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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杂志1988年第6期发表了易先良同志的《环保局应能成为被告》一文。本人读后,觉得在环保局是否应该成为被告的问题上,有同易先良同志商榷的必要。易文对我于1988年3月15日在《中国环境报》上发表的《环保局不应是被告》一文中所提出的一些基本观点予以质疑,并指出我的观点是:“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易文还认为:“在此类诉讼中,环保局可以是被告,如果不把环保局作为被告,那么只会助长行政机关的官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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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雾霾污染民告官不是解决空气污染问题的出口,而是一种提醒。正如诉讼者所希望的,通过一场官司,能唤醒广大民众关注和维护自身环境利益,推动我国的环境法治进程。对于很多石家庄居民,面对300多的空气污染指数似乎已经麻木,毕竟爆表的情况都已不鲜见。不过,石家庄市新华区的居民李贵欣却做出了另外的举动,他拿着一份行政诉状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诉状中的被告是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李贵欣的诉求不仅是要被告依法履行治理大气污染的职责,他还就大气污染对其造成的损失提出由被告来进行赔偿。(2014年2月25日燕赵都市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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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什么是公益诉讼?我们都知道,在普通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当中,案件中的原告一般都是违法行为的受害者,与被告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这种诉讼属于为了救济受害者的私人合法权益(如私人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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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耀贵,男,汉族,35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现住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营盘村。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渔政管理站(下称合浦渔政站),法定代表人:林昌,站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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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回放1999年11月2日,邗江县霍桥镇陈巷村村民委员会经集体研究后做出决定,砍伐、清除本村圩滩上的林木,以便在该地搞特种水产养殖。11月12日,在被告人姚成桃的主持下,被告单位与邗江县新坝镇村民陈道清、徐礼宏签订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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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3日,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被告)所有的“塔斯曼海”轮在天津大沽口东部海域发生船舶碰撞,造成该船载原油泄漏。泄漏原油形成长约2.5海里、宽1.4海里的溢油漂流带,浓度已超过海洋生物的安全浓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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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案例1:
原告: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是1990年初成立的台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各种卫浴设备、黄铜阀门及水道器材零配件等产品的生产。其中黄铜铸造工序在生产过程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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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淀川公害诉讼案是日本环境公害审判史上首次提出追究工厂和道路污染造成的城市复合性大气污染法律责任的诉讼案。大阪地方法庭在1991年3月29日确认了被告的十家企业排放的烟尘与疾病的因果关系,并命其作出损害赔偿。自从修改“公害健康赔偿法”后,被喻为“被害者的冬季”的状况有所改善,可是汽车尾气与大气污染的因果关系还未被确认,从而使限制道路使用的请求也被搁置一旁。这次判决,也清楚地表明,在复合性污染问题上,被害取证的困难,同时也似乎暗示通往被害者救济的道路是险峻而漫长的。此次上诉的被告中,除阪神工业地带之外,还加上了许多被认为是污染源的地区。这些地区的企业由于没有形成联合故多分散在跨越行政区域南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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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已经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成为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并已引起环境管理部门和理论界的广泛讨论。明确环保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至少有两个基本问题必须回答。其一是环保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被提起诉讼;其二是环保机关对污染赔偿纠纷所作的处理决定能否被起诉。一、环境机关的哪些行为可以被提起诉讼环境行政诉讼应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保机关为被告,这一点是肯定的。但环保机关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为被起诉的理由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的规定,除了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可以被起诉外,公民或组织不服环保机关对某种问题采取的一些强制措施,都可依法以环保机关为被告提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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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原告:买合苏提·马那甫,男,36岁;阿不都·热合满,男,31岁。被告: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所。1992年3月,原告买合苏提·马那甫在托克逊县辖区内采挖麻黄草2吨。因该县麻黄厂已停止收购麻黄草,3月31日买合苏提·马那甫雇用了该县个体运输户阿不都·热合满的汽车,将2吨麻黄草运至乌鲁木齐新疆制药厂出售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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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钢琴厂和市工艺美术厂,其制镜产品先后于1998年、1999年连续两次荣获省“名牌产品”称号。2001年,被告某铝厂新建“六千吨铝锭车间”,距相邻的钢琴厂厂区最近处140余米。2002年7月28日,铝厂新建的六千吨铝锭车间试生产。同年8月中旬,钢琴厂即发现其制镜产品废品率达100%。在反复检查找不到事故原因的情况下,为减少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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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首例渔业环境污染案”的消息见报后,针对这一环境诉讼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学者们先后在《中国环境报》、《中国环境管理》杂志和《经济法制》杂志上进行了广泛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环保局对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若当事人不服,能否以环保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当事人是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提起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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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原告证明损害事实,被告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看似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大大减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拿捏证明“损害事实”与证明“因果关系”之间的“度”.两者的界限并不像法条文本上那么明确.要求原告举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前者,在本质上与要求证明后者并无二致。为此,需要降低原告举证责任的标准,并引入原告举证的”可接受性”标准与法官自由心证的原则,以体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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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某地曾经出了这样一桩“人鹭之争”的社会新闻,数以万计的白鹭与山民陈老汉之间发生了一场激烈的生态“官司”。案由:白鹭们翩翩飞来一山农的稻田里,抢吃稻子,还“霸占”10余亩粮田,践踏庄稼,毁坏农田,还久久不肯离去。“滋事者”白鹭成为“被告”,“受害人”稻田的主人便是“原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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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贵阳、无锡等地设立环保法庭、允许环保机关等提起公益诉讼以来,环保机关的原告资格问题就一直处于争议之中,理论界反对的声音占了上风,而实务界多持赞同态度。昆明先是允许环保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后来则又以“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就是司法对行政执法的补充,行政机关可能成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被告”为由对环保机关予以排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