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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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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序言 关于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问题,国际上有两个现行的公约:一个是《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1969年责任公约》;另一个是《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简称《1971年基金公约》.《1969年责任公约》规定船东在其责任限制范围内对其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进行  相似文献   

2.
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现行的赔偿制度是《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1969年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简称《1971年基金公约》)建立的。《1969年责任公约》规定了船东在其油船造成油污损害后的民事责任,并明确了其责任限制:其对任一事件的赔偿责任限于每吨(对肇事船舶的吨位而言)133个特别提款权,或将其赔偿总额限于1400万个特别提款权。《1971年基金公约》则规定了货主  相似文献   

3.
《交通环保》1999,20(4)
到1999年1月1日为止,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1969)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FUND1971)的加入国数量,公约所辖船队总吨占世界船队总吨位的百分比状况如下:  相似文献   

4.
《交通环保》1999,20(4)
到1999年1月1日为止,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1969)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FUND1971)的加入国数量,公约所辖船队总吨占世界船队总吨位的百分比状况如下:  相似文献   

5.
1976年11月17日至19日,国际海事组织(当时称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伦敦召开修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外交大会。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将上述公约中的计算单位“法郎”改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并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和非成员国按“特别提款权”进行计算或折算的原则和办法作出了规定。会议产生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的议定书。现把该议定书翻译如下,供参考。  相似文献   

6.
1969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关于建立赔偿油污损害国际基金公约(以下简称基金公约)此二公约为管理满载油轮所造成溢油损害的责任和赔偿的国际公约。民事责任公约涉及油污损害的船东责任,规定了船东严格责任条款并要求其投保义务。船东的责任的限额与他的船舶吨位紧密相连。基金公约是民事责任公约的补遗──建立一个额外赔偿系统,依据基金公约而建立的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FUND)会来管理该赔偿系统。赔偿基金会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它将蒙受满载油轮发生油污损害提供担保。它的主要作用是为68…  相似文献   

7.
新<海洋环境保护法>与有关国际公约的实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概述了新《海洋环境保护法》与《73/ 78防污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有关国际防污公约相关条款的相互关系及其实施  相似文献   

8.
石油作为世界上的主要能源之一,有相当一部分是用船舶运输的。船舶的运油活动带来了船舶排油或溢油造成海洋污染的问题。为了解决此问题,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一系列的公约。这些公约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目的是防止或减少船舶排污和油污事件的发生。如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第二类,目的是赔偿油污事件所引起的清污费用和油污损害。如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69年责任公约)。但是,69年责任公约并不能在所有情况  相似文献   

9.
田玉英 《交通环保》2000,21(4):44-45
1 概述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订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或称<1992年责任公约>,已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该公约的生效条件是包括4个拥有不少于100万总吨油轮国家在内的l0个国家加入,12个月后生效.本议定书自1993年1月15日起在伦敦开放供所有国家签字.至1995年5月30日丹麦加入时,已达到了生效条件.  相似文献   

10.
劳辉 《交通环保》1999,20(3):41-42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简称《CLC的1992年议定书》),已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已于1999年1月5日加入了该议定书,同时适用于中国香港地区。从该议定书对中国生...  相似文献   

11.
1 概述国际海事组织 (IMO)制订的《1 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 1 992年议定书》或称《1 992年责任公约》 ,已于 1 996年 5月 30日生效。该公约的生效条件是包括 4个拥有不少于 1 0 0万总吨油轮国家在内的 1 0个国家加入 ,1 2个月后生效。本议定书自 1 993年 1月 1 5日起在伦敦开放供所有国家签字。至 1 995年 5月 30日丹麦加入时 ,已达到了生效条件。中国政府于 1 999年 1月正式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提交了加入该议定书的文本 ,按照公约第 1 3条 4款之规定 ,自该国交存文件之日起 1 2个月后生效。中国已接受国际海事组织 (IM…  相似文献   

12.
1986年2月交通部与国际海事组织曾在北京联合召开过一次海上污染损害应急防治措施研讨会,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组织(以下简称基金组织)干事雅谷布森应邀在会上介绍了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责任公约)和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以下简称基金公约)的有关情况。在研讨会期间,交通部还组织与会代表与雅谷布森进行座谈,请他解答了代表们的提问。1986年4月9日雅谷布森寄来了对代表们所提问题的书面解答。鉴于目前国内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参加基金公约,现译出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13.
劳辉 《交通环保》1999,20(4):40-44
DraftTextoftheProtocolonPreparedness,ResponseandCooperationtoPollutionIncidentsbyHazardousandNoxiousSubstances,2000  本议定书缔约国,缔约国于1990年11月30日在伦敦通过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考虑到采纳《1990年油污防备、反应国际合作会议》第10号决议,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有害和有毒物质。进一步认识到依照《19…  相似文献   

14.
庄晨 《环境》2001,(9):20-21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在我国,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油污责任险已成为强制责任保险之一种,载油船舶责任人必须就将来可能会发生的油污事故投保责任险。虽然油污责任保险也应归属于海上财产保险之一种,因此法律对财产保险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也应适用于责任保险,然而责任保险与传统的“填补损害”型的财产险相比较仍存在较大区别,主要体现在传统的财产险中只存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双方法律  相似文献   

15.
劳辉 《交通环保》1996,17(2):42-44
《1969年油污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和《1971年油污基金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定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这将对我国船舶油污赔偿产生一定影响。  相似文献   

16.
《国际油污损害民生责任公约》(CLC)和《国际建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IOPCFund)之 1992年议定书 (1992Protocol)的修正案于 2 0 0 3年 11月 1日生效 ,该修正案对油轮造成的油污事件受害者的赔偿额将提高 5 0 %。该CLC修正案针对 14 0 0 0 0总吨以上船舶的赔偿额从 1992年议定书规定的 5 970万SDR(85 0 0万美元 )提高到 8977万SDR(约合 12 70 0万美元 )。该IOPCFund修正案对单一事故的最高赔偿额 (包括CLC修正案规定的限额 )从 135 0 0万SDR(192 0 0万美元 )提高到 2 0 30 0万SDR(2 890 0万美元 )。然而如果 3个基金摊款国…  相似文献   

17.
一、关于《国际油污防备公 约》情况 (一)制订《国际油污防备公约》的背景 近30年来,曾有过三次世界性的油污事故高峰,在每次高峰期,都召开重要的国际会议,制订相应的国际防污公约或议定书,目的是促使各国采取措施抑制油污事故继续上升,保护海洋环境。油污事故高峰表现为:  相似文献   

18.
为防止并消除船舶排放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海损事故造成的污染,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会议,在《1954年国际海上油污公约》及其多项修正案的基础上制定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海洋环境评审的工作起到了指导性作用。根据我国履行《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公约)的要求,对船舶拆解过程中可能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20.
福岛核事故,日本是否负有国家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兰花 《世界环境》2011,(3):52-55
核事故损害责任国际公约核事故损害赔偿的国际规则为了解决核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美国于1957年创设了第一部核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普莱斯-安德森法》。其后,各有核国家纷纷立法,有关国际组织也纷纷投入其中。目前核损害赔偿公约有两大体系——《巴黎公约》体系和《维也纳公约》体系。这两大体系构成了现行第三方核损害民事责任的两大基本国际机制。《巴黎公约》欧洲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指导制定的1960年《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公约》(也称《巴黎公约》)是最早的核损害赔偿国际规则。《巴黎公约》适用于大部分西欧国家。随着核工业的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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