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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是否有构成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因违规违章受到伤害可否算工伤?当劳动者遭遇以上工伤认定特殊情形的阻碍时,希望本文的4个“维权方略”可以提供一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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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动者上下班途中与工作本身的紧密关联,将上下班途中的风险视为劳动风险或社会风险,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列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上下班途中的概念作了补充规定,即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也能认定为工伤。但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空间和线路要素没有进行界定。在实践中。劳动者偏离正常的上下班路线,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就成为一个疑难问题。本期刊发了吕琳的文章,欢迎读者就此问题展开讨论。[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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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车间外吸烟被车撞倒,上班途中骑共享单车遭遇事故,外出就餐摔跤受伤……诸如此类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发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遭遇意外伤害后,有7种情形以及3种视同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发生与规定的情形稍有区别的情况。本文将对这类似是而非的特殊情况进行分析,希望能给大家提个醒。网约工工作时出意外能否算作工伤?【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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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单位一职工赴外地出差期间,晚上在宾馆上厕所时因为地滑摔伤,是否认定工伤?山西吕斌吕斌先生:《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章关于工伤的认定第五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贵单位职工夜间在宾馆上厕所己属于休息阶段,而不属于工作时间,因此受伤情形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相符,不应认定为工伤。如果属于宾馆设施问题,可与宾馆交涉进行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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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事故工伤认定规定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事故伤害”的正确法律解释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根据现实生活和具体情形,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发,“上下班途中”应界定为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通勤事故类型或范围是车辆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交通事故、火车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贡任,判断应以公安等法定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调查报告等对事故责任定性的证明材料为形式标准,以证明文书所载明的责任类型为实质标准。通勤行为违法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应以《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与排除之规定为判断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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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发生工作伤害后,由于工伤认定程序繁琐,工伤者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仲裁、依法提起或参加诉讼.在工伤认定前,要慎重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在索赔中,要积极申请法律援助或聘请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女工左眉弓挫裂伤被认定工伤
田珍是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村民,她和丈夫一起到溧阳市某容器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打工.2009年6月1 8日,田珍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左眉弓软组织挫裂伤,被送到溧阳市中医院治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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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往往提交不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特别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更是如此。此时用人单位为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关系未确定的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而是告知劳动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而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否受理该类案件在实务中存在很大分歧。有观点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如需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中解决,即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附属职权。有观点则认为,当事人要求确认工伤认定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受理后,如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此属于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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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类似案例二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其难点在于,由于高速运动的细小铁屑不能让人用肉眼观察到,而且因个体生理状况眼睛受伤后的疼痛和发炎症状不一定及时、明显和剧烈地表现出来,同时难以使得现场人员观察到。待到申请工伤认定之时,更是时过境迁。对这样的受伤情形,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收集到证据是非常有限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当劳动保障部门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是工伤出示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工伤时,劳动保障部门遂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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