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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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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76年11月17日至19日,国际海事组织(当时称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伦敦召开修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外交大会。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将上述公约中的计算单位“法郎”改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并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和非成员国按“特别提款权”进行计算或折算的原则和办法作出了规定。会议产生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的议定书。现把该议定书翻译如下,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劳辉 《交通环保》1999,20(3):41-42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简称《CLC的1992年议定书》),已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已于1999年1月5日加入了该议定书,同时适用于中国香港地区。从该议定书对中国生...  相似文献   

3.
IMO法委会在其 2 0 0 2年 4月第 84次会议上 ,批准了修订《1992年国际建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议定书的草案文本。该议定书由 2 0 0 0年 4月IOPC 1992基金大会成立的临时过渡工作小组起草。如其获通过 ,则该议定书将面向缔约国建立一个相对IOPC 1992的选择性附加  相似文献   

4.
刘昭青 《交通环保》2004,25(2):50-50
随着马耳他于2 0 0 4年2月13日递交其接受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ConventiononLimitationofLiabilityforMaritimeClaims) 1996年议定书(LLMCProtocol 1996 )的文件,该议定书在获得10个国家批准的90天后生效的条件即将满足,将于2 0 0 4年5月13日生效。对海上有关损害索赔的赔偿额将大幅度地提高。根据LLMCProtocol 1996 ,对不超过2 0 0 0总吨的船舶,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任限额为2 0 0万SDR(30 0万美元) ,财产损失的责任限额为10 0万SDR(15 0万美元)。对2 0 0 0总吨以上的船舶,则责任限额随吨位的增加而相应递增。对70 0 0 0总吨以上的…  相似文献   

5.
1969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关于建立赔偿油污损害国际基金公约(以下简称基金公约)此二公约为管理满载油轮所造成溢油损害的责任和赔偿的国际公约。民事责任公约涉及油污损害的船东责任,规定了船东严格责任条款并要求其投保义务。船东的责任的限额与他的船舶吨位紧密相连。基金公约是民事责任公约的补遗──建立一个额外赔偿系统,依据基金公约而建立的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FUND)会来管理该赔偿系统。赔偿基金会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它将蒙受满载油轮发生油污损害提供担保。它的主要作用是为68…  相似文献   

6.
1 概述国际海事组织 (IMO)制订的《1 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 1 992年议定书》或称《1 992年责任公约》 ,已于 1 996年 5月 30日生效。该公约的生效条件是包括 4个拥有不少于 1 0 0万总吨油轮国家在内的 1 0个国家加入 ,1 2个月后生效。本议定书自 1 993年 1月 1 5日起在伦敦开放供所有国家签字。至 1 995年 5月 30日丹麦加入时 ,已达到了生效条件。中国政府于 1 999年 1月正式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提交了加入该议定书的文本 ,按照公约第 1 3条 4款之规定 ,自该国交存文件之日起 1 2个月后生效。中国已接受国际海事组织 (IM…  相似文献   

7.
田玉英 《交通环保》2000,21(4):44-45
1 概述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订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或称<1992年责任公约>,已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该公约的生效条件是包括4个拥有不少于100万总吨油轮国家在内的l0个国家加入,12个月后生效.本议定书自1993年1月15日起在伦敦开放供所有国家签字.至1995年5月30日丹麦加入时,已达到了生效条件.  相似文献   

8.
阿尔及利亚。、澳大利亚、巴哈马、巴林、加拿大。、塞浦路斯、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利比里亚、马绍尔群岛、墨西哥、摩纳哥、荷兰、挪威、阿曼、巴布亚新几内亚、韩国、西班牙、瑞典、突尼斯、阿联酋。、英国、牙买加、菲律宾、乌拉圭、新加坡。、格林纳达。、克罗地亚。、拉脱维亚。、新西兰。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92年议定书缔约国名单(92年基金成员国)@危敬添  相似文献   

9.
在分析“69年责任公约”92年议定书特点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分析我国加入该议定书利弊.  相似文献   

10.
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制定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不久即将生效。为了普及公约,使广大读者对该公约有一种概貌性的了解,本文根据有关资料对该公约的时代背景、基本立法精神和公约各项规则的要点作一简扼的叙述。  相似文献   

11.
1973年防污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已于去年10月2日生效。关于公约和议定书这两个文件的关系,曾经发生过误解,许多读者也来信要求本刊予以解释。为此,本刊特请交通部办公厅沈肇圻同志撰写此文,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2.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防污染公约)中,公约第15条规定:本公约在不少于15个国家……参加本公约之日后经过12个月生效,该15国所拥有的商船队的吨位之和,应不少于世界高船总吨位的50%。 从1979年4月30日到1982年9月23日,已有乌拉圭、秘鲁、英国、瑞典、挪威、美国、突尼斯、利比利亚、南斯拉夫、丹麦、哥伦比亚、法国、西德、希腊等14国先后参加该防污染公约。这14国的商船总吨位已超过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0%。  相似文献   

13.
最近几年,国际上发生了一系列重大油污事故,特别是1989年3月24日在阿拉斯加发生的“瓦尔迪斯”号油轮重大油污事故,首先在美国引起了强烈反应,进而在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中也普遍意识到抗御重大油污事故的防备、反应和相互合作与援助的重要性。 国际海事组织于1990年11月19日至30日在其伦敦总部召开了“国际油污防备和反应国际合作会议”,有93个国家和17个国际组织派代表或观察员出席。经过激烈争论和反复协商,会议最后达成一致,通过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该公约生效的条件是15个国家加入(没有船舶总吨位条件)。11月30日,包括中国在内的81个国家签署了公约的最后文件;受本国政府授权签署公约的有15个国家(有的“有待批准”)。据有关人士估计。该公约二、三年内可以生效。  相似文献   

14.
《69年干预公约》和《73年干预议定书》是国际上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两个重要法律文件。本文从制订公约和议定书的法律依据入手,对沿海国在公海上干预污染事故的权利及其行使有商船的豁免权、损失的赔偿和争议的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论述。本文认为,我国应加入《69年干预公约》和《73年干预议定书》并列举了七条理由。  相似文献   

15.
本文简介《1990年国际油污设备、反应和合作公约》产生的背景和过程,公约的适用范围和各方应承担的义务,如油污应急计划、发生和发现油污后应采取的行动、国际合作与技术合作及授助费用的补偿办法等,建议我国有关部门立即研究它对我国的影响及批准该公约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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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准备接受“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交通部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学习研究班于82年10月5日至11月3日在上海海运学院举办。参加这期研究班的共有25人,分别来自港务监督,船检部门、港务局环办、上海、广州海运局、武汉河  相似文献   

17.
为了防止油类污染海洋,73年防污公约78年议定书对原油和成品油油轮作了一系列的要求和规定,现将部分要求扼要解释如下: 隋性气体系统 在油轮装卸油作业过程中,舱内货油上部空间充满了可燃性气体,一旦点燃将会引起爆炸。使用隋性气体系统就是说:用隋性气体代替这种可燃性气体,由于隋性气体里含氧量非常低,因而不会燃烧。船舶锅炉烟管理的气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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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于1990年11月19日至30日在伦敦召开了外交大会。93个国家和17个国际组织派代表或观察员与会。海事组织联系会员香港也派观察员列席了会议。生议选举摩洛哥驻英国大使阿·蔡尼纳德先生为主席;智利、中国、丹麦、尼日利亚、菲律宾和苏联代表团团长为副主席。大会下设全体。起草和证书三个委员会,经过两周激烈争论和反复协商,最后通过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以下简称《油污防备公约》)以及十个决议和会议最后文  相似文献   

19.
为了使读者便于了解即将生效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的有关规定、下面汇集了某些名词的定义,仅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20.
在防止船舶对海洋污染中,防止油类污染,始终处于最重要的位置。国际海事组织。1973年制定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对公约附则Ⅰ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正,已于1980年10月2日生效。此后,1984年、1987年、1990年、1991年和1992年修正案都对附则Ⅰ进行了修正,每次修正都增加一些新的内容,或是更严格的要求。如1992年修正案,增加第13F条、第13G条(油轮设双层壳)。又如修改船舶排放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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