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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功能区划立法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海洋环境的诸多特点使得依据各涉海部门的单行法律法规难以进行有效的海洋管理,从而导致海域开发秩序混乱、局部海域用海矛盾突出及人力、财力的浪费等现象。要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必须对涉海法律进行整合并制定专门的综合性的海洋功能区划法律。针对目前海洋功能区划的立法缺陷,本文从符合海洋生态系统的规律和特点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立法的必要性,提出海洋功能区划立法应以生态安全和非社会秩序为价值取向,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以保持海洋生态健康原则、预警原则、以海定陆原则、资源定位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为立法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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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实施五年多以来,在保证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用海需求、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管控、促进海域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逐渐暴露出区划部分目标进展滞后、部分功能区与自然环境现状及用海需求不相适应等问题。为掌握区划实施情况和效果,发现并解决区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基于海洋功能区划评估的研究理论及方法,提出海洋功能区划评估从单一结果向多元过程管控转变的理念,完善了功能区划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成果对于海洋功能区划的评估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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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海洋功能区划的江苏省海岸线开发承载能力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洋功能区划是海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依据,本文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类型和海岸线人工化类型构建海洋功能区允许的海岸线开发利用强度标准及海岸线人工化指数,然后根据海岸线开发承载力指数和承载力分级模型评价各岸段承载力状况,并在江苏省海域划定13个评价单元开展评价研究。结果表明:(1)江苏省13个评价单元中,海门市、连云港市辖区和通州市海岸线开发承载力指数很高,属于开发超载区域,海安县、启东县、响水县开发承载力指数介于0.9和1.1之间,属于开发临界区域,其余7个评价单元岸线开发承载力指数小于0.9,属于适宜开发区域;(2)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的海岸线开发承载力评价方法可真实、客观地反映海岸线开发承载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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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态环境脆弱性的测度分区与调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生态敏感性和生态恢复力两个方面构建测度指标体系,应用GIS的空间分析技术定量测度城市生态环境脆弱性的大小并划分等级分区,进而得到不同的脆弱性调控类型区.以合肥市为例,在GIS平台上具体测度了其生态环境脆弱性的大小,并划分为低、较低、中、较高和高5种脆弱性分区,进而归纳为生态绿线、生态灰线和生态红线3种脆弱性调控类型区.其中,生态绿线调控区的规模最大,占研究区总面积的53.61%,这可以为合肥市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最后给出了不同脆弱性调控类型区的发展建议,由此为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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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保留区选划的原因和分类,结合新一轮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汇总和比较全国、省级保留区管控规定,分析了目前各省保留区个数、面积、岸线长度、离岸距离等设置情况。据此,依据保留区内涵将保留区划分为五类,即功能待定区、发展预留区、整治修复预留区、保护缓冲区以及特殊功能预留区,分别提出五类保留区的使用管理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最后,文章从保留区用海现状处理方式、开发利用条件、用海活动管理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总体来说,保留区不允许随意利用但并不完全禁止利用,在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前提下,当用海活动符合保留区用途及环境保护要求,不影响周边海域功能正常发挥的情况下允许进行开发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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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统筹理念为海洋生态环境执法重新界定了空间场景。同时,陆海统筹的空间格局也为海洋生态环境执法提出了明确的变革任务,要求以整体性治理理念优化执法体系,以执法实效为中心重新配置执法权,以治理事项为主线开展执法协同联动,以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为基点创新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率与权利保障的强度。为了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执法的优化,既需要从组织法、行为法维度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在回应基层执法需求方面的法治实效,也需要从程序法维度增强陆海统筹空间格局下的执法协同能力,还需要从制度效能维度出发建构多层次的执法精细化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