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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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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之际,对《环境保护法》实施现状进行系统评估具有重大意义。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确立其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中的综合法地位,宣示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构建统一监管体制和多元共治机制,强化环境执法司法手段,在总结三十多年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实践基础上体现了“美丽中国”建设新要求。八年来《环境保护法》整体实施成效显著,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奠定了良好法治基础。在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推进过程中,《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得到有效贯彻,生态环境统一监管体制基本建立,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以《环境保护法》为龙头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以多措并举的生态环境执法机制为基础,行政执法措施收效明显,执法改革不断探索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制度得到良好执行;随着环境司法专门化专业化体系基本建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进顺利,传统诉讼制度有效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环境保护法》司法适用取得突破性进展。然而施行至今,面对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环境保护法》存在立法理念、立法思路、法律制度相对滞后...  相似文献   

2.
在“一路象北”事件中,尽管中国政府和民众对野生亚洲象采取的各种积极保护措施值得世界称赞,但重新审视和科学规划野生动物栖息地应是当务之急,而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意义重大。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立法,能够表达其对野生动物保护及与此相关的公共安全事务的愿望、意见和利益诉求;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可降低行政部门监控违规行为及其影响的成本,并减轻起诉违规者的部分负担;在野生动物保护中引入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契合公共利益保护的目标,还能通过确保公众有序开展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弥补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机制的不足。目前,尽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在风险防范和生物安全保护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但却未对“公众参与”原则与制度的构建给予足够重视。公众参与制度在中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运行环节的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及生物多样性的维持。因此,法律应保障公众享有一定的野生动物保护参与权。在立法阶段,应明确法案起草、论证、审议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障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渠道多元及进行立法前评估,以增强立法权威性;在执法阶段,完善野生动物保护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举报权并完善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在司法阶段,明确规定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对社会组织提起的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依据和相关支持。  相似文献   

3.
自新《民事诉讼法》和新《环境保护法》明确的在法条中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条款,标志着中国正式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路径打开了缺口。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在民法的逻辑下建构的,准确的说中国已经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而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依旧障碍重重,深陷困境。可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论是理论层面上的研究抑或是法律制度的构建上都出现了严重的不适应性。这使我们重新思考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与定位,回归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原命题的探讨。本文选取了美国与日本环境法较发达的国家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他们所选择的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路径,提出对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意图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未来发展路径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环境领域中公众参与行为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众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是指公民有权通过一定途径或程序参与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在环境法中确立公众参与的原则是民主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随着现代各国对公众参与制度的重视和推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领域已从仅参与环境资源的监督管理,扩大到参与环境资源法的立法和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5.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了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代表国家排他性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制度,为海洋环境公益提供了特殊的诉讼保护方式。因该项制度设计的粗疏以及关联政策、立法回应不足,造成对该条款规定的理论解释困惑和制度适用障碍,导致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类型受限、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诉讼程序衔接不畅、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两种角色"手段配合不当的突出问题,直接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功能发挥。破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阐明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背后的诉讼法律关系和应用法理,完善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诉讼制度体系,实现海洋环境保护的诉权利益调整和诉讼秩序优化。重点是打破现有研究的思维定式,避免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的诉讼类型推演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并作为讨论前提,明确该条款规定为带有维护海洋环境公益特点的"准环境公益诉讼",将其与"私益诉讼""国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合理界分,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理顺各类型诉讼和保护机制之间的关系。在此之下,完善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两种角色"作用发挥的制度设计,保障环境行政手段与诉讼保护手段之间的衔接配合,理顺海洋环境公益保护各类型诉讼提起的顺位与程序,促进各类诉讼手段各归其位,形成与行政保护机制的合力,最终实现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  相似文献   

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建立,国务院通过授权诉讼的方式赋予省级政府以诉权来源。由接受人民公共信托实施生态环境公有资源管理的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备与传统权利救济法律原则和环境保护立法精神相契合意义上的内在合理性与可行性,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对制度进行实然法与法理基础上的深入检视可以发现,授权诉讼面临有悖于《立法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所有权及其救济以及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之对应性原则的合法性证成困境。有关学者试图借助任意诉讼担当理论解释授权合法性的观点既不符合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四种法定的任意诉讼担当情形,也不满足出于诉讼担当人利益和出于诉讼被担当人利益的充分条件,难以自圆其说。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以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的不特定多数人对于各项生态环境基本要素及其构成的生态环境整体所享有的环境公共利益已经由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出了较为完善的调整,而就作为全体公民结成的抽象共同体而言,国家对于土地、矿藏、河流、森林等构成生态环境基本要素的自然资源所享有的国家所有权利益则缺少法律救济。通过制定单行法确立和规范诉讼制度并妥善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是破除授权诉讼法律困境的最佳路径选择,单行法应当致力于从请求权主体与基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规则以及赔偿资金管理等方面完成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律制度的构建任务。  相似文献   

7.
在人与环境的关系中,不但要尊重并认同环境要素的内在价值、尊重并保护整个生态系统的完整和良好状态,更要保护人类的健康。只有“人”与“环境”都受到了保护,都不因对方而受到损害,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关系和命运共同体。环境健康权是环境健康利益的权利表达,也是健康权与环境权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上的全面对接和融合的结果,反映了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环境健康权的损害往往表现为环境要素、环境功能与公众健康的共同损害,环境要素的损害是因,环境功能和公众健康的损害是果。通过规范人们的环境行为,保护公众免受环境有害因素侵害、预防环境要素的损害,维持和改善生态功能,是保障环境健康权的应然路径。国际环境法制已将公众健康从保护对象提升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司法适用。保障环境健康权也成为我国环境法制的新趋向,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仍缺失对环境健康权的宣示,也缺乏更多、更完备的环境健康权保护制度设计。在生态文明新时代,我们应该赋予《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新的历史使命,让它成为保障环境健康权的一道制度城墙。通过吸收国际环境法制发展成果和借鉴我国《环境保护法》等先进立法经验,我们应将保障环境健康权确立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最终立法目的,建立全覆盖的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许可制度和人工繁育重点野生动物用途管制制度,针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开发、利用、消费行为,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保障环境健康权的野生动物分类制度和从源头到末端的交易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8.
环境公益诉讼是经1981年马骧聪先生从美国等西方国家介绍引入中国,到2005年对该制度的介绍评价仍在继续。很多学者赞同我国引鉴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用于环境公益诉讼。自1981至2005年,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主题的研究共有期刊论文80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40篇、会议交流论文12篇。在这些相关文作中,未见系统研究或专门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论文在法学权威刊物发表,也未见系统阐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或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门著作,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相关或有内容涉及的著作仅3部。这些作品讨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原告资格、受案范围等重大问题和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费用负担、受诉法院、原告培养和原告激励、环境鉴定等细节问题。不可否认,我国学界、政界以及其他关心环境保护事业的人们为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了有益的理论准备工作,但所做的理论准备却并不充分,表现为没有真正解决何谓环境公益这个基本认识问题,也即对何谓环境公益这个问题的回答模棱两可。正是因为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准备不充分,才有后来的制度建设实践中的一波三折。虽然人们对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倾注了无限的希望,但其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的"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实则同类。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近路线是仿照美国《清洁水法》等法律设置公民诉讼条款的方式,在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环境法时添加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  相似文献   

9.
新《环境保护法》对符合相当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立法确认,是其作为起诉主体的"扬"的价值实现,这在立法上体现了《环境保护法》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进步。确认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既有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等理论支撑,也与其自身的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密切相关,更重要的是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为探路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详细规定指明方向,美国、德国、日本、印度等国家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保障制度的演变为我国提供了比较法意义上的借鉴。当然,新《环境保护法》为防止滥诉、保证适格诉讼、节约司法资源,对环保社会组织同样规定了登记部门层级、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年限、诚信状况等方面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具有积极意义,是环保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积极层面的"抑"。与此同时,环保社会组织要承担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角色,其自身面临较多内外部困境,主要表现为登记管理手续繁复、激励措施力度不足等外部消极层面的"抑",以及其自身独立性欠缺、资金缺乏、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等方面表现出的内部消极层面的"抑"。在新《环境保护法》进步性规定下,要充分发挥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作用,就要遵循"欲扬先抑"的路径,采取诉前通知、司法(预)审查等细节制度对其积极层面的"抑"予以加强,并就消极层面的"抑"的各种表现形式予以改善,克服抑制条件,促进抑制条件向正向激励条件的转化。  相似文献   

10.
有效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伴生的多种类型生态环境风险,是保障可燃冰产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本文的主要目的即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规定的多元共治的环境法治理念和制度框架下,研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理论基础、现实必要性及其制度路径。文章主要运用类型化方法来梳理与归纳海底可燃冰开发引致环境风险的具体类型;运用理论分析与价值分析方法,论证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必要性;运用法教义学分析、比较分析与系统分析方法,检视与剖析我国传统行政管制模式下的制度体系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绩效与利弊,归纳与展开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制度路径。本文的基本结论是,传统环境管制模式难以有效治理海底可燃冰开发引致的新型环境风险,当前我国所创新的环境多元共治模式,可以矫正政府单维管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缺陷、弥补"监管之法"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疏漏、克服单一行政命令方式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困境,系统构建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治理体系。在完善行政监管和推进私人治理两个层面对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建议。在完善行政监管层面,我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经过拓展解释适用,仍然因为规制路径的间接性、零散性而产生内生弊端,亟待专门立法;在推进私人治理层面,多元共治机制分为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与诉讼机制,应重视通过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可燃冰行业协会与私人等多元主体采取多元参与和私益诉讼方式,以发挥其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综合效用。  相似文献   

11.
面对日益突出的水污染问题,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难以适应水污染防治的要求,《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及相关立法问题在国家立法机构、行政部门和环境法学界因而备受关注。对当前我国环境法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关于水污染防治立法的观点和主张以及相关研究进展和成果进行了系统分析和整理,从为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提供立法参考的目的出发,运用概括、分类和归纳的方法,对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理念、机制和制度创新进行了分析和归纳,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
三峡库区环境安全保护法律实施机制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继长江截流之后,三峡库区首期蓄水,举世瞩目的三峡工程正在兴建。结合充分的社会调查和区域经济、环境管理等相关理论,详细论述了三峡库区环境安全保护现行法律及其实施机制,深入剖析了现行实施机制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和法律监督等方面的弊端,提出了完善库区环境安全法律实施机制的建议:给守法主体提供环保教育和技术援助,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积极获取公众支持,以完善库区法的遵守;建立科学、高效、统一的库区环境安全管理体制,明确三峡库区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健全执法主体的服务机制,建立绿色信息网等以完善库区法的执行;推广环境群体诉讼,扩大环境诉讼被诉对象,改革环境诉讼费用预付方式等以完善库区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13.
农业综合开发投资不足的理性预期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解决农业综合开发投资不足的问题,根据理性预期理论研究了投资预期不足的制度原因。与农业资源开发的巨大资金需求、农业可持续发展需求、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要求及提高国际竞争力相比,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明显不足,投资预期不高是农业综合开发投资不足的重要原因,投资预期不足的制度原因是收益低、风险高,农业公共财政制度缺位,分级财政投资体制所产生的贫困地区财政紧张、土地产权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金融制度缺陷等。应从建立健全农业公共财政制度框架下的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机制及开展土地产权等农业基础制度创新和改革金融制度等方面健全农业综合开发投资预期机制。  相似文献   

14.
长江经济带近年来上升为新一轮的国家战略,然而区域内生态环境面临严峻压力,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到其有序开发与可持续发展。新环保法的出台与实施为长江经济带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从生态环境退化、物种持续减少、环境事故高发等7个方面剖析了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趋向,并从明确政府环境责任、解决违法成本低等5个方面对新环保法展开解读,然后基于综合规划、合理布局、严守红线、优化技术、地方立法、依法行政、降低风险、公开信息与共同参与等9个方面对长江经济带的环保执法进行探讨,以期为新时期长江经济带开发法制建设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5.
俄罗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其自己的特色,通过研究总结出七点立法特点。中国的土壤污染形势严峻,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多采分散立法的模式,缺乏系统性、专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既不能适应日益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式,也不能满足对我国土壤污染保护的客观需求。因此,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针对我国土壤污染立法现状,吸收俄罗斯土壤防治立法的先进之处,近而得出了构建我国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树立整体的立法观念;制定明确的土壤保护标准及土壤污染防治标准;建立土壤污染预防制度和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加强土壤的国家监督、国家监测和许可等管理制度;注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信息公开,扩大公民的公众参与权等几点启示。  相似文献   

16.
我国清洁生产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我国实行清洁生产存在着特殊障碍和困难,为全面实行清洁生产,应进行清洁生产专门立法,明确规定清洁生产的目标、管理体制、主要制度措施,清洁生产制度主要包括清洁生产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公众参与,清洁生产规划,清洁生产信息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交流,清洁生产审计和报告,清洁产品生命周期评估和环境标志,清洁生产资金、财政援助和税收支持,清洁生产领域的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17.
减少环境污染排放的机制与控制政策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逐步恶化,成为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落实科学发展观,减少和控制环境污染排放,必须剖析影响环境污染排放的主要因素及其作用机理。在分析经济发展和环保制度安排对环境污染排放影响机理的基础上,构建计量经济模型,用1999~2004年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和西藏)的混合截面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导致我国现阶段环境污染恶化的主要因素。初步研究结果表明:经济活动水平、产业结构、城市化水平加剧了环境的污染,而环保投资和公众参与、规章制度及政府环境管理制度则是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变量。最后,提出运用综合管理手段、加快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环保制度创新等控制环境污染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8.
为了揭示有关长江研究的热点与发展动态,以Web of Science数据库为资料来源,利用文献计量学方法及TDA软件,对1900~2012年长江研究文献的发文量、国家、机构、作者、期刊、学科、关键词进行数据统计与分析。结果表明:(1)长江研究大致分为3个阶段:初步发展时期;探索时期;快速发展时期;(2)中国发表的关于长江研究的论文最多,国外主要国家及机构来自美国、日本、澳大利亚;(3)中国科学院是国内长江研究的主要机构;(4)国内外十分关注地质学、环境科学、水资源和气象学的研究。  相似文献   

19.
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通过环保公众参与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在环境保护中的不足,减少农业环境管理的费用。为了探讨影响农村公众参与的主要因子,为提高农村公众参与水平提供政策依据,用问卷的形式对无锡市大浦镇550人进行调查。问卷设计8个项目,共计24个问题,收集了农村公众环境意识和公众参与情况的相关数据。对调查结果运用逐步多元回归分析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提取了5个影响农村公众参与最为显著的因子,根据偏回归系数的大小,依次为环保知识水平、环保关注程度、文化程度、环保法律意识、污染感受程度建立了逐步回归方程,根据回归分析结果和大浦镇实际情况,提出把提高大浦镇居民环保知识水平、环保关注程度、环保法律意识以及加强公众对污染的感受程度作为近期提高公众参与水平的快速、有效的方法,为解决该镇农业非点源污染提供了参考。〖  相似文献   

20.
"十一五"、"十二五"规划时期,中国单位GDP能耗、SO_2排放总量、COD排放总量等节能减排指标均实现了国家规划目标,这与"十五"计划三项指标均未完成形成鲜明对比。现有研究对此的解释存在宏观和微观层面上的不一致。其重要原因在于现有研究将环境绩效改善的原因完全归于行政奖惩所体现的正式制度的作用,而忽视了非正式制度对节能减排绩效的积极影响。本文建构了以包含正式激励和非正式激励的二元委托代理激励模型为基础的分析框架,利用基于717名不同级别官员的问卷数据,采用结构方程方法对上述模型进行了检验。实证结果表明,与约束性指标相关的正式制度中规定的11项奖惩措施所产生的激励对官员的环境治理行为力度并没有显著影响,而体现为顺应中央政府导向和上级领导注意力所代表的非正式制度激励对官员环境治理行为力度产生了显著影响。非正式制度激励对环境治理行为力度的影响存在两条路径。在第一条路径中,官员压力是中介变量,即非正式制度产生对官员压力的影响,官员压力又进一步影响官员环境治理行为。在这一路径中,晋升偏好、服从偏好为正向调节变量,正式奖惩的执行严格程度为负向调节变量。这一路径表明,官员晋升偏好越强、正式奖惩执行严格程度越弱,非正式制度激励对地方官员压力的影响越大;官员服从上级偏好程度越强,官员压力对环境治理行为力度的影响越大。在第二条路径中,非正式制度激励被认为直接影响环境治理行为力度,服务偏好是正向调节变量。这一路径表明,地方官员为人民服务的偏好越强,非正式激励对环境治理行为的影响越大。本文的研究发现调和了环境政策执行领域的理论冲突,为深化对中国"压力型"体制的理解提供实证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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