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44 毫秒
1.
邹晶 《世界环境》2006,(6):12-13
公益诉讼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时期,所谓公益诉讼其实有两层含义。即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后者则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即我们常说的公诉,  相似文献   

2.
《世界环境》2013,(6):76-79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当前,民诉法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限制的规定、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环境资源管理部门的部门保护主义倾向严重,以及长期存在的“取证难、鉴定难、定损难”等多重因素导致目前环境受害者起诉难、维权难。“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保法修订案(草案)》三审稿中对诉讼主体范围的规定引发了民间环保组织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与热议。  相似文献   

3.
就当今德国来看,撤销诉讼和课以义务诉讼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以实体法上的权利(通常包括私权、公权等)为限,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亦属之,换言之,诉讼利益已经由传统的狭义的权利概念扩大到法律所保护的法定利益乃于值得法律保护的事实上的利益,此外其依据也不再以一般的成文法规为限,还及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一般法原则”所生的不成文权利,仅以撤销诉讼为例,依据现行《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应当主张其权利因违法行政处分而受到侵害始得捍行政诉讼,而原告所主张的权利侵害,究竟要达到以何种程度才能符合诉权的要求,在学说和实务中均采用“可以性理论”,即原告除了主张其权利受到行政处分的侵害外,其权利的侵害还必须于少具有可能性,其诉讼方为合法,而在具体判断上,认为《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2款所规定的“权利”不仅指主观的权利即法律上所保护的利益,也包括宪法权、习惯法上的权利和基于一般法则所生的不成文权利,这样,除了以主观公权之有无判断诉讼资格是否存在外,许多案全怨以宪法上的基本权为根据提起诉讼,实务上亦承认关系人可以直接基于基本权之规定而取得诉讼资格,当原告值得保护的个人利益被任意忽略或作为基本权的权利受到严重而不能忍受的侵害时,关系人即可提起行政诉讼,如第三人竞业诉讼,可基于基本法第2条第2款关于自由权的保障提起撤销诉讼,也可以依据该条款关于生命权、身体权等人格权益的保障捍邻人诉讼,百建筑法上的邻人诉讼,得直接基于基本法第14条关于财产权的规定提起撤销诉讼等。此外学说和实务也承认基于由宪法和法规整体所演绎出的“一般法原则”,如原告具有值得保护的事实上的利益,也有诉讼资格,这是基于建筑法而发展出来的“顾及原则”或“应予基酌原则”。该原则认为在人民具有值得保护的事实上利益时,行政机关为一个决定时应予考虑、基酌原则“,该原则认为,在人民具有值得保护的事实上利益时,行政机关为一个决定时应予考虑、基酌或顾及,若对此任意的不予考虑、基酌或顾及。则人民可以受侵害为由提起撤销诉讼,可见,“顾及原则”或“应予基酌原则”的适用,使值得保护的“事实上利益”也成了“公法上权利”而被允许提起撤销诉讼,由此,对于那些规定人民参与行政程序的法规,只要该规定并未明显地以使行政机关获得更好的公共利益为目的,则在此范围内该有关公民被承认具有整体上被保护的法律地位,可提起行政诉讼,而具体到环境行政诉讼,则基于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程序的规定,环境权益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而遭受或可能遭受侵害的,利害关系人得珠起撤销之诉、课以义务之诉等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状况日益严重,环境纠纷、侵权问题日益凸显,而传统的诉讼在保护环境方面显得软弱无力,为了有效保护环境,维护最广泛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我国建立健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自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环境资源案件大量增加,但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并没有出现预想的大爆发,特别是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并不多,本文就其中产生的原因及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中面临的困难进行分析和解决。  相似文献   

5.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多侵害公众环境权益事件的频频发生,有些甚至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迫切需要。但中国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立法规定上存在缺陷,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应该赋予环境保护行政监督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公民、环保社团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展,来维护我们公众的环境权益。  相似文献   

6.
沪宁高速无锡段沿途村民饱受交通噪声困扰,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举报后向无锡中院环保审判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终经双方同意后依照法院的调解方案达成调解协议。本文认为公益诉讼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一大利器,但类似噪声污染这类并未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直接损害、仅仅是影响到特定人的安宁利益,动用"公器"来维护"私益",是否满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有待进一步思考。  相似文献   

7.
栗明  吴萍 《环境保护》2021,49(21):53-58
生态环境侵害案件常常兼具私益与公益的损害,与一定地域的人群关系密切。将环境公益诉讼实施权赋予基层自治组织,在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激发基层群众内在动力、保障公众直接参与环境事务、监督政府充分履行职责方面,与现行立法明确规定的公益诉讼原告相比,有其自身的优势。鉴于基层自治组织公益代表性的欠缺,有必要在诉前、审判、执行程序中对其权利进行必要限制。环保公益组织和检察院应对基层自治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予以支持、协助。  相似文献   

8.
潘怀平 《环境保护》2012,(Z1):50-52
环境公益诉讼的存在弥补了传统"直接利害关系说"诉权理论的缺陷,防止了国家机关的失职,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诉权实施主体的多元化建构,减少了诉讼资格的限制,为保护环境权打开了方便之门。  相似文献   

9.
<正>环境私益诉讼权利救济的缺失依据诉讼维护和救济的权益分类标准,可以将环境诉讼分为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公益诉讼的宗旨是维护环境的公共利益,私益诉讼是为保护公民个人或小集体的合法权益,二者维护的权益存在区别,但又是相互关联。环境法的公共利益是指符合一定区域内的所有成员或不特定多  相似文献   

10.
中国目前没有对环境权作出具体规定,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亦散见于部分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具体内容尚不完善,也缺乏相应的权威性。尤其是能够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方面有待进一步充实,因而导致中国当下在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务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应充分吸收地方实务中的检察机关诉讼和环保组织诉讼,借鉴发达国家公民诉讼等先进经验,构建起公民直接提起诉讼与公民诉权受阻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相结合的主体制度,同时完善环保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补充性制度,构建适合于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体制。  相似文献   

11.
环境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利益,并非特定个体的权益.环境权的享有者可以是自然人、组织团体甚至动物.在国际法意义上,享有者可以上升为国家乃至人类.长期以来,环境诉权实施的主要难题就是诉讼的主体资格,经常出现因主体不特定而诉权实施缺失或因特定主体提起而被认为无诉讼实施权的现象,造成有环境权的侵害而无救济的困境.环境公益诉讼的存在弥补了传统“直接利害关系说”诉权理论的缺陷,防止了国家机关的失职,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诉权实施主体的多元化建构,减少了诉讼资格的限制,为保护环境权打开了方便之门.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了许多侵害公众环境权益的事件的发生,有些甚至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迫切需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我国现在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的立法规定上存在缺陷,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应该赋予环境保护行政监督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公民、环保社团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扩展,来维护我们公众的环境权益。  相似文献   

13.
汪劲 《世界环境》2006,(6):18-21
何谓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20世纪70年代源于美国的一种新的诉讼形态。具体而言,就是原告并非出于自身利益受到侵害,而是以环境的社会公益可能受到侵害为目的,以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者或许可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政府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请求判决停止开发利用行为或宣布行政许可无效的诉讼。具有代表性和开拓性的环境公益诉讼是1972年在美国发生的塞拉俱乐部诉内政部部长莫顿案。  相似文献   

14.
欧恒  张琪 《环境保护》2020,48(16):30-34
环境侵害案件往往呈现出环境公私益相互交织的特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间存在着分离救济、利益保障以及审理顺位的问题,无法对环境公私益进行整体有效维护。因此,需采取相应对策予以解决:一是探索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融合审理模式,二是扩张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三是明确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审理顺位选择。为了协调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间的关系,平衡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笔者提出了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融合的具体实施方案,以最大限度兼顾环境公益和私益。  相似文献   

15.
环境公益诉讼,是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和救济环境公益的重要法律手段。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美国环境法律中具有重要地位,特别是在维护公民环境权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研究美国法律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将会对建立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16.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必然会造成环境公共利益的严重受损,需要通过附带或另行提起相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弥补给生态环境带来的损害。文章分析了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提起相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然性,并基于谦抑性、程序效益和程序安定性等诉讼价值的考虑,指出不同主体在起诉顺位上应遵循社会组织优先、行政机关次之、检察机关最后的规则。同时分析了对本类罪名附带提起民事诉讼的在级别管辖和诉前公告程序等方面的特别规定,提出对应策略建议。  相似文献   

17.
蓝楠 《环境保护》2013,41(15):53-55
环境公益诉讼以保护公民环境权和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成为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的新型机制。2010年,信宜市政府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9·21"信宜紫金矿业溃坝事故中受灾灾民索赔的案件就属于一起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对该案的处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对于保障公民环境权、实现环境正义发挥  相似文献   

18.
别涛 《环境保护》2005,(12):29-33
环境公益诉讼.特别是环保公益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无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是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和救济环境公益的重要和经常使用的法律手段。作为一种环境司法救济.它可以有力地弥补环境行政执法手段之不足.有效地制止环境侵害行为.从而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促进社会公平,值得大力推动。本文探讨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内容和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9.
徐本鑫  黄纬东 《环境保护》2020,48(16):24-29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本质是诉讼,其首要功能是解决具有可诉性的行政法律争议。行政法律争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围绕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产生的争议。纳入行政公益诉讼调整范围的行政法律争议,不是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争议,也不是专业争议或政治争议。行政法律争议的焦点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理解。为实现行政公益诉讼解决行政法律争议的首要功能,应将是否存在行政法律争议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受案条件,将确有需要司法解决的行政法律争议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条件,将依据法律法规解决行政法律争议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裁判准则。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实践的关注点已经从原告资格问题转移到了环境公共利益的救济问题,多起生态修复案件的出现进一步推进了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2014年12月,由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广州市白云区鱼塘污染公益诉讼案虽然是一件小案,但该案也集中了环境公益诉讼诸多核心问题.本文通过该案,分析了污染转移过程中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承担,污染事件中公共利益的认定,生态修复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文章认为,生态修复作为新兴的、复杂的法律救济手段,司法实践在运用这一手段时面临许多挑战,有待进一步思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