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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海洋环境问题较强的涉外属性决定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格主体、管辖法院等方面存在特殊的规定,此种特殊规定不宜废除。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的关系造成了海陆交叉污染案件存在适格主体、管辖等争议,且存在两诉协同上的挑战。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在地理概念上的海域,这割裂了同一污染行为下陆地与海洋的联系。陆海统筹理念要求打通陆地与海洋之间的联系,以陆海一体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可对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陆海一体化调整,以克服陆地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造成的协同问题。具体而言,在海陆交叉污染案件中可以损害发生地为判断标准,当损害发生地在海洋时,则以海统陆,属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当损害发生地在陆地时,则以陆统海,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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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6)
环境公益纳入诉讼程序虽给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带来了新的发展,但环境问题仍旧严峻,而诉讼却并未像预想般呈"井喷"的状态,暴露了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特别是在成本制约下,诉讼主体缺乏动力,原告在与被告的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使得原告沉默成为其策略选择,从而形成驱动困境。因此,需要调整环境公益诉讼成本配制、建立公众负担原则和原告胜诉奖励机制、明确赔偿金定位和执行机制,以活跃诉讼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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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6)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撤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这个过程中存在起诉主体滥用诉权的风险,应当加强法院审查在"撤诉"程序中的影响。因此,基于法院形式中立适当偏移和原告处分权合理限制的理论基础考量,通过法院释明保证"诉讼请求"实然和环境保护应然的统一。同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介入、分类审查和执行监督等撤诉审查程序,实现环境公益的最大化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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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引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被称为中国环境保护“最后的希望”;而两年前,从云南省多家法院挂牌成立环保法庭之时起,媒体和公众就对“走在全国前列”的云南环境公益诉讼寄予了巨大的期待。但两年后的现实是:无米下锅。云南省大多数环保法庭都在审理非环保的案子,共7个环保法庭,至今都没有审理过公益诉讼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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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也告诫我们,在处理环境污染事件中一定要依据法律,从快从严处理和赔偿,否则拖延时日,事过境迁之后,违法污染者不但不会接受教训,反而变得更为傲慢与自负。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已逾半年,在渔民们纷纷对康菲石油公司提起索赔诉讼之时,康菲石油公司2011年12月16日却表示,基本没有证据显示溢油事故对环境造成影响。上述表态是康菲石油公司在接受《华尔街日报》采访时表示的。昨日,《第一财经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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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有情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3)
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着公民宜居权保障困难,传统民法理论对居民环境利益补偿不足,环保组织及检察机关起诉存在弊端等困局。而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则有利于弥补其他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弊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以环境权理论为基础证成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可以得出环境权能够批驳直接利害关系说,证成公民对环境公益的代表性,实现从"公众共用物的悲剧"到"公众共用物的保护"的转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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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关键或重点就是确认环境权特别是公民的环境权。明确了环境权也就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环境维权行为奠定了法律权利基础。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权利";"一切单位和个人,对污染破坏环境、侵犯环境公益的行为,都有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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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1)
以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目的,通过梳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法律制度,并对美、日、德等国的相关制度展开比较,阐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的发展阶段。同时,以法律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为分析视角,批驳当下推动公民作为主体的主张。提出大约十年后,当制度发展到"充分的利益关系"阶段,将公民纳入法定主体范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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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可能让更多的公众旁听庭审经过两级法院三次开庭审理,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6家企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赔偿1.6亿余元数额的判决,常隆公司等6家企业从判决当天起30日内将赔偿款支付到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庭审引起了国内众多媒体的关注,多家媒体以“1.6亿元天价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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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
在环境保护行政监管领域,如何通过引入和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效矫正环保领域的"政府失灵"一直是公益诉讼的热点。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已有理论与实践基础,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紧跟改革新动向,在诉权行使、受案范围、诉讼请求的确定等方面加以完善,并加快试点工作进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