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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06 毫秒
1.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授权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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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  相似文献   

3.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相似文献   

4.
劳动部发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管理,规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监察行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法人员。第三条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具...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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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依据职责划分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 ,了解情况 ,调查取证 ;(二 )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 )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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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4年12月26日第一条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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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作通讯》2008,(12):I0033-I0033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相似文献   

9.
随着《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继实施,电子废物的回收处理工作又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中,《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14条(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或者设备中的使用……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回收废弃产品或者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4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分别规定了电子产品生产商的回收处置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国家试图通过“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贯彻来规范我国电子废物回收处理市场。  相似文献   

10.
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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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二章卫生许可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工作的卫生许可 ,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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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实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 工伤和工伤保险工伤 ,也叫职业性伤害 ,包括工作意外事故和职业病所致的伤残和死亡。它既包括劳动者在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所遭受的各种伤害 ,也包括劳动者在非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时所遭受的各种伤害 ,如职业病、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遇到的交通事故等。“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身体器官或生理功能受到损害 ,包括器官损伤和职业病损伤两类情况 ,一般表现为暂时性的、部分的劳动能力丧失。“残”是指劳动者在因工作、职业负伤或致病后 ,虽经过治疗休养仍难痊愈 ,以致身体功能或智力不全 ,包括肢体缺损或智力丧失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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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蓉 《沿海环境》2001,(12):18-18
王蓉博士:我们是一家大型印刷厂,位于河的下游,经常需要向河流排放废水。虽然我们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达标排放。但担心万一发生事故后不知怎么办?听说国家对此有明文规定。请问国家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有哪些法律上的要求?吴尤强吴尤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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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事故的管理 ,及时有效处理放射事故 ,减轻事故造成的后果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过程中发生的放射事故的处理。第三条 对放射事故处理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第四条 卫生部和公安部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 ,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国放射事故的调查 处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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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 ,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劳动者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 ,而由用人单位无偿提供给个人穿 (佩 )戴的用品 ,是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 ,不是生产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 ,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 ,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并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试行 )》(国经贸安全 [2 0 0 0 ]189号 )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修订有利于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笔者认为 ,企业劳动防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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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5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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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 ,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特大火灾事故 ;(二 )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 )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 )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 )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 )锅炉、压力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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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2012,(9):56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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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县级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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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环境》2002,(11):22-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物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噪声污染以及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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