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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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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2.
《江苏劳动保护》2007,(4):38-38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我国刑法规定,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属于过失行为犯罪。其犯罪主体只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主要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科研和生产指挥的人员。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3人的安全事故。  相似文献   

3.
在今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失职类错误中的条文有:第一百零八条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红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方面的法规,致使发生爆炸、火灾、翻车、沉船、飞机失事。…  相似文献   

4.
每个文化机构或者商业企业都有自己的一些特别的收藏品,其内容包罗万象,既有像文物、书籍和音乐碟片之类的东西,也有像医疗纪录或者销售单据之类的物品等。这些收藏品的安全保护工作开展起来十分不易,因为这些物品既要受到严格的保护,同时又要对各类研究机构或者感兴趣的个人开放。  相似文献   

5.
咨询台     
对于哪些职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丑、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2、无正当理由不服  相似文献   

6.
《安全与健康》2006,(12):49-49,6
l、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并且同方向只有一条机 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其最高行驶速度城市道路为每小时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_公里。 A、50/70B、60/80C、40/60 2、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_标志、标线的地 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 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A、驶入B、停车C、左转弯 3、机动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_、桥梁、急 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A、单行路B、禁行路C、专用路 4、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 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  相似文献   

7.
《现代职业安全》2006,(9):I0002-I0006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8.
《安全与健康》2007,(3):23-23
保险标忐分为内置型保险标志和便携式保险标志两类。前者供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使用,后者供无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使用,如摩托车、手扶拖拉机等。觎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安全与健康》2006,(7):50-50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驾驶员,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冒险者。每天置身于车海之中,难免有一天或者疏忽大意与其他车辆相撞,或者纯属倒霉,被对面来车的愣头驾驶员撞个正着,或者鬼使神差地撞上了电线杆、建筑物……总之,光会开车不行,要有高超熟练的驾驶技术,而光驾驶技术好也不行,突遇灾祸要有防身之术才行。因此,介绍几种汽车相撞时驾驶员自卫术,供您参考。第一,当无法避免与来车相撞、撞击方位又不在驾驶员一侧或估计力量不会很大时,驾驶员应用手臂支撑方向盘,两腿向前伸直,身体向后倾斜,从而保持身体平衡,避免头部撞到前挡风玻璃上。第二,如果判…  相似文献   

11.
1、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与对面来车有_可能的,不得超车。A、会车B、碰撞C、避让2、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_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A、规定B、最高C、最低3、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_的车辆先行。A、直行B、左转弯C、载客4、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_通行。A、缓慢B、交替C、礼让5、机动车在遇有…  相似文献   

12.
每年的年度考核,与其说是考核他人,还不如说是在审视自己。乡镇、部门、企业安全工作的状况就像一面镜子,完完全全地、毫无遮掩地把我们一年来所做的工作——得意的或者沮丧的:成功的或者失误的,放得那么大,照得那么清。考核检查时的欣慰、自责、忧心、愤怒,多样的情感体念,让我们的头脑变得格外清醒,一丝丝的自鸣得意也荡然无存。  相似文献   

13.
今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条文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人重伤、死…  相似文献   

14.
网谈     
《现代职业安全》2009,(5):14-14
今天在一家餐厅吃早饭时发现馒头是酸的,其实这家餐馆的馒头不是第一次发酸了。以前,我就曾想向老板分析馒头发酸的原因:“馒头发酸是因为做馒头的人靠估计、凭经验放碱所导致的。”由馒头发酸我联想到了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也和做馒头有相通之处,很多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都是靠经验来工作的,一旦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就难以处理或者处理错误,就可能出现误操作或者瞎指挥的现象。所以要想馒头不发酸或者不发黄,必须依靠精确的计量以及程序化、规范化的操作规程来解决,较高层次的安全管理也一样,必须依靠科学管理、精细管理而不是经验管理。——网友汉五弟就餐厅的酸馒头发表以上感想  相似文献   

15.
《江苏劳动保护》2011,(8):36-36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高温特殊岗位作业职工从事高温作业后,去单位浴室洗去身上的汗水、灰尘,应视为与工作有关联,属于工作的后续性事物或者收尾性工作,在此过程中如果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16.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相似文献   

17.
工伤的范围     
因工造成职上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职业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定为工伤:l、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  相似文献   

18.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对劳动者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确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19.
《江苏劳动保护》2007,(4):36-38
(1)基本原理与思路 引发火灾的条件是:可燃物、氧化剂和点火能源同时存在、相互作用。引发爆炸的条件是:爆炸品(内含还原剂及氧化剂)或者是可燃物与空气的混合物与引爆能源同时存在、相互作用。如果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消除上述条件,就可以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这就是防火防爆的基本原理。  相似文献   

20.
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并不罕见。在明知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本应履行救护等义务,却在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教唆下逃离现场,结果使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此种情形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由于该解释自身存在缺陷,引发了争议和分歧。因此,笔者试对“指使逃逸致人死亡”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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