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正>开征环境税已研究多年。据悉,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或将明确,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征税标准与现行的排污费收费标准基本持平。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目前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正在进行最后完善,最快将于今年年底前由国务院审议通过草案。  相似文献   

2.
<正>案例:最近,刘庄村附近开办了一个废品加工厂,该厂没有设置消烟除尘设备,烟囱里每天冒着黑烟,严重污染村民的生活环境。村民要求厂老板装消烟除尘设备,可他却说,他每月都向环保部门缴纳了排污费,对村民的要求置之不理。评析:"交了排污费,排污就合法"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  相似文献   

3.
关于未停止排污行为的破产企业如何征收排污费的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经研究 ,现作出解释 ,全文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 2 4条和 2 8条分别规定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水污染防治法》第 15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34条第 2款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1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污染并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并承担环境保护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4.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将对我国现行的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产生深远影响。本文从6个方面探讨了如何贯彻落实《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并据此提出了具体的思路、方法和措施。  相似文献   

5.
《中国环保产业》2003,(2):6-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  相似文献   

6.
为探讨环境保护税征收对重庆市政府、企业以及社会的影响,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进行了测算。结果显示,重庆市环境保护税征收数额将稍高于当前排污费征收数额;环境保护费改税后会明显增加水、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成本,但环境保护税不构成企业的主要负担;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总体对行业经济影响较少,但行业之间差异较大。  相似文献   

7.
《新疆环境保护》2002,24(4):47-47
关于对城镇自来水厂、企业自备水厂制水排污如何征收排污费的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经研究 ,日前作出解释 ,全文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时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要征收排污费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 ,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国家计委、财政部 1993年 7月 10日发布的《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  相似文献   

8.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已经初次审议并公布草案全文征求意见,本文对草案中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期望这些建议能为修改法律草案条文提供参考。关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建议按照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三类区分;关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税范围与方法,建议近期将大气污染物中的重金属项目也纳入应税污染物,与水污染物征税范围保持一致,远期考虑与排放标准脱钩,重新审视、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范围、筛选原则与当量值;关于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征收环境保护税问题,建议对综合利用过程在满足环保标准要求条件下,免征环境保护税,而综合利用形成的原材料或产品则不适用本法。另外本文还提出了未来环境保护税应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生产、使用、废弃等环节的观点。  相似文献   

9.
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研究:基于税额标准的提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18年中国正式开征环境保护税,这是我国首个以环境保护为直接政策目标的税种。环境保护税由排污费改革而来,有一半以上省份直接平移排污费收费标准,其他省份提高了税额标准。本文以2016—2019年中国上市公司季度数据为研究样本,利用PSM-DID方法评估了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提高对企业绩效的短期经济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在短期内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提高并不会对企业绩效产生显著的影响,这一结论在进行三重差分、更换指标和数据等稳健性检验之后仍然成立。此外,本文发现在制度环境较好的东部地区,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绩效的短期抑制作用更为显著,税额标准提高降低了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总资产报酬率,显示出制度环境对环境保护税具有加强效应,从而促使企业有更好的环境表现。对此,本文提出应持续优化环境保护税制度,提高征管能力和水平,调高部分地区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改进中西部地区制度环境等建议。  相似文献   

10.
《新疆环境保护》2002,24(2):28-28
日前 ,国家环保总局就超标污水排污收费与污水处理收费执行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解释 ,全文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非超标的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污水排污费两种排污收费制度 ,并同时明确了两种排污收费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据此 ,向水体排污的收费包括非超标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关于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关系及其适用 ,国家…  相似文献   

11.
《新疆环境保护》2003,25(4):39-39
关于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经研究 ,日前做出解释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与“排污费”是两种费用 ,以是否超过排放标准为界区分 ,二者只能收一种。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 ,缴纳污水处理费用 ,不再缴纳排污费。”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原国家环保局 1997- 0 6…  相似文献   

12.
国内     
<正>我国从明年起开征环保税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环境保护税法》,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  相似文献   

13.
全国统一的污水排污费征收最近开始实施。这是对污染物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一项重要政策。 为了控制日益严重的工业污染,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对污染物的控制已由过去的以浓度控制为主转向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并重。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标准和有关政策,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国家环保局会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和财政部制定的。 据介绍,污水排污是指排污单位向水体排放的废水,虽未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增加了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或数量,按照规定每排放1吨污水收费0.05元。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仍按现行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不再重复计征污水排污费。  相似文献   

14.
排放量是环境保护税税额计算的基础。排放量的变动性必然导致环境保护税税负的波动,进而对企业的经济决策产生影响。"环境保护税"的具体衡量方法并不仅限于《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法定计税方法,还包括其他辅助计税方法。各方法在适用的顺序、主体以及结果的准确性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企业应依据其经济决策的需要,综合运用不同的衡量方法,对"环境保护税"的税负水平做出判断。  相似文献   

15.
我国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征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授予地方政府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调整权限。为推动地方环境保护税政策制定和出台,本文在对工业企业生产运营、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数据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构建了一套"边际治理成本+调整系数"的地方环境保护税税政制定方法,用该方法计算了某地区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并对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增加的必要性展开了探讨。计算结果显示,该地区工业企业水污染物边际治理成本为2.36元/污染当量,可制定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额为2.8元/污染当量,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一类水污染物前五项、二类水污染物前三项征收为宜。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章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并分为下述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是由国家机关对犯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的一种制裁措施。这类违法行为通常较轻微,不足以构成刑事责任。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这种制裁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赔偿国家损失及其他行政限制措施,如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的费用等。民事责任是指肇事者应当负责赔偿因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而对集体或个人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  相似文献   

17.
长期以来,我国对排污或超标排污实行征收排污费制度。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此进行了改革。本文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18.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用于补助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一般不得高于其所缴纳排污费的80%,由于只规定补助资金补助比例的上限而无下限,所以,实际执行中往往出现层层提留、降低补助比例的现象。例如:某省为了建立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和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资金,规定从全省排污费的80%部分中提取排污费总额的2%和3%;其一所辖市又规定,为了建立环境监测和区域综合整治专项补助资金,调低补助资金,从中提出排污费总额的10%;该市一所属县根据本地财政供给渠道的改变,又进一步提取20%作为环保自身建设资金。这样该县的补助资金只有45%,加…  相似文献   

19.
排污收费是我国环境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个体工商业发展迅猛,个体工商户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大方面军,如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环境管理,其实是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如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吉林省在这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他们从今年1月1日起开征个体工商户超标排污费。征收个体工商户超标排污费,是对个体工商户加强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对排污收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了供环保界的朋友们参考,现将吉林省环保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共同制定的《吉林省征收个体工商户超标排污费暂行办法》全文刊载如下。  相似文献   

20.
<正>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公布了《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重点规范了排污费征收行为,《办法》规定,对应征未征收或少征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以外的机构如"收费局"征收排污费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上收排污费征收权。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追缴排污费,不受追溯时限限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