿色意识,比较重视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的规范,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环保制度的建设和执行还有待提高、员工绿色意识及相关技能有待增强、绿色技术创新的投入和产出明显不足、环保专业人才缺失较为严重等。2资源型企业绿色行为与绿色认知、资源能力、合作预期、社会网络呈显著正相关,这些因素具体情况为:资源型企业对政府规制和公众意识的变化趋势及企业的社会责任有深刻的理解,但对绿色发展的必要性认识还存在不足;企业绿色发展中在信息、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都感到不足,特别是资金不足将成为企业绿色发展的瓶颈;对影响企业绿色行为收益的各方合作的预期还比较正面,但这些占比还不高;企业与各类组织建立了较为广泛的联系,且关系较为稳定,但企业网络主要体现为垂直型网络。绿色认知不到位、资源能力的不足、合作预期不高、社会网络结构较为单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源型企业绿色行为。因此,政府要根据资源型企业绿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针对性采取相关的政策措施,从而提高企业绿色认知,增强企业绿色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相似文献   

18.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外部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以111家重污染行业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外部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对政府环保投入、公众环保意识、区域经济水平和社会监督水平等因素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显示:从整体上来说外部因素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呈负相关关系,说明现阶段企业环保工作所处的外部环境不容乐观;其中,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显著负相关;政府环保投入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显著正相关,但其影响程度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减小;公众环保意识和社会监督水平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无显著影响.最后,提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完善企韭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9.
公众参与是我国环境治理中的热门话题,尤其是近年来环保事故频出和极端天气频现后,社会各界对公众参与寄予厚望,因此对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效果的研究具有适时性和重要性。本文基于新制度经济学中有关监督和激励理论,对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构建了P-S-A(委托人政府;监察者公众;代理人企业)三层委托代理分析模型,对我国环境治理中没有公众参与、公众事后参与、公众事前参与和赋予公众环境损害赔偿权等不同参与模式的治理效果进行了对比分析。研究结果表明:灵活的激励制度和治理技术水平的提升是提高环境治理效能的必要条件;公众事后对企业实施低技术类型的监督,如举报企业偷排漏排行为等,反而会产生对政府监督的挤出效应,最终社会整体的环境治理效果不一定最佳;公众事前参与对企业或项目环境决策实施高技术类型的监督,如公众参与环评等举措,则会更有效地提高社会整体环境治理效果;而赋予公众环境损害索赔权,则是改变目前我国环境"软治理"约束的根本性举措。  相似文献   

20.
日益严格的环境监管下的企业绿色投资行为,不仅是对环境责任的履行,也是稳定投资者信心、降低股价波动性,从而一定程度上抑制中国股市“暴涨暴跌”这一独特异象的有效手段。有别于以往多从机构投资者持股、媒体监督、公司透明度等角度探讨股价波动或崩盘风险预防因素研究,文章以中国环境污染问题主要责任者的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为研究样本,将手工收集的绿色投资数据与测算的股价波动性数据相结合,从绿色投资这一企业环境责任履行的独特视角出发,基于控制函数法和敏感性分析法实证检验了绿色投资与股价波动性的关系,进一步创新性地在控制内生性的基础上利用因果中介分析模型识别了绿色投资通过信息环境、机构投资者持股影响股价波动性的因果机制,并分析了不同产权性质下和不同市场化程度下企业绿色投资对股价波动性的异质性影响。研究发现:(1)企业绿色投资有助于显著降低股价波动性,从而起到稳定股价的作用;(2)存在企业绿色投资—信息环境改善、机构投资者持股增加—股价波动性降低的因果链条;(3)存在产权异质性,即相比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的绿色投资对股价波动性的降低效应更大;(4)不存在市场化程度差异的区域异质性,即归属于不同市场化程度地区的企业其绿色投资对股价波动性的降低效应不存在显著差异。文章建议,为降低股价波动性、促进股价平稳运行,企业应加大绿色投资力度,尤其是非国有企业需进一步强化绿色投资意识,同时政府应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以降低投资者获取企业绿色投资等环境信息的成本和难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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