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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孙瑞灼 《环境教育》2011,(11):59-59
在大力鼓励民间公益社团提起公益诉讼的同时,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作为补充。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部门,负有监督法律的实施和遵守的重任。  相似文献   

2.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绿色环境协会成立于2004年,是一个以"家"为设计理念,并具有一定服务性质的环保社团,积极宣传环保知识,引领社会公众参与环保活动,体验大自然,保护野生动植物。目前社团已走过了15年的风雨历程,开展了许多公益环保活动,得到了学院校团委和大学生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成为学校倡导绿色生活、传播绿色文化,保护绿色环境的绿色使者,同时也获得了一些社会组织的认可,荣获由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绿色时报社主办的"2016寻找最美生态公益人物(企业)"活动中的"最美公益生态人物"称号。  相似文献   

3.
《绿叶》2016,(5)
正2016年环境日到来之际,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联合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共同主办的"一杯水的约定"——"绿动未来"环保公益众筹平台大型系列宣传活动在京隆重举办。来自环保部、主办方等单位的领导和嘉宾,多位社会公益名人,首都高校环保志愿者,环保NGO社团代表,环保众筹项目发起人,百家主流媒体记者等共同出席了本次活动。  相似文献   

4.
《中国环境管理》2013,(4):47-47
7月31日,由环境保护部主办、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承办的首次全国生态文明意识调查工作在京正式启动,同时,腾讯公益频道“全国生态文明意识调查网上调查问卷系统”也正式开通。本次调查是北京市环保局、腾讯公益频道和全国众多大学生环保社团联合支持的首次全国性公众生态文明意识调查研究项目,旨在客观反映公众生态文明意识水平以及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的效果,进一步提升公众的生态意识和环境意识,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绿叶》2004,(3)
由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设立的"中国大学生环保社团(志愿者)环保公益项目小额资助基金" 日前在京首发。这项基金自2004年1月12日宣布设立以来,至3月15日,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共收到32份申请报告。  相似文献   

6.
《环境教育》2011,(1):28-29
环保社会组织是以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为宗旨,从事各类环境保护活动,为社会提供环境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环保社团、环保基金会、环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多种类型.为促进环保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环保社会组织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作用,制定本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7.
王亚京 《环境教育》2008,(12):36-36
12月10日,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主办、必胜客捐赠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协办、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承办的第三批大学生环保公益活动小额资助项目在中国人民大学正式启动,来自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5所高校学生社团的50个公益项目得到资助。本次活动旨在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与节能减排环保公益活动实践,努力推动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相似文献   

8.
正活动进社区在上海,越来越多的普通市民意识到,环境问题不仅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也与每个公民的生活及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从一个个环保公益达人的个人坚持,到一个个环保社团的悄然兴起,"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口号日渐化为实实在在的长效行动。越来越多的市民争当"环保公民"、争创"环保家庭",在各项环保事务的参与中,积极主动践行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9.
本文以"素质要求"及其量化为基本框架,比较分析了山东省的4个代表性学术类环境非政府组织,并提出了进一步发挥其学术与社会文化教育功能的政策建议。"学术类环境非政府组织"是指围绕生态环境议题展开学术研讨、信息交流与技术研发应用等非营利性活动的公益社团组织。除具有其他环境非政府组织的生态环境议题关切、非营利公益性和自我维持性管理等基本特征,学术性社团机构是学术类环境非政府组织最主要的形象特点。而要真正实现其学术性定位  相似文献   

10.
正"武汉环保高校行"是由武汉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主办的,主要面向高校学生,意在提高公众环境意识。这一针对大学生的环境教育至今历时4年,在全国尚属首例。湖北省武汉市被称为"大学之城",拥有上百万的大学生,在公益和社会创新的道路上,青年人的力量不可小觑,而青年环保志愿者社团是民间环保力量中的年轻生力军。为了进一步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使之在开展社会监督,为环境保护建言献策,扩大公  相似文献   

11.
中国大学生环保社团现状调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引言中国大学生环保社团近年来呈现出蓬勃的发展势头 ,在提高大学生和公众环保意识以及参与环保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全面、准确的描述中国高校环保社团现状 ;探讨影响高校环保社团发展的因素 ;探讨高校环保社团良性发展的道路 ;1999年9月 ,在德国ASA基金的资助下 ,四川大学进行了一次全国规模的方便抽样调查 ,以了解中国高校环保社团的现状。“中国高校环保社团现状及发展”项目于1999年9月启动 ,2000年2月底完成。调查范围涉及北京、上海、哈尔滨、大连、兰州、成都、昆明的高校环保社团。此次调查采用了方便抽样…  相似文献   

12.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在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证据自身的特殊性、保全主体不明确、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环境公益受损。因此,有必要对环境公益诉讼时的证据保全问题进行探讨,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保全主体、方式、条件,增设环境公益诉讼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相似文献   

13.
杨朝霞 《绿叶》2010,(9):38-44
从长远来看.让检察机关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不仅会造成司法体制上的混乱和实际运作上的困难.也不利于建构科学理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积极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作为”替补”性原告而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参与和辅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实现对环境公益的维护。在根本定位上,不是检察机关而是公众才是未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相似文献   

14.
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有了明确界定,今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受理条件、办理程序、责任方式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预计会逐步得到解决。"民事诉讼法、新环保法、《解释》中都有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专门章节,这样‘三位一体’,环境公益诉讼今后没有了制度上的障碍。"刘林说道。刘林,安徽高  相似文献   

15.
通常认为,环境诉权包括环境私益诉权、环境公益诉权和环境生态诉权,实则,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框架下,环境诉权只应当表达为环境公益诉权,即环境诉权仅存在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内,环保公益组织和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定的环境诉权主体.围绕环境诉权主体原告资格、环境诉权主体的生态恢复责任诉讼请求作出新的设置和调整,能更好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  相似文献   

16.
高校社团有望破解“周期性”难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区性青年环境组织的出现,能够促进高校环保社团的可持续发展。”日前,长安大学环保社团“绿岛”的前任负责人郑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绿石、济溪、上海市绿色大学生论坛等地区性青年环境组织(以下简称“地区性组织”)的出现,对于突破高校环保社团的“周期性发展”困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周期性发展”困局,指的是高校环保社团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每隔一段时间会重复出现,始终无法解决。据郑建介绍,很多学生大一加入社团,大二成为社团负责人,到了大三,便因面临毕业、就业等问题而“功成身退”。“人  相似文献   

17.
<正>济南回民中学组建了“环境小硕士”社团、根与芽社团、“守望者”文创社团、骑行科考社团、环丁创客社团。组织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让绿色环保理念切切实实深入人心,培养出了具有使命担当、远见卓识的新青年。山东省济南回民中学创建于1951年,有着70多年的建校历史。坐落于济南市市中区民生大街。先后被评为全国民族教育示范校、山东省规范化学校、济南市文明校园、济南市教书育人先进单位、国际生态学校、省级绿色校园、济南市教育系统“表现突出单位”等。  相似文献   

18.
在环境保护行政监管领域,如何通过引入和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效矫正环保领域的"政府失灵"一直是公益诉讼的热点。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已有理论与实践基础,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紧跟改革新动向,在诉权行使、受案范围、诉讼请求的确定等方面加以完善,并加快试点工作进程。  相似文献   

19.
正这是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后,我国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判决的生态破坏类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此案对今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乃至对今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具有多重示范和启示意义。对草根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科学认可,有利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0.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海洋环境问题较强的涉外属性决定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格主体、管辖法院等方面存在特殊的规定,此种特殊规定不宜废除。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的关系造成了海陆交叉污染案件存在适格主体、管辖等争议,且存在两诉协同上的挑战。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在地理概念上的海域,这割裂了同一污染行为下陆地与海洋的联系。陆海统筹理念要求打通陆地与海洋之间的联系,以陆海一体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可对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陆海一体化调整,以克服陆地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造成的协同问题。具体而言,在海陆交叉污染案件中可以损害发生地为判断标准,当损害发生地在海洋时,则以海统陆,属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当损害发生地在陆地时,则以陆统海,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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