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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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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仲裁作为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一个主要救济途径,其地位日益突显。但由于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并未对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与劳动仲裁部门、社保机构与仲裁机构职能交叉甚至互相扯皮的现象。同样的劳动争议问题,如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可能对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维权结果等各个方面产生不同的影响。在目前缺乏制度界定的前提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承担的行政职能出现了一种仲裁化的倾向,这就引发了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2.
人事争议是否为劳动争议之一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否应并入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解决这些问题的核心在于辨明人事关系在性质上是否同劳动关系。假设两者性质不一,那么将之作法律适用上的统一安排必定有违基本的法理。本文认为,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是两种具有不同属性的法律争议,其解决机制存在内在原理上的不一致。因此,我们不能为节省立法资源而将两者作处理机构和法律适用上的统一,而应予以分别立法,并对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进行符合其法律属性的重构。  相似文献   

3.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采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也就是说,一项劳动争议,如果未经劳动仲裁,一般是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劳动争议的仲裁是不可逾越的必经程序。当上述的前提确定下来之后,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4.
不同模式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异同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照法律法规,通过沟通和协商,促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道防线。需要说明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不同干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在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尽管部属干诉讼外调解。法院调解是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企业结构调整力度的逐步加大,上海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适应这一变化,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我们积极探索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改进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方式。努力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产业结构调整和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尤其是在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国后,劳动关系和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不但数量逐年增多,而且主体和内容也增添了许多变数。及时、正确处理劳动争议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本文从福建省的情况来探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问题。  相似文献   

7.
《劳动争议处理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相关立法研究已成为社会各方关注的热点,为深入探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和立法问题,我们邀请了4位专家就其中重要问题进行座谈。因内容较多分两期刊发。[编者按]  相似文献   

8.
所谓证据,是指证明案件或者事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用来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依据,也是仲裁委正确适用法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争议促裁语气具有证据的一般属性,概括起来仲裁证据有三个显著的特征。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采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虽然调解也是该机制中的一环,但由于具有可选择性,因此,最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是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制度。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与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在衔接中存在严重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是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以争议当事人和争议标的为两大基本标志。从目前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现行立法仅将劳动争议当事人限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发生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未对“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等关键名词给出准确的界定,导致理论和实务界对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在理解上产生分歧。当前,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在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上有几大争议,即关于非法用工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及关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本文拟从法理角度对以上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1.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就争议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由于我国《劳动法》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法律及规章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格式均没有具体的规定,原劳动部下发的仲裁文书格式样式仅以表格的形式表明了其大致的格式,但对其格式下应具备的内容却无具体的说明,因而我国不同地区的仲裁文书形式各异,内容也繁简不一,文书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不利于文书内容的表达,影响了仲裁文书的质量。根据自己长期的法学教学和实践经验,笔者认为,要制作一份规范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相似文献   

12.
《中国劳动科学》2007,(8):27-29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的实施,给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大量具体的工伤争议案件处理中,又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组织召开了研讨会深入研究、探讨,统一了工伤争议案件处理的执法尺度。现就江苏省关于工伤争议案件处理的有关问题的探讨意见作一介绍,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13.
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在这个暂行规定中明确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国营企业,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包括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及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构建了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程序,即调解、仲裁和诉讼,也就是所谓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14.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85条的解释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与“权利被侵害之日”在字义的理解上是不同的(参见拙作《关于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几个问题讨论》,《中国劳动》2004年第7期)。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造成人们对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起算存在不同的理解,以致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同审级的法院)出现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本文拟就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起算时间略作讨论。  相似文献   

15.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20年来,争议处理工作克服了各个阶段的问题和挑战而得以发展,对于保护企业及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20年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发展是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积累经验的过程:机构从虚到实,工作网络体系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专业人员从无到有并具有一定规模……。但是,在经济转轨的急剧变化状况下,劳动争议处理面临巨大挑战,需要不断改革,完善体制。本期组织了系列文章,回顾、总结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20年来的经验;探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面临的挑战,以期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提供一点思考。[编者按]  相似文献   

16.
一、实行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制度的背景 劳动争议仲裁委是根据“三方原则”建立起来的,即由劳动保障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仲裁委的日常工作和案件的受理工作。在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政府的劳动争议处理处是两块牌子一个机构。泰州市  相似文献   

17.
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制度设计进行了改革和创新,在探索新时期调解仲裁运行机制上迈出了极为关键的一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施行和国务院大部制改革,推动了新时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朝着法律适用统一、办案机构统一、办案规则统一的方向发展。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贯彻实施该法,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并且正在抓紧制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各地仲裁、司法部门也在不断地总结经验,采取积极措施,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海、广东、江苏等地已经针对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出台了指导意见和办法。  相似文献   

18.
劳动关系与雇用关系,虽然只是两字之差,但是对于争议双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完全不同的结局——救济途径不同、适用法律不同、责任后果不同。可以说,劳动关系与雇用关系的“分水岭”划在哪儿,对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巨大。但问题是,这个“分水岭”确实存在吗?它究竟应该如何界定?区分劳动关系与雇用关系的意义是什么?它们有哪些不同的法律后果?这些问题已是困扰劳动法学理论与实务界多年的话题。这对于劳动司法领域的执法尺度统一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成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丞待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本文对劳动关系与雇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作一系统的论述。  相似文献   

19.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实行的是“仲裁前置,一裁两审”的制度,并将调解作为一种可以选择的辅助程序置于仲裁之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最大特点是试图将调解、仲裁、诉讼三者结合,并形成以仲裁为中心的互补关系。然而实行至今,这一程序却因为其体制繁杂、期限冗长的缺陷而受到广泛的批评。就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如何改革,理论界和实务界可谓众说纷纭。  相似文献   

20.
我国对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裁两审”制,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与法院两个不同机构先后对同一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实践中,两个机构在把握是否主动审查仲裁申请期限、劳动者在60日内追索工资及加班工资的准予追索期间、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等方面均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在诉讼作为仲裁的后一程序情况下,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不以仲裁裁决为基础,因此通过判决改变仲裁裁决结果的比例偏高。甚至一些案件中法院对仲裁结果根本置之不理,而另行重新审理,使得仲裁前置的意义荡然无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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